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金融工具 的 确认 和 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 方 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方 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 三 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 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产: ( 一 )从其他 方 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 ( 二 )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 方 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 ( 三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 且 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 可变 数量的自身权益工
2、具 。 ( 四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 以 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 应当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可回售工具 或 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 金2 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 四 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
3、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 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 应当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可回售工具 或 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 金融工具
4、 ,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 五 条 衍生工具,是指 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 具 备 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3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 不应 与合同的 任何 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 或者 与对市场 因素 变化 预期 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 较 少的初始净投资 。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 合同 和期权 合同等 。 第 六 条 除下列各项外, 本准则适用
5、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一) 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 规范的 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 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 但是 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 对上述 投资 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的, 适用本准则。企业持有 的 与在子公司、合营 企业 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 , 适用本准则 ; 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
6、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 ( 三 ) 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 。但是, 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 第八条 范围 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 适用本准则。 4 ( 四 ) 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 规范的 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 ( 五 )因清偿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而 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 (六)由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 收入 规范 的属于 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 收入
7、 ,但该准则 要求 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照本准则 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的, 适用本准则 有关 减值 的 规定 。 ( 七 ) 购买 方 (或 合并 方) 与 出售方 之间签订的,将 在未来购买日 (或合并日) 形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 规范的企业合并 且其 期限不超 过 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理期限 的远期合同, 不适用本准则。 (八)由 企业 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规范的 租赁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 企业 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但是,租赁应收款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 , 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8、 ( 九 )金融资产 转移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 资产转移 。 (十 ) 套期 会计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 会计 。 (十一 ) 由 保险合同 相关 会计 准则 规范 的保险合同 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 保险合同 相关会计 准则 。 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 由保险5 合同 相关 会计 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保险合同 相关 会计 准则。 但 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 嵌入 衍生工具本身不 是保险合同的 , 适用本准则。 对于 财务担保合同, 发行 方 之前 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 已 按照 保险合同 相关 会计 准则进行
9、会计处理 的 , 可以选择 适用本准则 或保险合同 相关 会计 准则 。 该 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 选择 一经做出, 不 得 撤销 。 否则, 相关财务担保合同 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 ,是指 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 按照 最初或 修改后 的债务工具条款偿 付 债务 时,要求 发行方 向蒙受 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十二)企业发行 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规定 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第 七 条 本准则适用于 下列贷款承诺: (一) 企业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
10、的贷款承诺。 如果 按照 以 往 惯例,企业 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 即出售其所产生资产, 则 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 均 应当 适用本准则 。 (二)能够以现金 或者 通过 交 付 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 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 此类贷款承诺 属于 衍生工具。 企业 不 得 仅 仅 因为 相关贷款将 分期 拨 付 ( 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的按揭 建 造 贷款)而将 该 贷款承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6 所有 贷款承诺 均 适用 本准则 关于 终止确认 的 规定 。企业作为贷款承诺发行方的,还 适用本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 贷款承诺 , 是 指按照 预先规定的条款和
11、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 性 承诺 。 第 八 条 对于 能够 以 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 或者 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 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 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 非金融项目 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 应当 将 该合同 视同金融工具 , 适用本准则 。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 或者 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 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 旨 在收取或交付 非金融项目 的合同 的 ,企业 也 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
12、企业 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 该指定 ,并且必须能够 通过该指定 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 错配 。 该 指定一经做出,不得 撤销 。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 以不同 的会计确认 方法 和 计量 属性 , 对 在经济上相关的 资产 和 负债 进行 确认 或计量 而 产生 利得 或 损失 时 , 可能导致 的 会计 确认和 计量上的 不 一致 。 第 二 章 金融 工具 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第 九 条 企业成为 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7 产或金融负债。 第 十 条 对于以 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的 , 企业应当 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 承担 的负债, 或者 在交易日终止确认
13、已 出 售的资产 ,同时 确认处置 利得 或损失 以及 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 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 金融资产, 是指企业按照 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 ,企业应当 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 确定 的时间 安排来 交付 金融 资产。 第十 一 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 该转移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 金融资产转移 关于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的规定 。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 出 。 第十二 条
