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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 黄赌毒案件查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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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赌毒类”,治安案件的查处,“涉毒” 治安案件的查处,一、“涉毒” 治安案件的种类,(一)、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种植五百株以下) (二)、非法使用婴粟壳案 (三)、 吸食、注射毒品案,二、查处“涉毒”类治安行政案件经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强制措施 1、检查(单位、住所);2、鉴定 3、检测; 4、扣押涉案物品;5、强制铲除; 6、先行登记保存;7、强制戒毒; 8、劳动教养。,(一)、检查,1、检查的概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的“ 检查”。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或者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及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的一种调查手段。,2、检查的目

2、的为了收集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 。,3、检查的对象有三:一是违法嫌疑人二是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三是相关场所。,4、检查的法律要求 (1)、对违法嫌疑人的检查 A、“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B、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C、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D、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不必审批程序,由办案人酌定。,(2)、对“场所”的检查(场所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包括住所、单位)程序规定规定: 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3、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场所,A、住所,B、单位,A、“对违法嫌疑人“住所”的检查 a、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b 、除表明执法身份外,还必须持有检查手续,即检查证 (式样九) p54c、制作检查笔录。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式样十) p62上注明。,B、对“单位”的检查 程序规定规定:“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 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执法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4、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注意:检查过程中,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二)、鉴定 是办案部门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该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1、鉴定的目的 2、鉴定结果必须形成书面的鉴定结论 3、关于鉴定人资格的规定: (1)必须是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 2 ) 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不能有当事人自己聘请;,4、关于鉴定结论及提起重新鉴定的规定 (1)、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

5、,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 (3)、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4)、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5)、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三)、抽样取证 办案人员从成批的涉案物品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取适量的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该批物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6、。,注意的问题: a、抽样行为主体公安执法人员 b、适用对象数量大或成批的物品 c、取样的方式随机进行 d、取样的数量适当(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e、对抽样取证样品的处理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的,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及时返还。如果样品经检验有减少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补偿。,运用程序上注意的问题:A、抽样取证时,应有物品的持有人(控制物品的人)或见证人(取证时与在场的本案关的人)在场。B、并在办案人员开具的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上签名。 拒签的,办案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式样十一) p66,(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指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证据可能灭失

7、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进行进行登记造册,暂时先予以封存、固定,并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藏,等待不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调查手段。,先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适用条件:必须是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并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关于先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程序性规定 (1)、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3)、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

8、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式样十二)。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各执一份。,(五)扣押证据(物品、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而对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的一种调查手段。,扣押的范围: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中,对“收集到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可以扣押。,*关于扣押证据(物品、文件)的程序性规定 (1)、 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9、人批准; (2)、扣押物品、文件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扣押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 (3)、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式样十三)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 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 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4)、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 查,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对扣押物品、文件的处理:程序规定: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

10、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的物品、文件)退还当事人。”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财物领取人,一份附卷。 如何处理?见下片,“处理”之一 收缴,收缴范围 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赌博用的赌具;*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需要注意:对于应当收缴的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只要是用于违法活动的,就应当收缴,而无论这些工具或者财物是否归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还是所属其他人所有,这一规定与以前的规定(归违

11、法嫌疑人本人所有)不一致。,收缴程序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物品决定书样二十三) p 123 与收缴物品清单(式样二十四) p126。两个法律文书,并同时使用。,对收缴物品的处理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2、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3、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处理”之二 没收。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经审查认定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在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

12、罚的同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决定,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如:“罚款贰佰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千元”,没收范围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没收程序*与行政处罚同时运用,并将没收财物内容写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式样二十二 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使用。 特别说明: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不予处罚的情形下的“没收”,如何实现,如:违法行为人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也就无法没收。在这种 情况,应当采用“收缴”强制措施。,“处理”之三 退还原主 1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 2、对原主不明确的

13、,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4、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强制铲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的婴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强制手段予以铲除的法律措施。1、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婴粟等毒品原 植物, 违者除铲除其所种婴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

14、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注意问题(1)、人大禁毒决定第六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婴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婴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 适用强制铲除,应当与拘留或者罚款同时进行,三、 查处 吸食、注射毒品(包括成瘾)案件的证据规格,1、讯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问明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

