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445161 上传时间:2019-11-13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442.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001年第12期江西社会科学Jiangxi SocjaI Scjences 历史研究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章翊中1,张竞华2(1南昌职业技术师院,江西南昌 330013;2南昌市第二十一中学,江西南昌 330008)【摘要J明初官场承袭元未怠于政事、贿赂清托的恶习,贪污之风卜分严重。明太祖未兀璋为r巩固新生政权,采取系列措施整顿吏治在严刑酷法而前,官吏雨足而妒,史治H渐清11Jj本文令研论述了朱元璋史治措施的内容、作厢及其特点,I关键词】明太祖;朱元璋;史治措施;特点【中图分类号JK248I I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45l 8x(2001)12004504明朝建立之初,官场

2、上下承袭了元末怠于政事,贿赂请托的恶习,以致“掌钱谷者盗钱粮,掌刑名者出入刑名”,贪污腐败风气十分严重。面对这种局面,朱元璋一方面实行让步政策,安抚百姓,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刀阔斧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采取系列措施整顿吏治。一、明太祖朱元璋的吏治措施(一)制定法规,重典治吏。,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令左丞相李善长为议律官,“定律以绳顽”,制定律令,后又对其加以修改,于洪武七年(1374年)制成大明律,在执行过程中,“律条犹有未当者”,中间又几经补充完善,于洪武三十年正式颁布实施。它是明初统治者在总结了唐代以来统治经验基础上精心制定的一部刑律规范。朱元璋犹嫌不足,指派手下收集了一万

3、多个刑事案例,指导编撰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同时还以敕、令等形式颁布了一系列的其它法律条文,作为大明律的补充。从内容来看,这些法律典籍、文件、除了若干治民的条例外,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吏治的措施:在这些吏治措施中,它们又偏重于惩治官吏的失职、渎职以及打击官吏经济犯罪两大方面,且处罚十分严厉,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l、严惩失职、渎职行为。官吏的失职、渎职,将直接降低行政效率,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为此,大明律要求官吏恪守职责,对“无故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应宿不宿”、“漏使印信”等失职行为都规定了相应处罚条例。例如,它规定,各级衙门对外出具的文书没有加盖官方的印鉴,

4、妨碍军国事务者,斩。又如,大明律卷二吏职律规定:“凡官吏擅离职役者,笞四t,苦避难因而在外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因为官吏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会影响行政工作,故要根据不同情况及造成后果之大小而予以刑事处罚。2、严厉打击贪污受贿。针对明初官吏贪污受贿的不良风气,大明律对官吏的经济犯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大明律“附除钱粮私下补数”条中就规定:“凡各衙门及其仓库,但附余钱粮,私下销补别项,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主守将增出钱粮,须要尽实报告事故亏损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折银达四十两,即要判处斩罪,其处罚不可谓不重。此外,大明律还将受贿

5、行为分为枉法与不枉法两种,两者处罚轻重有明显区别。受贿枉法吏达一百二十贯处绞刑,官达八十贯处绞刑,如受贿不枉法达一百二十贯者,不论是官是吏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与大明律一样,大诰也有许多对官吏经济犯罪实行严厉制裁的内容。大诰总共有236条其中有关官吏的就有150条,制裁官吏的条文远比大明律苛严一些前人已废除的肉刑,如凌迟,墨面文身等,大诰统统加以恢复,朱元璋甚至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银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11I并f作者简介1章翊中(1948一),江西临川人。南昌职业技术师院政史系副教授。张竞华(1949一),江苏南京人。南昌:十一中一级教师。45 万方数据将他挂在宫

6、府公座两旁,以此震慑官吏,其手段虽E=I残酷,但不可否认,这些制裁措施对打击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扭转腐败风气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官吏的监察。法律的制定,只是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能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制度是否合理与完善。严密的监察制度,可使官吏廉政勤政、奉公守法。反之,则会出现吏治败坏,严重者将导致政权的覆灭。朱元璋深诸个中道理,明朝立国后便建立了一套包括都察院、六利和提刑按察司在内的监察系统。这个系统规模庞大,结构严谨、人员充足,既互相配套,又互相制约,且监察有效,从而为明初的吏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1、都察院的建置。早在

7、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曾仿唐宋旧制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各一人从一品作为御史台的正副长官,下设多员附吏。洪武十三年(1 380年),明太祖在废除中书省时将御史台一并撤销,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其属官有经历、司务、照磨、司狱等。都察院作为全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总揽监察事务其职权为“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是皇帝的耳目。此外,“遇期谨,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b1都察下设监察御史,洪武年间有十二道监察御史,至宣德十年

8、(】435年)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官秩仅正七品,但权力极大。其主要职责是“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印刷,巡视军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内库,巡盐、茶马、巡漕、巡关”等等。这一制度,对皇帝了解地方情况,监督地方官吏行政,防止贪污腐败,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要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朱元璋认为光有监察御史还不够,于是还派出代表亲历地方询问民情御史巡按制度就是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但朱元璋统治时期,御史巡视尚属临时派遣性质也未制度化,永乐时“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Hl。这标志着御史巡按制度的正式确立。与监察御史制度不同的是,监察御史监察的是地方上的具体行