14、 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 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 的 ,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或该 部分 金融负债) 。 第十三 条 企业 ( 借入方 ) 与 借出方 之间签订 协议,以 承担 新 金融负债 方式替换 原 金融负债 ,且新金融负债与 原 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 上不同 的,企业应当 终止确认 原 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 原 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的 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 原 金融负债 ,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8 债。 第 十 四 条 金融负债 (或其一 部分 ) 终止确认 的 ,企业应当将 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
15、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 五 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 继续 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 在回购日 各自的公允价值 占 整体 公允价值 的比例 , 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 第 三 章 金融资产的分类 第 十 六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其 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 模式 和 金融资产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 金融资产 划 分 为以下三 类 : (一) 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 。 (二) 以 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
16、。 ( 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 , 是指 企业 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 企业所管理 金融资产 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 合同现金流量、 出售金融资产 还是 两者兼有。 企业 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 , 应当 以 企业 关键 管理 人员 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 为基础确定 。 企业 确定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应当以 客观 事实 为 依据 , 不得 以 按照 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 为基础 确定 。 9 金融资产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是指 金融 工具 合同约定的 、 反映相关 金融资产 经
17、济特征的 现金流量 属性 。 企业分类为 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规范的 金融资产, 其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应当 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 即 相关金融资产 在 特定日期产生的 合同现金流量 仅 为 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 金 额为基础 的 利息 的支付 , 其中, 本金是 指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 还款 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 ; 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 、 与 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 、 以及 其他基本借贷风险 、 成本 和 利润 的对价 。 其中 , 货币时间价值是 利息要素中 仅因为 时间 流逝而 提供对价的 部分 , 不
18、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 有时可能 存在修正 。在 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 情况下,企业应当 对 相关 修正 进行评估 ,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此外, 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 其 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 分布 或金额 发生 变更的合同条款(如 包含提前 还款 特征 ) 的 , 企业应当 对 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 提前 还款 特征的公允价值 是否 非常小 ),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 第 十 七 条 金融资产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 应当 分类 为以 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 : ( 一 ) 企业管理
19、该 金融 资产的 业务 模式 是 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 为目标 。 ( 二 ) 该 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 , 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 流量 ,10 仅 为 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 金 额为基础 的 利息 的支付 。 第 十 八 条 金融资产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 应当 分类 为以 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 一 ) 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既 以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为目标 又 以 出售 该 金融资产 为 目标 。 (二)该 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 , 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 为 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 金 额为基础的利息 的支付 。 第 十 九
20、 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 以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 金融资产 , 企业 应当 将其 分类 为以 公允价值 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 , 企业 可以将 非 交易 性 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 ,并按照本准则 第六十五 条规定确认股利 收入 。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 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 中 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 资产 , 不得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
21、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 。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 交易性 的 : ( 一 ) 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 相关 金融负债 的目的 , 主要 是为了 近期出售或回购 。 ( 二 ) 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 可11 辨认金 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 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 模式 。 ( 三 ) 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 衍生工具 。但符合 财务担保合同 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 被指定 为 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 二 十 条 在初始确认时 , 如果能够 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
22、错配 ,企业可以 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该指定一经 做出 ,不得 撤销 。 第 四 章 金融 负债 的分类 第 二十 一 条 除下列各项外, 企业应当 将 金融负债 分类 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 性 金融负债( 含 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二 )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 被转移金融资产 所 形成的金融负债 。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 转移 相关 规定进
23、行计量。 (三) 不属于 本条( 一 )或( 二 ) 情形 的 财务担保合同 ,以及 不属于 本条( 一 ) 情形 的 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 贷款 承诺 。 企业 作为 此类金融负债 发行方 的 , 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 依据 本准则第八章 所 确定的 损失准备 金额 以及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 收入 相关规定 所 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孰 高进行计量。 12 在非同一控制 下 的企业合并中, 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 的 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 , 该金融负债 应当 按照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进行会计处理 。 第 二 十 二 条 在初始确认时, 为了
24、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可以将 金融负债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 ,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 一 ) 能够 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 ( 二 ) 根据 正式书面文件 载明 的 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 业绩评价 , 并 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 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 该指定 一经 做出 ,不得 撤销 。 第 五 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 二十 三 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 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 合同 。 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
