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 托 人 : 委 托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址 : 联 系 电 话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编 号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编 号 :受 托 人 : 受 托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址 : 联 系 电 话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47 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书。一 、 委 托 流 转 土 地 面积、四至界限及用途
2、等委托流转土地总面积 (亩) 委托流转地块总数 (块) 用途地块名称 面积(亩) 四 至 界 限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委托流转土地具体情况北至 二 、 委 托 流 转 期 限流转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不能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期限)。三 、 委 托 流 转 价 格 与 支 付 方 式流 转 价 格 : 元 亩 年 , 支 付 方 式 : 四 、 流 转 方 式流 转 方 式 : 五 、 委 托 期 限本 委 托 书 有 效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超 出 该 期 限 , 委 托 书 自 行 失 效 。六 、 委 托
3、 权 限1、 委 托 流 转 的 土 地 只 能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和 农 业 生 产 建 设 。2、 受 托 方 可 以 与 受 让 方 协 商 流 转 事 宜 。3、 经 协 商 , 受 托 方 与 受 让 方 达 成 流 转 意 向 的 , 可 根 据 委 托 方 和 受 让 方 意 愿选 择 以 下 方 式 签 订 流 转 合 同 :( 1) 委 托 方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 2) 受 托 方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4、 经 委 托 方 同 意 , 受 托 方 可 以 不 同 于 本 委 托 书 中 约 定 的 内 容
4、与 受 让 方 签 约 ,但 委 托 方 必 须 另 行 出 具 委 托 证 明 。5、 按 本 委 托 书 约 定 , 受 托 方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流 转 合 同 的 , 委 托 方 反 悔 要 求 解除 该 合 同 的 , 该 行 为 无 效 。6、 土 地 流 转 后 , 委 托 方 需 按 本 委 托 书 约 定 向 受 托 方 支 付 委 托 费 用 。7、 受 托 方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以 外 的 行 为 , 自 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8、 其 他 约 定 : 七 、 委 托 收 费1、 收 费 : 2、 不 收 费 。八、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按 本 委 托 书 约 定 签 定 流 转 合 同 的 , 委 托 书 需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乡 ( 镇 )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按 流 转 合 同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理 。委托人: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签字): 受托人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