9、政事务,而御史巡按是”代天子巡守”,主要负责考察和举劾官吏,一般不理其它事务,且权力极大,“凡所至,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法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其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究问如律”。151由上可以看出,巡按御史这种随时对官吏的考察之权,是对明代考满和考察的补充,能使官吏时时有所警戒,减少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2、六科给事中的设置。明代中央监察机构除都察院外,还创设了具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即在中央的吏、户、礼、兵、开吐、工六部,设立独立的监察组织,以直接监督各部违失,加强了皇帝对六部的控制。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六科的人事配置是:每科设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为各科的正副长官。设

10、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失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皇帝制敕下六部,皆由六科审议,“有失,封还执奏”。此外,六科还参与庭汊、庭推和重大案件的审理等事项。六科长吏位卑而权重,不仅纠察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署和大小官员,而且对六部实行对口监察。凡六部日常行政事务,不论巨细,皆须经由本科,或监察、或核验、或签署,如有违法失职、违误不当,即指实参奏。因此大大提高了监察的效能,有效地控制了吏治腐败现象的发生。3、按察司的建置。古代监察机构对官吏的监督,有“京官”和“外官”之分。京官指中央机关和京都地方的官,外官主要指地方官吏。对外官的监督旨在防止地方

11、官吏的分裂割据,推行国家政令法律的实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整饬吏治。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和完善中央监察机构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监察机构的建置。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鉴于明朝初年沿袭元制所设立的行省制度,既不利于监察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为此,废除了行中书省,设立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这使地方首长总揽军政、司法和监察大权于一身的局面得到彻底改观,司法机关得以从行政和军事机关中独立出来,能够有效地行使监察权,且这部分权力就由新设立的提刑按察使司负责。虽说提刑按察使司的职责包括司法和监察两大方面但按当时的规定,按察官“

12、总理各道,肃清郡县”,“凡贪官污吏蠹政害民,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务必举行”。阳可见其职责主要在监察方面,与都察院内外均权,故有“外台”之称。至此,明太祖朱元璋已建立起了按地域分工的都察院及与之并行不悖的六科给事中,使之与六部相表里,共同对中央政务进行监督: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分巡道制度,使明初的监察网络更趋完密,并在防腐反贪、澄清万方数据吏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紧密结合,堵塞贪官污吏的仕进之途。明政府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力度,做到名实相符,还特别注意将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为叙述方便,我们先来看明初的官吏考核制度。明代的考核分考满、考察两种,均由吏

13、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清吏司主持。考满是对官吏平时成绩优劣的考核,其意是在黜退不称职的官员。具体的考核方法是三年为一考,三考为满。考核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称职者升官,平常者复官,不称职者降调使用。诸部寺所署官员开始时只能署职,考满后才能实授。考察是对官吏的行政审查与处理,分京察与外察两种。京察即对京官的考察,外察又称大计,即考察外官。考察要发现和纠正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八种不正常情况。京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者采用自叙方式,报请皇帝裁决,五品以下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进行考察。老病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凋,罢软、不谨者闲住,贪者贬为民。大计则每三年举行次。州县以

14、月计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岁计上布政司。至三年,由抚、按通核其下属情况造册上报。其处分察例与京官同。不论是京察还是外察,均发出访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为考核提供依据。经考察后,凡处分者,不复叙用。论述至此,我们不难发现,明初的监督机制与官吏考核制度结合得是何等紧密。首先,监察官对官吏的监督考察的记录,成了吏部考核官吏政绩、评定等级的重要依据。其次,在考核过程中,纠正不称职者,是吏部给事中的当然职责。其三,对官吏考察的去留决定后,科道监察还可以”拾遗”,即直接向皇上反映纠核考察中的问题。这种考监的紧密结合,使明初对官吏的考核显得较为公平,对激发廉能之士奋发向上,杜绝贪官污吏的仕进之途,在当时起了

15、良好的作用。(四)完善推行回避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吏往往利用职务、亲属、地域关系营私舞弊,严重侵蚀国家机体。为防止这种弊端,明初统治者对历代的回避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后,继续在官吏中推行使用。l、官吏任用中的回避。在各种回避中,最重要的是官吏任用中的回避。明初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曾一度实行南jE互选法,即让南方人到北方去做官,北方人到南方做官,后改为除学官外,省以下各级地方官吏不得由本省人充任。这种任职地区的回避,有效地防止了官吏利用本籍亲属关系图谋私利,贪赃枉法的弊端。官吏即便不在本地做官,但任职时间过长也易与地方势力互相勾结,为害百姓。故明政府又规定,府州县的长官在一个地方上的任期以三年