25、 产生 影响 的方式 ,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 类似 ,且该 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 流量 随 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 而 变 动 ,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 不应 与合同的任何 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 衍生工具 如果 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 但 根据合同规定 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13 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 , 应当 作为一项 单独 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 第 二十四 条 混合合同 包含的 主合同 属于 本准则 规范的 资产 的 ,企业 不 应 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 嵌
26、入衍生工具 , 而 应当将 该 混合合同 作为一个整体 适用 本准则 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 相关 规定 。 第 二十五 条 混合合同 包含 的 主合同 不属于 本准则 规范 的资产,且 同时 符合 下列条件 的 , 企业应当从 混合 合同 中 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将其 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 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 (二) 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 (三)该混合合同不 是 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 计入 当期 损益 进行 会计处理 。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 合同中 分拆 的 , 企业 应当按照 适用的 会计
27、准则规定 ,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 处理。 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 对嵌入衍生工具的 公允价值 进行可靠计量的 ,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 根据 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定 。 使用了上述方法后, 该嵌入衍生工具在 取得 日 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 的公允价值 仍然 无法单独计量 的 , 企业应当 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 损益 的金融工具 。 14 第 二 十 六 条 混合合同 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 , 且 其 主合同 不属于 本准则 规范 的资产 的 , 企业可 以 将其整体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
28、 损益 的金融 工具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 不会对 混合 合同 的现金流 量产生 重大改变 。 (二) 在初次 确定 类似的混合合同 是否需要分拆 时, 几乎不需分析就能 明确其包含的 嵌入衍生工具 不 应分拆 。 如嵌入贷款的提前 还 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 ,该 提前 还 款 权不需要分拆 。 第 六章 金融 工具 的重分类 第 二 十 七 条 企业 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 务 模式时, 应当 按照本准则 的 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 相关 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 对 所有 金融负债 均不得 进行重分类。 第 二十八 条 企业发生 下列情况 的,
29、不属于 金融 资产 或金融负债的 重分类: ( 一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为 现金流量套期或 境外 经营 净投资套期中 的 有效套期工具 , 但目前已 不再满足 运用该 套期 会计方法的 条件 。 ( 二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 金融 工具 被 指定 并成为 现金流量套期或 境外经营 净投资套期中 的有效套期工具 。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相关规定,15 运用 信用风险敞口 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 。 第 二 十 九 条 企业 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应当 自重分类日起 采用 未
30、来适用法 进行相关会计 处理 , 不 得 对以 前 已经 确认的 利得 、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 或利息 进行追溯调整 。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 报告 期间的第一天 。 第 三 十 条 企业将 一项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 重分类 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的 , 应当 按照该资产在 重分类日 的 公允价值 进行计量 。 原 账面 价值与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 损益。 企业将 一项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 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 , 应当 按照该金融资产 在重分类日
31、 的 公允价值 进行计量 。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 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第 三 十 一 条 企业将 一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 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 , 应当将之前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 在重分类日 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 金融资产 一直 以摊余成本计量。 该金融资产重分类 不 影响其 实际利率 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企业 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16 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32、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 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该 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 其他综合收益 转 入当期损益。 第 三 十 二 条 企业将 一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重分类 为 以 摊余成本计量 的 金融资产的 , 应当 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 余额 。 企业将 一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 ,应当 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该 金融资产 。 按照本条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企业 应当根据 该 金融 资产 在 重分类日 的 公允
33、价值确定 其 实际利率。 同时,企业应当 自重分类日 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 本准则 关于 金融 资产减值 的相关规定 ,并将 重分类日 视为 初始确认 日 。 第 七 章 金融工具 的 计量 第 三 十 三 条 企业初始 确认 金融 资产 或 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 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相关 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但是, 企业 初始确认 的 应收账款 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
34、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的 ,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17 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 增量费用。增 量 费用是指企业 没有发生 购买、发行或处置 相关 金融工具 的情形 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 包括支付给 代理 机构、咨询公司、券商 、 证券交易所 、 政府有关部门 等 的 手续费 、 佣金 、相关税费 以及其 他必要支出 ,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 和持有成本等 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 三 十 四 条 企业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 公允价值计量 的 规定 , 确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
35、价值通常为 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交易价格。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 存在差异 的 ,企业应当区别 下列 情况 进行处理: (一)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 市场上的报价或 者 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 确定的 ,企业应当将 该 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 (二)在 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 其他 方式确定的 ,企业应当将 该 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 额确认为相应会计 期间的 利得或损失 。该因素 应当
36、 仅限于 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 将 予考虑的因素, 包括 时间等。 第 三 十 五 条 初始确认后, 企业 应当 对不同类别的 金融资产 ,分18 别 以摊余成本 、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或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进行后续计量。 第 三 十 六 条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 、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 损益 或 以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 其他适当方法 进行后续计量。 第 三 十 七 条 金融资产 或 金融负债 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企业应当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 规定 进行
37、后续计量 。 第 三 十 八 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摊余成本 , 应当 以 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经下列调整 后 的结果 确定 :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 (三)扣除 累计计提的 损失 准备 (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 计算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以及将 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 分摊计入各 会计 期间 的方法。 实际利率 ,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 计 存续期 的估计未来现金 流量 ,折现为该金融资产 账面余额 或 该 金融负债 摊余成本 所使用的利率。
