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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意识与法律风险防范.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482816 上传时间:2019-11-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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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章程意识与法律风险防范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维持公司高效有序运转的基础性文件,在西方国家有着“公司宪章”之美誉,一直得到投资者的高度重视。然而,在我国,有很多投资者或者企业家认为,公司章程仅仅是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一份普通文件,如果不提交这份文件,公司就有可能完成不了注册,认识不到公司章程既是一种权利约束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保障机制。他们很少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更多的是拿来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格式章程文本,在空白处随便填写以应付了事。这种现象,在中小型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淡薄的公司章程意识,使得

2、很多人认识不到其中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经历过股权之争、红利之争、人事之争等纠纷的投资者,在吃了“几堑”之后,才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意识到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性。当前,在公司法律实务中,公司章程存在着以下共性问题:1、公司章程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也往往被束之高阁。2、公司章程中一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界定的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往往会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3、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每一个公司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域等方面都会有区别,因而,每一份公司章程都应该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的自治规则。否则,公司章程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公司章程这个非常重要的公司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争议、

4、股东之间的争议、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时形同废纸,很难发挥应有的定分止争的作用,反而又加强了人们对公司章程中潜在法律风险的漠视,其后果将会更加难以控制。就目前众多中小型企业而言,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要化解公司章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关键在于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防范:一、 关于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质的尊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多重要事项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授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例如,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5、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那么,公司相应的组织和会议将会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二、 关于股权的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和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股东并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6、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公司法对此作原则性表述,因此,如何理解“必须经其他股东多半数同意”并进行适当操作,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不少争议。假设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拟向外转让股权,该如何操作,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详尽的操作程序,很可能会引起两个股东间纠纷和摩擦。三、 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股东会行使的十二项职权,其中第十二项职权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程度不同,诸如

7、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再如,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何谓有故?何谓无故?公司章程如果不对可以解除董事职务的事由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的规定,这样的公司章程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价值。公司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人为摩擦会不断增多,企业运营风险也会加大。四、 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容易处理的问题,能够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争议的,往往是一些事关公司全局的大问题。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何谓经营方针?何谓经营计划?何谓投资计划?何谓投资方案?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的话,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这两大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端。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已经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对投资者来讲,需要注意的是怎么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及在绝对记载事项之外,还应当增加规定哪些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个适合实际需要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针对章程的不足和问题,适时修改完善,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防范和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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