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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ppt.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48573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59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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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职业卫生监管有关问题,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王祖兵 主任医师,主 要 内 容,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解读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关名词术语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有关当事方关系,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职业危害事故查处职业安全健康日常监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

2、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

3、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

4、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5、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6、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

7、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二条 国家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8、”)制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地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五条 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发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审计机

9、构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法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文件(复印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四)用人单位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位置;(五)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一览表;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 (八)使用有毒物品名单、用量;(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

10、预案;(十)职业卫生审计报告及评审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申请许可证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工作,不具备审计能力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工作,并编写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第二十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第二十五条 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

11、变更有毒物品使用场所和种类的。,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毒物品,是指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出现急性职业中毒的有毒物品。有毒物品分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本办法所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仅限于有毒物品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包括从事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等场所。,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就是由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综合评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施行备案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审计内容,1 生产性毒物危害分析通过原、

12、辅材料的种类和用量的分析,以及工艺过程分析,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生产性毒物的种类进行分析,并通过生产性毒物的浓度检测,综合分析生产性毒物的危害。2 防毒技术措施审计通过对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防毒工程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警示标识、辅助用室等防毒技术措施进行审计,综合分析防毒技术措施的有效性。3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审计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生产性毒物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告知等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审计,分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4 职业中毒风险评估在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生产性毒物

13、危害、采取的防毒技术措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审计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职业中毒风险水平及其后果进行综合评估。5 对策措施建议依据审计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原则,提出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中毒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6 审计结论6.1 审计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职业卫生安全审计结论。6.2 审计结论应包括:生产性毒物种类和浓度情况;防毒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实施情况与合规性;职业中毒风险水平及其后果。7 编制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有关名词术语,职业卫生安全审计 指通过对用人单位使用

14、的有毒物品种类及数量、防毒技术措施及其运行情况、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运用定性和和/或定量评价方法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对被审计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日常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

15、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1)建设项目是否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是否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3)用人单位所申报的内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吻合。,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以及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2)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4)用人单位是

16、否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检测评价的项目与申报情况是否吻合。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配备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防护设施是否使用,根据需要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判别防护设施是否有效运作,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2)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

17、的维护、检修、检测的记录情况,检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更新的记录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情况。,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报警装置,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和冲洗设备。(2)报警装置和现场急救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的记录情况。(3)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情况。,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

18、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职业危害告知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情况。(2)用人单位是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告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包括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

19、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4)用人单位在岗位或合同变更过程中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卫生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其它监督检查内容,(1)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2)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3)用人单位是否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或中文警

20、示说明。(5)用人单位是否正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6)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7)用人单位是否有隐瞒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8)是否存在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情况。,社区职业卫生服务运行模式,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未 作具体规定的、接触某种职业病危害 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 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 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等确定检查项目和 检查周期,并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规范在规定健康监护周期时,主要是有害化学因素和粉尘,对有明确剂量反应关系的有害因素,把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如果作业场所达到了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延长,如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缩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可靠性离岗后医学随访(如何联系劳动者?),2018/6/8,43,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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