15、量)、采用何种方 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 *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 毒品而吸食或 注射; *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2、涉案物品扣押清单,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3、对可以毒品进行鉴定,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4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检测结果。 是否“成瘾” 的认定标准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对曾经吸食毒品,但有 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为“成瘾”。对进行毒品检测为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物(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尿样化验单附卷。5、证

16、人证言 询问笔录。6、受过处罚、处理的材料 复印件 。,四、 处罚、处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一)、199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吗啡等毒品的。”(二)、1990年12月4日 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1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第8条2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7、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注意:处罚手段与处罚强度应当适用于人大禁毒决定,(三)、系列司法、执法解释(检查院、法院) (公安部),1、对 “成瘾”的标准掌握 1998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问题的批复“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不认定为成瘾。”,2、2000年10月公安部关于对治安拘留的吸毒人员如何执行的批复(辽宁省厅):“根据、的规定精神,治安拘留所对经确认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被治安拘留人员,应当提请批准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戒毒或者其他处理。确定是否吸毒成瘾,应当按照98年公安部的批复。”,

18、3、2002年12月公安部关于对被限期戒毒后又吸毒的人员可否劳动教养的 批复(北京市公安局):“限期戒毒是对已决定实行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由于身体等方面的原因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除毒瘾的措施,是强制戒毒的特殊执行方式。对采取限期戒毒人员方式强制戒除毒瘾后由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可以依据禁毒决定的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所外戒毒”的适用对象 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A、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C、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上

19、述三种人员由公安机关发给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使其在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对象对在强制戒毒期(3个月至6个月,从入所之日起计算)满仍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1年。,4、2002年1月公安部关于对被强制戒毒后又服食少量三唑仑如何处理的批复(甘肃省公安厅):“三唑仑是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吸毒人员经强制戒毒后,如因治疗疾病消除某种疾病症状服食少量三唑仑的,可不以复吸毒品论处,如因非治疗目的而反复使用的,

20、则应按吸食毒品论处。”,5、2000年7月公安部关于对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后又吸毒的可否实行劳动教养问题的 批复(宁夏省公安厅):“对被判刑前已吸毒成瘾但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人员,在被判刑前或服刑期间,公安机关或监狱对其未采取戒毒措施或者采取戒毒措施不满三个月的,不应视为经过强制戒毒;公安机关或监狱对其采取 戒毒措施超过三个月,使其戒除毒瘾的,应视为经过强制戒毒,刑满释放后又复吸的,可以依照全国人大禁毒决定实行劳动教养。”,6、2002年1月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如何处理的问题的 批复(广东省公安厅):“对于在我国境内查获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不享有外

21、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一定根据人大禁毒决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处罚。对外国人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双边条约以及我国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的外国人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不外国人,可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并列入不准入境名单。”,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除给予前述处罚外,可予以强制戒毒。但一般不要扣留其护照,不得送劳动教养。,7、2002年4月公安部 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

22、:,(1)、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违法人员,依照全国人大禁毒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吸食、注射器具。(不予以强制戒毒),(2)、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产生了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对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上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进行行政处罚外

23、,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强制戒毒。,(3)、对于因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被强制戒除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人员,要按照人大禁毒决定第八条规定,予以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8、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转为治安拘留的,二种拘留的期限可否折低? 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可否折低收容教育期限? 依据公安部1997年12月11日给江苏省厅的批复:,(1) 在执法实践中有的严重违法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调查认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改处治安处罚的,其刑事拘留期限可否折低治安拘留时间?据公安部的批复: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 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低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

24、间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 再给予治安拘留。,(2)、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时间可否折低收容教育期限?(同样推理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时间可否折低强制戒毒的期限)因为收容教育与强制戒毒是相同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部的批复是:如果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折低收容教育期限(一日折低一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低收容教育期限。,四、处罚的执行(一)、拘留的执行 1、自动执行; 2、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

25、约束性警械。 3、暂缓执行。(1)、 适用条件: A、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处罚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B、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50 - 200元/日),但担保人和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2)、担保人法定条件与法律责任A、担保人的法定条件:a、与本案无牵连;b、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依法受到限制或者剥夺;c、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处; d、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B、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a、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b 、担保人不