38、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 如 提前还款、 展期、 看涨期权 或其他类似 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 现金 流量 ,但不应当考虑 预期 信用损失。 第 三 十 九 条 企业 应当 按照 实际利率法 确认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应当根据 金融资产 账面余额 乘以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 ,但下列情况除外: 19 ( 一 ) 对于 购 入 或 源 生 的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 企业 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 确定 其 利息收入 。 ( 二 ) 对于 购 入 或 源生 的 未 发生信用减值、但 在后续期间 成为 已发生 信
39、用减值 的 金融资产 , 企业 应当 在后续期间 ,按照 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 实际利率计算 确定 其 利息收入。 企业按照 上述 规定 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运用 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 的 ,若 该 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 存在 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 上述 规定 之 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 债务人 的 信用评级 被上调 ), 企业应当 转 按 实际利率乘以 该金融资产 账面余额 来计算 确定 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是指 将购 入 或 源生 的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在预计 存续 期的估计未来 现金 流量, 折现为 该金融资产
40、摊余成本的利率。 在确定 经信用调整的 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 所有合同条款( 例如 提前还款、 展期、 看涨期权 或其他类似 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 的基础上 估计预期 现金 流量 。 第 四 十 条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 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 信息 : (一) 发行 方或债务人发生 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 违反 合同, 如 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 或逾期 等 ; (三)债权人 出于与 债务人 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 考虑 ,给20 予 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 不
41、 会做 出的让步; ( 四)债务人很 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 财务困难 导致 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 六)以 大幅折扣购买或 源生 一项金融资产 ,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 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 ,有 可能是多个事件的 共同 作用 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 第 四 十 一 条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 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组成部分的各项费 用 、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 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时予以考虑。 企业 通常 能够可靠 估计 金融工具(或一组 类似 金融工具 ) 的 现金流量和 预计存续 期
42、。 在 极 少 数 情况下, 金融 工具 (或一组金融工具)的 估计未来 现金 流量 或 预计 存续期无法可靠 估计 的 , 企业 在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 ( 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 时, 应当 基于 该金融 工具 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 量 。 第 四 十 二 条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 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 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 账面余额 , 并将相关 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重新计算的 该金融资产的 账面余额 ,应当根据将 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 或者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
43、调整的实际利率)或 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 第 二十三 条 规定的 重新计算 的 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21 现值 确定 。对于 修改或重新议定 合同 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第 四 十 三 条 企业 不再 合理预期 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 能够 全部或部分 收回 的, 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 的 账面余额 。 这种减记 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第 四十四 条 企业 对 权益工具 的 投资 和 与 此类投资 相联系的 合同 应当 以公允价值计量。 但 在 有限 情况下,如果 用以 确定公允价值
44、的近期信息 不足 ,或者公允价值的 可能 估计 金额分布 范围很广 , 而成本代表了 该 范围内 对 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的 , 该 成本可 代表 其 在该分布范围内 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企业应当 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 ,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 存在 下列情形( 包含但不限于 ) 之一的, 可能表明 成本不代表 相关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企业应当对其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 一 )与预算、计划或 阶段性 目标 相比,被投资方业绩 发生重大变化。 ( 二 )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 目标 的 预期发生 变化 。 ( 三 )被投资方的权益、产
45、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 发生重大 变化 。 ( 四 )全球经济 或 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 发生重大 变化 。 ( 五 ) 被投资方 可比 企业 的业绩或 整体 市场 所显示的 估 值 结果 发生重大 变化 。 22 ( 六 )被投资方的内部 问题 ,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 ( 七 )被投资方权益 发生了 外部交易 并有客观 证据, 包括 发行 新股等 被投资方 发生 的交易和 第三方之间 转让被投资方 权益工具的 交易 等 。 第 四 十 五 条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 存在报价的 , 企业 不应当 将成本 作为对其 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第 八 章 金融 工具 的 减值 第
46、 四 十 六 条 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对 下列 项目 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并确认损失准备 : (一)按照本准则 第十七 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 第十八 条分 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二)租赁应收 款 。 (三) 合同资产 。 合同资产是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 企业发行的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 贷款承诺和 适用 本准则第 二十 一 条 (三) 规定 的 财务担保合同 。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
47、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23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四十七 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 以发生 违约 的风险为权重 的 金融工具 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 按照 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 , 即 全部 现金短缺 的现值 。 其中,对于企业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应按照该金融资产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折现。 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 分布 ,因此即使 企业 预计 可以 全额 收 款但 收款时间 晚 于合
48、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 会 产生信用损失。 在 估计现金流量 时, 企业应当 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 预计 存续期 的所有合同条款( 如 提前还款、 展期、 看涨期权 或其他类似 期权等 )。企业 所考虑的现金流量 应当 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 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 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 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 通常 能够可靠 估计金融工具的 预计存续 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 工具预计 存续期无法可靠 估计的 , 企业在 计算确定 预期信用损失时, 应当 基于 该金融 工具的剩余 合同期 间 。 第 四 十 八 条 除了按照本准则第五十 七 条和第六十 三 条的相关规定 计量 金融工具
49、 损失准备 的情形 以外, 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评估 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 并 按照 下列 情形分别 计量 其 损失准备 、 确认 预期信用损失 及其变动 : (一) 如果 该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 已 显著增加, 企24 业应当 按照相当于 该金融工具 整个存续期 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其 损失准备 。 无论 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 单项 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 组合 , 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 金 额,应当作为 减值损失 或 利得 计入 当期 损益 。 (二)如果该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 按照相当于 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 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其 损失准备 , 无论企业评估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