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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后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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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法的渊源: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2、惯例等。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3.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非

3、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只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4、,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6.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用:联系实际分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社会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关于这一点,我们拟从以

5、下三方面来论述。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综上所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行政法的作用: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这一点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

6、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体现在:一是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行政法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权强制性等属性;保障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政法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 。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

7、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4.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

8、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 ,便构成行政越权,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1.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领会: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识记:1.行政授权,是指法

9、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2.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领会:1.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方面: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

10、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识记: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

11、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领会:1.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2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首先,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其次,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再次,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最后,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

12、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同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接受相对方的监督。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五种情形。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

13、继续存在的情形。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1)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七种。(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5.公务员的权利:身份保障权;依法执行公务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辞职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6.公务员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

14、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7.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刑事责任: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五、行政相对人领会:1.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当蒙受损

15、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关于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若干问题。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识记: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行政

16、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2.领会: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公共服务性,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3.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

17、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4.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

18、性是紧密联系的。识记:1.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识记: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

19、,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3.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4.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

20、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7.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8.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9.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21、10.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3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11.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1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

22、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1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14.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15.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16.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17.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领会: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2

23、)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24、的条件。条件如下: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

25、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识记:1.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领会: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

26、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27、: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

28、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5.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

29、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6.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4识记: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

30、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识记:1.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2.一般授权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特别授权立法: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4.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5.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5.行政立法的主体:行

31、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6.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行政紧急立法权的

32、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以便让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行政立法事项的意见;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科学立法原则:行政立法一方

33、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7.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它的主要内容包

34、括在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各项工作。起草: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审查: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8.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后监督既可针对特别授权立法,又可针对一般授权立法。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

35、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规章,而且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规章,而且有权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

36、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识记: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领会: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3)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由各自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2.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即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行政

37、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从表现形式看,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亦有着某种相似之处。但二者间也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制定的程序不同。应用:1.分析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从加强和健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角度看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从法律依据上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定行政措施的权力,从而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具备了法律基础。从实际生活看,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关,常常需要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在实践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从而

38、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时有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52.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无可否认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应该看到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这方面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是: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越权情况严重;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得行

39、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3.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发挥其应有的广泛作用,解决目前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的诸多问题,关键是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起草。由既懂行政专门业务又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专门人员或专门班子认真负责这项工作。协商协调。征求、听取意见。起草过程中应听取有关行政管理专家或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的意见。审核、签批。草案成稿后,一般由行政机关秘书部门的负责人或法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负责拟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审核任务。识记: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

40、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是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领会:行政命令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是一种意思表示;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为;实质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规范;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识记:1.行政征收:指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领会:1.行政征收的特征:(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

41、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5.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

42、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行为的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应用: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1.行政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行使征收权的主体不规范;(2)实施行政征收的措施、程序不完善,不少法律法规对行政征收的具体行为方式及程序缺乏明确规定;(3)减征、免征的条件不明确,不具体;(4)缺少相对方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2、健全与完善行政征收的措施:一是在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完善各类行政征收制度,二是对各类行政征收进行归

43、纳和总结,抽象出行政征收行为的共同特征,制定出一部行政征收法,以专门的立法详尽规定:(1)行政征收的目的、原则;(2)行政征收权的设定;(3)行政征收的内容及范围;(4)行政征收的主体;(5)行政征收的运作,包括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征收额度的计算方式,行政征收的实施程序、行政征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以及实施、完成征收的时限等;(6)减征、免征的条件及范围;(7)违反行政征收法的法律责任;(8)不服行政征收行为的救济途径、方式及时效。三、行政许可识记: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

44、政行为。领会:1.行政特征:主体是为特定主体;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决定具有多样性;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制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2.行政许可的性质:一是特权说或特许说,认为许可是行政机关授予公民法人的一种特权,许可的前提是对一般人的普遍禁止。二是赋权说,认为行政方没有该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权才获得该项被许可的权利。三是解禁说或权利恢复说。认为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是自由的恢复而不是权利的授予。四是折衷说。认为行政许可既是行政相对禁止义务的免除又是行政相对方权利或资格的授予。五是验证或确认说,

45、认为行政许可不是建立在法律禁止的基础上从而通过解除禁止赋予行政相对方权利或资格,它应是建立在权利行使应具备一定条件这一基础上,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资格与条件加以验证,并给到合法性的证明。六是命令说,认为许可的性质是一种命令行为。归纳起来两种理论:一种认为行政许可是普遍禁止的解除,自由的恢复;第二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利的赋予,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一般程序: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

46、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听证程序(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取其作出决定程序);期限(20 日);变更和延续。特别程序:根据各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要规定一些不同的特别

47、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合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一是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二是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三是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特别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例外,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程序而适用。两者各有其自身价值并具有功能的互补性。一般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是它适用的事项更加广泛;二是一般程序比特别程

48、序更加完整、全面地体现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三是一般程序不如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强制和羁束力。识记:1.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含义:(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1.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是6要式的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

49、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主要形式: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认可。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鉴证。行政鉴定。基本分类:行政确认的种类多,范围广。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前者是指必须由相对方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行的确认。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又称主动的行政确认。它不必以相对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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