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休 假 请 假 制 度 ( 暂 行 )一、病假( 一 ) 请 假 手 续1、 请 假请 病 假 七 天 以 上 的 , 须 本 人 持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 医 疗 专家 出 具 的 病 休 意 见 , 填 写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请 假 审 批 表 , 经 单位 批 准 、 主 要 领 导 签 字 后 方 可 休 假 。2、 续 假请 病 假 两 个 月 以 上 的 , 须 本 人 每 月 到 单 位 ( 本 人 确 实 不 能 回 单 位的 , 单 位 须 派 人 面 见 本 人 核 实 病 情 )
2、办 理 续 假 手 续 后 方 可 继 续 休 假 。病 休 期 满 恢 复 工 作 后 , 不 是 因 为 过 于 劳 累 旧 病 复 发 或 另 患 其 他 疾病 , 而 是 原 串 疾 病 本 来 就 没 好 , 恢 复 工 作 一 年 内 又 续 假 的 , 其 恢 复 工 作前 后 的 病 假 时 间 连 续 计 算 。3、 医 务 鉴 定请 病 假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 单 位 须 对 请 假 者 进 行 医 务 鉴 定 。 经 县 级 以 上医 务 鉴 定 部 门 鉴 定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但 本 人 拒 不 上 班 的 , 按 旷 工 论 处 。经 鉴 定
3、符 合 病 退 条 件 的 , 办 理 病 退 手 续 。 经 鉴 定 因 病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 但又 未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 可 准 其 继 续 休 假 ; 每 满 六 个 月 再 进 行 鉴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准 予 继 续 休 假 。 超 出 国 家 规 定 医 疗 期 仍 不 能 上 班 的 , 根 据 国家 规 定 予 以 辞 退 或 解 聘 。( 二 ) 病 假 待 遇1、 基 本 工 资 工 作 人 员 病 假 不 满 两 个 月 的 , 发 给 基 本 工 资 。 工 作 人 员 病 假 两 个 月 以 上 的 , 从 第 三 个 月 起
4、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发 给 病假 期 间 基 本 工 资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十 年 的 ,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的 90%; 工 作 年 限 十 年 以上 的 , 基 本 工 资 照 发 。 工 作 人 员 病 假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 从 第 七 个 月 起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发 给 病假 期 间 工 资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十 年 的 ,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的 70%; 工 作 年 限 十 年 以上 的 ,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的 80%。试 用 期 人 员 请 病 假 的 , 以 其 试 用 期 工 资 为 基 数 计
5、发 病 假 工 资 ; 其 试用 期 相 应 延 长 。2、 津 贴 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执 行 统 一 津 补 贴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病 假 期 间 , 保 留 其 生 活性 补 贴 。 对 工 作 性 补 贴 , 病 假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予 以 发 放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不 再 发 放 。 执 行 绩 效 工 资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在 病 假 期 间 , 保 留 其 基 础 性绩 效 工 资 。 对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病 假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根 据 考 核 结
6、果 予 以发 放 ;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不 再 发 放 。3、 补 助一 年 内 病 假 累 计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根 据 单 位 规 定 执 行 ; 三 十 天 以 上 不满 两 个 月 的 , 享 受 全 年 区 补 助 的 50%; 两 个 月 以 上 的 , 不 享 受 全 年 的 区补 助 。4、 其 他一 年 内 病 假 累 计 两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优 秀等 次 ;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 不 参 加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 不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不 计 算连 续 工 龄 , 不 晋
7、级 晋 职 。二、事假( 一 ) 请 假 手 续1、 工 作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国 家 各 类 法 定 休 假 , 原 则 上 不 再 安 排 事假 。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请 事 假 的 , 各 单 位 在 从 严 控 制 的 前 提 下 可 给 予 适当 , 并 严 格 规 范 请 假 手 续 。2、 请 事 假 须 事 由 充 分 , 本 人 填 写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请 假 审批 表 , 经 单 位 研 究 批 准 、 主 要 领 导 签 字 后 方 可 休 假 。( 二 ) 事 假 待 遇1、 基 本 工 资一 年 内 事 假 累 计 不
