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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概念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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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 ,水井,桥梁等) 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百度)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

2、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00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1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

3、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4、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原则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5、;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 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梁、涵洞、铺石道路、水泥地等,参照建筑造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具体商讨确定有关补偿、迁移和复建事宜。(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

6、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7、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 、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 1至附件 5 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95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负责。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关于对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番府200769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2 年最新版)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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