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暂 行 规 定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 保证 工 程 质 量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制 订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各 类 房 屋 和 市 政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国
2、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管 理 工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竣 工 验收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委 托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实 施 监 督 。 第 五 条 工 程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方 可 进 行 竣 工
3、验 收 : ( 一 ) 完 成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 ( 二 )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了 检 查 , 确 认 工 程 质 量 符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及 合 同 要 求 , 并 提出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应 经 项 目 经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字 。 ( 三 ) 对 于 委 托 监 理 的 工 程 项 目 ,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进 行 了 质 量 评 估 ,
4、 具有 完 整 的 监 理 资 料 , 并 提 出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应 经 总 监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 ( 四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对 勘 察 、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设 计 单 位 签 署的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书 进 行 了 检 查 , 并 提 出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应 经 该项 目 勘 察 、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 ( 五 ) 有 完 整 的 技 术
5、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 ( 六 ) 有 工 程 使 用 权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告 。 ( 七 ) 建 设 单 位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 八 ) 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 九 )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并 出 具 认 可 文 件 。 ( 十 ) 有 公 安 消 防 、 环 保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 (
6、 十 一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等 有 关 部 门 责令 整 改 的 问 题 全 部 整 改 完 毕 。 第 六 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工 程 完 工 后 , 施 工 单 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 申 请 工 程竣 工 验 收 。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须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署 意 见 。 ( 二 ) 建 设 单 位 收 到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 对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要 求 的 工 程
7、 , 组织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验 收 组 , 制 定验 收 方 案 。 ( 三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7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验 收 的 时 间 、 地点 及 验 收 组 名 单 书 面 通 知 负 责 监 督 该 工 程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 ( 四 )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1 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分 别 汇 报 工 程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和在 工 程 建 设 各 个 环
8、 节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 2 审 阅 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的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 3 实 地 查 验 工 程 质 量 ; 4 对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安 装 质 量 和 各 管 理 环 节 等 方 面 作 出全 面 评 价 , 形 成 经 验 收 组 人 员 签 署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各 方 不 能 形 成 一致 意 见 时 , 应
9、 当 协 商 提 出 解 决 的 方 法 , 等 意 见 一 致 后 , 重 新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收 。 第 七 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告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概 况 , 建 设 单 位 执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情况 , 对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 程序 、 内 容 和 组 织 形 式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等 内 容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10、 报 告 还 应 附 有 下 列 文 件 : ( 一 ) 施 工 许 可 证 。 ( 二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 ( 三 )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 二 ) 、 ( 三 ) 、 ( 四 ) 、 ( 九 ) 、 ( 十 ) 项 规 定的 文 件 。 ( 四 ) 验 收 组 人 员 签 署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 ( 五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应 附 有 质 量 检 测 和 功 能 性 试 验 资 料 。 ( 六 )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 七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11、文 件 。 第 八 条 负 责 监 督 该 工 程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组织 形 式 、 验 收 程 序 、 执 行 验 收 标 准 等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发 现 有 违 反 建 设 工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 责 令 改 正 , 并 将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情 况 作 为 工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 依 照 房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1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向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十 条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临 时 性 房 屋 建 设 工 程 和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工 程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军 事 建 设 工 程 的 管 理 ,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