26、履行担保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撤销担保。 C、担保人担保的程序 由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均可。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3)、保证金担保 A、保证金的计算。交纳保证金担保的,保证金按决定行政拘留期限计算,行政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五十元至二百元。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为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被担保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收取保证金。,B、特别说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同时被并处罚款的,所处罚款不因其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暂缓

27、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C、 保证金的保证责任。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保释后违反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被担保人应当保证在担保期间随传随到,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做证,不得伪造证据。)撤销担保,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原行政拘留决定继续执行。,D、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查处治安案件中的 “告知”(告知形式笔录告知、书面告知)第一种(必经程序)讯问开始时的告知。!、“告知”时间 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即在第一

28、次讯问笔录的第一语中完成: 2、“告知” 内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告知”形式语言表述,并体现在讯问笔录的第一正文中:“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第二种(必经程序)作出 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 !、“告知”时间作出 处罚决定之前 2、“告知” 的内容对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包括简易程序中的当场

29、处罚,要按照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之前要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 3、“告知”形式由办案人员填写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告知的第1项内容中体现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法律文书式样十五p82),第三种(选择程序)作出 处罚决定之前的“听证告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规定: !、“告知”时间作出 处罚决定之前 2、“告知” 的选择性情形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

30、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3、“告知”内容由办案人员填写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告知的第2项内容中体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给知后3日内向xxxx市公安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对上述告知事

31、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答: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陈述、申辩,要记录下被告知对象的陈述、申辩内容。)4、“告知”形式 由办案人员填写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告知的第2项内容中体现,第四种是(必经程序)在作出 处罚决定之后的“告知”( 宣裁)。!、“告知”时间作出 处罚决定之后。2、“告知” 的内容 被公安行政处罚人所享有的申请法律救济权。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x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告知”形式由办案人员填写 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 写明,并在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当场处罚决定书

32、时完成告知。具体体现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之后。 在最后一项内容中体现。,“卖淫嫖娼” 治安案件的查处,一、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行为主体 (1)性别女,男不限。女性向男性卖淫者为“鸡”,男性向女性卖淫者为“鸭”,同性间卖淫者为“鹅”。 (2)年龄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2、行为的主观方面 (1)、双方均是主观意愿(自愿)而为之; (2)、卖淫者与嫖娼者的目的明确 (各取所需)。,3、行为表现。发生性 关系,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

33、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 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以以钱财为媒介的同性之间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发2001 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 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 6号)同时废止。,4、卖淫、嫖娼的未遂认定。暗娼、

34、嫖客已谈妥价钱、或已给付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 ,仍应以卖淫、嫖娼行为论处。处罚时应比照既遂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宜以其他流氓行为定性处理。,执法依据见后片,2003925公安部给山东省厅的答复 即公复字20035号 “山东省公安厅:“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注:此件抄送:中央政法委

35、,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二、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传唤、讯问、询问、性病检查、告知、处罚及处理) 要严格按照20041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案,(一)、传唤至公安机关(口头、书面、强制) 。民警现场发现的,可以当场口头传唤,到案后,必须立即补办传唤证。 (不可以当场处罚),(二) 讯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 讯问程序上的要求:,( 1 ) 讯问时间要求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 行政拘留 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注意

36、: 正确理解“适用的含义可以适用,并不是真正的决定了拘留处罚。”,( 2)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 讯问前的义务、权利告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 讯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讯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 *讯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6)、 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

37、述。A、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B、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2、 讯问内容的要求卖淫嫖娼案件讯问提纲:,* (1)、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基本情况有疑惑,应进行电话查讯,并填写电话查询记录) (2 )、卖淫嫖娼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3)、卖淫嫖娼双方的关系:搭识的方式、地点、对对方的身份情况是否了解,尤其是卖淫女的年龄(以确定是否构成嫖宿幼女案); (4)、卖淫女是否被人组织、控制、指挥,双方之间是否有人介绍(以此案代出组织他人卖淫案、介绍卖淫案); (5)、双方谈妥的价格及约定俗成的标准及财物给付的种类、数量; (6)、