8、满 十 天 的 , 根 据 各 单 位 规 定 执 行 ; 十 天 以 上 不 满三 十 天 的 , 每 天 扣 发 本 人 日 基 本 工 资 50%( 日 基 本 工 资 =月 基 本 工 资 /22天 , 下 同 ) ;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停 发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事 假 期 间 如 遇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休 假 日 不 予 扣 发 。2、 津 贴 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执 行 统 一 津 补 贴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事 假 期 间 , 不 享 受 工 作性 补 贴 。 以 生 活 性 补 贴 , 事 假 不 满 十 天 的 ,
9、享 受 100%; 十 天 以 上 不 满 二十 天 的 , 享 受 60%; 二 十 天 以 上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享 受 40%; 三 十 天 以 上的 , 不 再 享 受 。 执 行 绩 效 工 资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在 事 假 期 间 , 不 享 受 奖 励 性绩 效 工 资 。 对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事 假 不 满 十 天 的 , 享 受 100%; 十 天 以 上不 满 二 十 天 的 , 享 受 60%; 二 十 天 以 上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享 受 40%; 三 十 天以 上 的 , 不 再 享 受 。3、 补 助一 年
10、内 事 假 累 计 十 五 天 以 上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享 受 全 年 区 补 助 的50%;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不 享 受 全 年 的 区 补 助 。4、 其 他一 年 内 事 假 累 计 十 五 天 以 上 不 满 三 十 天 的 ,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优 秀等 次 ;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不 参 加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 不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不 晋 级晋 职 。三、年休假职 工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年 不 满 10年 的 , 年 休 假 5天 ;已 满 10年 不 满 20年的 , 年 休 假 10天 ;已 满 20年
11、的 , 年 休 假 15天 。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 休 息 日不 计 入 年 休 假 的 假 期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享 受 当 年 的 年 休 假 :(一 )职 工 依 法 享 受 寒 暑 假 , 其 休 假 天 数 多 于 年 休 假 天 数 的 ;(二 )职 工 请 事 假 累 计 20天 以 上 且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不 扣 工 资 的 ;(三 )累 计 工 作 满 1年 不 满 10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2个 月 以 上 的 ;(四 )累 计 工 作 满 10年 不 满 20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3个
12、 月 以 上 的 ;(五 )累 计 工 作 满 20年 以 上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4个 月 以 上 的 。根 据 单 位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 年 休 假 在 1个 年 度 内 可 以 集 中 安 排 , 并考 虑 职 工 本 人 意 愿 , 统 筹 安 排 职 工 年 休 假 。 也 可 以 分 段 安 排 , 一 般 不 跨年 度 安 排 。 单 位 因 生 产 、 工 作 特 点 确 有 必 要 跨 年 度 安 排 职 工 年 休 假 的 ,可 以 跨 1个 年 度 安 排 。四、其他休假婚 假 、 产 假 、 丧 假 等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13、审 批 权 限 和 审 批 程 序 , 履行 休 假 手 续 后 休 假 。 国 家 法 定 节 日 假 、 公 休 假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陕 西 新 计 生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依 法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夫 妻 在 结 婚登 记 前 参 加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 在 国 家 规 定 婚 假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假 期 十 天 ,共 计 :10天 。产 假 由 原 来 的 98天 延 长 60天 , 孕 前 检 查 10天 , 共 计 168天 ,同 时 给 予男 方 护 理 假 十 五 天 , 夫 妻 异 地 居 住 的 给 予 男 方
