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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最新律师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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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厦门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厦门市律师协会第 7届理事会第 3次会议通过)2017年 8月 8日发布一、为指导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或者收费指导标准,具体由律师事务

2、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或者收费指导标准。三、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四、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五、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六、律

3、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相关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七、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诉讼法律

4、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律师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劳动;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法律辅助人员人数;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7.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和获得的结果;8.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时限;9.当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服务费;10.律师服务费是否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及支付方式是否附条件;1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5、12.与委托人之间的职业关系的性质和时间长度;13.接受该特定的委托使律师丧失其他委托机会的可能性;14.法律服务的新意和技巧。(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规则见附件)、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

6、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八、本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等因素,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和部分非诉讼法律事务,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该等指导性收费标准仅供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参考。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后者为主),并应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 30日内将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费标准提交

7、本协会备案。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九、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分别收费。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可以同时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不适用此条。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不适用此条。(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准为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

8、财产关系的:10000 元30000 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律师服务费 6000元10000 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0 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10万 100万元(不含 100万元)部分 6%9%100万 500万元(不含 500万元)部分 4%6%500万 1000万元(不含 1000万元)部分 2%4%1000万 5000万元(不含 5000万元)部分 1%3%5000万元 1亿元部分(不含 1亿元) 0.5%1.5%1亿元以上部分 0.25%1%3.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上述

9、收费标准收费。4.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准为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 元30000 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准为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 元24000 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低于 8000元的,可以按 8000元收取)。(四)代理上述(一)、(二)、

10、(三)案件,委托人提出反诉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五)代理上述(一)、(二)、(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费标准1.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第一审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之前第二审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之前未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2.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

11、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直接代理再审程序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3.代理执行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高于或者低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的数额收费。(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 元24000 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七条以及本条协商确定本条(一)至(六)款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十、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可适当高于前述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在前述收费标准的 5倍之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

12、、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6.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或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8.异地(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9.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10.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13、案件;11.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按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变更收费条款。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对诉讼法律事务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存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本协会调解处理。十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就诉讼法律事务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小时 800元至 4000元之间确定

14、。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可以按照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计收律师服务费。十二、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其他收费方式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础律师服务

15、费加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不影响基础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未获得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无须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除基础律师服务费外,约定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比例建议一般不高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 50%。十三、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可以约定适当高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的收费数额。代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按本条第一款

16、的收费标准执行。重大、疑难、复杂仲裁案件的认定及收费,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条执行。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执行。十四、代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十五、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事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

17、、代为声明、代办其他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应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十六、涉及财产关系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均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小时 800元至 4000元之间确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可以按照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计收律师服务费。十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 2000元30000 元件的标

18、准收费。常见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出具律师函或发表律师声明,可以按照每份 2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律师见证:可以按照每次 10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每件 30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法律尽职调查(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每件 50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每件20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办理招投标、建设、施工等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每件 50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

19、按照每份 5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代写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可以按照每份 2000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十八、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收费: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1000万元(不含 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 1%5%1000万元 5000万元(不含 5000万元)部分 0.6%3%5000万元 1亿元(不含 1亿元)部分 0.4%2%1亿元 5亿元(不含 5亿元)部分 0.2%1%5亿元以上部分 0.1%0.5%律师事务

20、所与委托人还可以约定按固定金额收费。常见的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法律尽职调查:每项可以按照 2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每项可以按照 1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新三板挂牌:每项可以按照 2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主板、创业板上市:每项可以按照 8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其他证券类业务:每项可以按照 1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每项可以按照 1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PPP项目:每项可以按照 3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银团贷款:每项可以按照 2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企业改制、投资融资、兼并收购重组等法

21、律事务:每项可以按照 3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每项可以按照 2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建设项目招投标:每项可以按照 10万元以上的标准收费。十九、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与聘请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非完全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还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另行收费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可以采取固定法律顾问费方式、计时收费方式、基础法律顾问费和计时收费相结

22、合方式或者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聘请人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规模、年度法律事务的多寡、难易程度、顾问律师的水平和能力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 2万60 万元内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30000 元200000 元/年,上浮不限;2.担任集团企业法律顾问:100000 元600000 元/年,上浮不限;3.担任普通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 元200000 元/年,上浮不限;4.担任非生产型或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 元100000 元/年,上浮不限;5.担任家庭

23、及个人法律顾问:10000 元50000 元/年,上浮不限。受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十、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与聘请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非完全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还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另行收费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可以采取固定法律顾问费方式、计时收费方式、基础法律顾问费和计时收费相结合方式或者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聘请

24、人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规模、年度法律事务的多寡、难易程度、顾问律师的水平和能力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 2万60 万元内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30000 元200000 元/年,上浮不限;2.担任集团企业法律顾问:100000 元600000 元/年,上浮不限;3.担任普通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 元200000 元/年,上浮不限;4.担任非生产型或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 元100000 元/年,上浮不限;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10000 元50000 元/

25、年,上浮不限。受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十一、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其提交本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任意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争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低于其提交本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的 70%的,视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十二、对于

26、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二十三、本指导意见自 2017年 8月 1日起试行。二十四、本指导意见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厦门市律师协会2017年 8月 1日附:计时收费规则计时收费规则第一条 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但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

27、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四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委托事项)的有效的工作时间。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属于计费工作时间: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法律事务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法律事务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法律事务的看法等;2.律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要求围绕法律事务进行的代理工作;3.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

28、料;4.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5.律师会见涉及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6.律师查阅法律事务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阅和复制法律事务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资料等;7.律师研究、分析法律事务情况;8.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9.律师参与法律事务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10.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11.律师的出庭工作;12.律师为所办法律事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包括但

29、不限于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13.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在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外出停留时间),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律师围绕法律事务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办理法律事务所耗费的时间;15.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计算计费工作时间的工作。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计费工作时间的一般计算办法:(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计费工作时间需要按实际工作时间增加(如出庭、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 21点到次日凌晨 6点的加班等)或减少(如在途、外出停留时间等)计算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

30、的,则增加部分时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 50%以内确定(含 50%),减少部分时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 60%以内确定(含 60%)。(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是,二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法律事务中同一项工作,除法定必须由二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以外,应按一名主办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算,但委托人同意分别计算或特别折算的除外。(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 10%以内折算(含 10%),律师助理

31、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 30%以内折算(含 30%)。上述法律辅助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等,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共同承办案件的,按第(一)、(二)项标准执行。第六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以每 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 0.1小时,不足 6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第七条 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费根据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之乘积确定。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出具给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

32、计时收费清单应当全面、如实反映与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计时收费信息,记载下列内容:1.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2.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计费工作时间;3.办理法律事务累计计费工作时间;4.律师服务费数额。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第九条 执业 3年以下的律师,可以按照每 1小时 800元的标准计时收费。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 3年以上、8 年以下的律师,可以按照每 1小时 8002000 元的标准计时收费。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 8年以上、15 年以下的律师,可以按照每 1小时 15003000 元的标准计时收费。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 15年以上的律师,可以按照每 1小时 20004000 元的标准计时收费。出差超过 1天的,每天按 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 50%计时收费。莆田律师方俊飞手机号码:130 5531 7777。办公地点:莆田市城厢区凤凰路 392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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