38、事发场所的有关人员是否知情,有无提取费用的规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7)、卖淫主观意愿,自愿?被迫?被诱骗(是否有强迫卖淫案)? (8)、非法所得财物数额(确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 (9)、有无性病(确定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10)、卖淫嫖娼史(确定处罚种类); (11)、有无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决定是否劳动教养)。,(三)、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知情人、发现人、场所工作人员等。,(四)、收集其他证据 1、违法行为人的亲笔陈述;2、卖淫嫖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前科劣迹证明(是决定对其实行何

39、种处罚的依据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五) 、对经调查确认为是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经办案人员的上述调查工作,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嫖娼的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性病检查。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 以调查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至于如何检查?检查费用如何支付?什么样的病属于性病?查出了怎么办? 见后片,*1991年卫生部、公安部联发了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制题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24号文件)*对卖淫、嫖娼人员必须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治疗。其中,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卖淫、嫖娼人员进

40、行强制性性病检查 、治疗的 组织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治疗监测工作。对查获的 卖淫、嫖娼人员 ,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检查性病。卫生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羁押场所进行性病检查。被检查人员不足5人时,公安部门可以将被检人员带性病监测门诊检查,卫生部门应当做到随到随查。对未及时通知的或者接到 通知超过规定时间未去检查或到门诊当日未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 ,由公安部门在 收容教育所组织隔离管理,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或指定性病防治单位定期到收容教育所进行治疗,直至治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的费用,原则

41、上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可以从 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者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 ,由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至于哪些是性病?则以卫生部门的认定为准卫生部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应当强调的是 :强制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四款,即“对卖淫嫖娼的,一律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六)、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 。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内容要具体(包括听证告知),特别是涉及到较大数额

42、罚款的。,三、 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 认定卖淫、嫖娼,必须有两方面的证据发生性行为的相关证据;双方讲价或财物给付的相关证据。,(一)、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 ,应制作现场笔录 (二)、 提取现场上的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帐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三)、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要附有文字说明拍摄人、拍摄地点、时间、如可能最好由涉案当事人在上签名)。,(四)、讯问笔录;(五)、询问笔录;(六)、卖淫嫖娼行为人(双方)的亲笔陈述;(七)、以往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处理的复印件附卷(八

43、)、性病检查报告单,四、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及处理对确认为是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性病检查之后,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及处罚:,(一) 经卫生部门的检查,当事人有性病的,办案民警应继续调查患性病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1、如果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 要以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 究其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明知”呢?,依据199212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禁娼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的第三款:对行为人对自己性病的明知规定为:“A、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B、根据本人的知识就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C、通

44、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2、如果卖淫嫖娼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在给予治安处罚后,一律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其性病。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四款,即“对卖淫嫖娼的,一律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二) 经检查,卖淫嫖娼人员没有性病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性病确实“明知”,则应区别情节轻重,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处理。(1) 对卖淫嫖娼人员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适用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予以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这一规定赋予了决定机关有较

45、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规定进一步规定为: “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 条对“被公安机关处理后”,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2)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 适用对象 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7条第1款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根据这一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除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予

46、以15 以下拘留、警 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外,还可以同时决定实行收容教育。*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即选择性的。不是“应当”。即对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曾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可给以15 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等出处罚,但在处罚后应采取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3)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一般处罚。对虽有卖淫嫖娼行为, 但情节轻微的(主要是指已经谈妥价,因客观原因未进入实质阶段的);以及情节轻微的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可仅给以治安处罚(按照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警告、15日以下拘留或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不采取收容教育措施。,五、对卖淫

47、嫖娼涉及的场所及其人员的处罚(一)、对卖淫嫖娼涉及的场所或单位的处罚根据91年的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99年 国务院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若卖淫嫖娼行为发生在上述单位,而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公安机关应对该单位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二)、对卖淫嫖娼涉及的场所或单位主管人员、

48、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根据上面的规定,在上述单位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即便单位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即使没有介绍、容留行为,公安机关也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为以上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在本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对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 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六、查处卖淫嫖娼案件应注意的问(一) 关于对案件的调查程序:1、程序要规范,不能遗漏法定环节;2、以求查此案带出彼案;3、孤证不能定案。,(二)、收容教育,1993 年9月国务院的第127 号令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

49、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的 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与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对卖淫、嫖娼的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的时间为六个月至两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 第二十条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以依照复议(前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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