14、 护 理 假 二 十 天 。 女 职 工 生育 孩 子 满 一 周 岁 前 ,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国 务 院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别 规 定 保 证 哺 乳 时 间 并 提 供 哺 乳 条 件 。 所 在 单 位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保证 哺 乳 时 间 并 提 供 哺 乳 条 件 的 , 经 单 位 与 本 人 协 商 , 可 以 给 予 三 个 月 到六 个 月 的 哺 乳 假 , 哺 乳 假 期 间 比 照 生 育 津 贴 标 准 发 给 津 贴 , 不 影 响 晋级 、 调 整 工 资 , 并 计 算 工 龄 。职 工 在 婚 假 、 产 假
15、 、 护 理 假 期 间 按 出 勤 对 待 , 享 受 相 应 的 工 资 、 福利 待 遇 。 再 婚 夫 妻 同 样 享 受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婚 假 待 遇 。 婚 假 、 护 理 假不 含 公 休 日 和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 产 假 含 公 休 日 和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 但 不 含 其工 作 所 在 行 业 或 者 系 统 内 部 规 定 的 假 期 。员 工 配 偶 、 父 母 (养 父 母 )、 子 女 、 直 系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市 内 可 请 丧假 3天 ;本 省 外 地 可 请 丧 假 5天 ;外 省 可 请 丧 假 7天 ;祖 父 母 、
16、 外 祖 父 母 、 岳父 母 、 公 婆 死 亡 ,市 内 可 请 丧 假 2天 ;本 省 外 地 可 请 丧 假 4天 ;外 省 可 请 丧假 6天 。五、旷工( 一 ) 下 列 情 况 视 为 旷 工 :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或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不 上班 的 ; 在 请 假 中 伪 造 病 历 、 提 供 假 证 明 、 假 材 料 等 弄 虚 作 假 查 证 属 实的 ; 请 假 期 满 未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而 继 续 休 假 的 逾 期 部 分 ; 未 办 理 销 假 手 续的 逾 期 部 分 。( 二 ) 出 现 旷 工 行 为 的 , 停 发 工 资
17、、 补 贴 补 助 和 福 利 待 遇 , 年 度 考核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 不 晋 级 晋 职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事 业 单位 人 员 旷 工 连 续 十 天 以 上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二 十 天 以 上 的 , 根 据 人 事 部 关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予 以 解 聘 ; 机 关 行 政 人 员 旷 工连 续 十 五 天 以 上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根 据 公 务 员 辞 退 规 定( 试 行 ) 予 以 辞 退 六、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 ) 工 作 人
18、员 休 假 、 请 假 , 必 须 做 好 工 作 的 衔 接 , 不 得 贻 误 所 承担 的 工 作 。( 二 ) 请 假 原 则 上 由 本 人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 请 假期 满 后 需 续 假 的 , 须 及 时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 三 ) 请 假 三 十 天 以 上 的 , 须 经 单 位 研 究 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 主 要 领导 签 字 后 , 到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四 ) 休 假 期 满 , 须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请 病 假 者 销 假 时 , 住 院 治 疗 的 还 须 提 供 住 院
19、 病 历 复 印 件 ( 加 盖 医 院公 章 ) 、 治 疗 交 费 结 算 凭 证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交 单 位 审 验 存 档 。( 五 )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考 勤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 每 月 初 将 上 月 考 勤 统计 好 , 经 公 示 三 天 无 异 议 后 存 档 , 将 其 作 为 评 先 树 优 、 年 度 考 核 、 晋 级晋 职 的 重 要 依 据 。( 六 )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批 准 权 限 , 严 格 把 关 审 批 , 认 真 落 实 请 销 假 制度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一 律 不 得 准 假 。( 七 )
20、不 认 真 执 行 请 销 假 制 度 , 产 生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 依 据 有 关 规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七、附则此 前 与 本 制 度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附 件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请 假 审 批 表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请 假 审 批 表时 间 : 年 月 日姓 名 请 假 类 型 请 假事 由 时 间 共 天 (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科 ( 部 ) 室意 见 年 月 日分 管 领 导意 见 年 月 日主 要 领 导意 见 年 月 日备 注 事 由 : 应 注 明 请 假 原 因 。类 型 : 应 注 明 请 什 么 假 ( 公 假 、 事 假 、 病 假 、 婚 假 、 产 假 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