16、为限,三年以后改调他府州县任官。2、亲属回避。明初为防止大臣亲属把持科道监察机构,特规定大臣亲属不得任监察道官,有任者要“按品对调”17 J。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的,应按照小官避大官的原则,调小官到其它机构去任职。此外,父兄叔伯离役未久,及犯问发充军为民者,弟男子侄不得充役。3、司法和监察回避制度。为防止监察机构和司法人员滥用权力,明太祖朱元璋对司法监察中的回避事宜也作了具体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以故出人罪”【8 J。宪纲还规定:御史巡视地方,如系原籍及曾历仕寓居处所,必须回避,在办理公务中,如

17、涉及与自己有仇嫌之人,以及凡有亲属担f_王行政长官的地方,也必须回避:4、考试回避。隋唐以后利举考试成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历朝都有主考官和大臣利用亲属关系徇私舞弊,为防止和杜绝这种现象,明初政府还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回避制度。洪武十七年(1384年)颁布的“科举条例”就规定:“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试徇私取中,违者讦指实陈告。”一后来又进步要求“凡内外帘入场官,有宗族子弟及翁婿入试者,皆应回避。”ll 0】(五)实行民告官制度,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大诰三篇“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在民间为非作歹的贪官污吏,老百姓可以将他们“绑缚赴京治罪”,“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及时放行,毋得阻挡”,“其

18、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此外,朱元璋还鼓励百姓加强对官吏的监督,规定“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老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育贤名”:1也就是说,百姓对那些巧取豪夺、害民贪财的官吏,可以直接向中央检举揭发。此外,也可以保奏遭诬陷的贤良官吏。朱元璋之所以赋予百姓状奏地方官员贤否的民告官的权力,正如他在教民榜文中所说“朝廷设官分职,本为安民,除授之际,不知贤否,到任行事方见善恶”,故“民间不亲发露其奸,朕一时难知”。下情小通又何以治民,故要通过民告官的形式r解民情,以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这是其4

19、7 万方数据一。其二,因为靠有司“辨民曲直”,很难实现吏治目的,而采取“民拿害民该吏”的措施,可“使奸邪难于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六)惩治大贪官,查办大案。纵观中国古代吏治史,不难发现,官吏的渎职:失职及贪污腐败,不仅为害百姓,也危及国家利益,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历代统治者大都会对此给予打击,但打击的矛头总指向小官小吏,一旦涉及到大案要案,便戛然而止,往往不了了之。由于未抓住要害堵住源头,结果是愈打击腐败,腐败变得越厉害,老百姓不服气,统治者也束手无策。朱元璋深知这种吏治的后果,即位之初,为了取信于民,更为了明朝统治的长治久安,他采取强硬措施,坚决打击大贪官,查办大案件。首先,朱元璋

20、颁发了惩治公侯经济犯罪的铁榜,规定:“凡公侯强占官民IJJ场、湖泊、茶园铜、锡、铁治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还规定“凡公侯之家倚恃豪强欺压良善,虚田实契,侵夺人田地、房产、牲畜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半,三犯停其禄,四犯与庶人同罪”。对公侯级高官的犯罪制定专律这是前所未有的,充分反映了失元璋打击腐败、整顿吏治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接着朱元璋对身居高位的大贪官,一旦发现,不论是功勋大臣还是皇亲国戚,都予以严厉处罚。例如,驸马欧阳伦擅自役使吏民贩运私茶,案发后,按规定:凡贩私茶者与贩私盐者同罪,“杖一百,徒三年”。“21朱元璋为了加强打击力度,便将欧阳伦直接处死。永嘉侯朱亮祖在广

21、东受财枉法,被召回京城,在朝堂上受鞭刑而死。对那些盘根错节的大案,朱元璋也是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洪武十八年(1385年)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散吏通同作弊、吞盗官粮。朱元璋对此高度重视,亲自主持查办此案,下令法司追踪调查,最后将六部侍郎以下全部处死,追赃七百万两,供词牵及各省官吏,系狱拟罪者数万人。朱元璋惩治大贪官、查办大案件的做法,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对澄清吏治也起了积极作用。(七)大力推行教化。在明太祖吏治政策和措施中,除完善各项制度、重典治吏外,他还非常注意对官吏进行廉耻道德观的教育。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在接见新授北方郡县之官时,就对他们说道:国家刚刚建立,百

22、姓还很贫穷,希望他们“简役省费,以厚其生,劝孝励忠,、以厚其俗”,Il川做一个爱民的好官吏。对天下州县官,凡廉能正真,不畏权势,考课最者,朱元璋总是越级擢用。如金华县事王兴宗“以治行闻,累迁怀庆、苏州知府”1后又提升为河南布政史。他还多次亲自召见或旌表廉能卓异者,如洪武八年,因济宁知府方知勤为官清廉,所辖之地“吏不得为奸,野以日辟一郡饶足”,朱元璋亲自召见,“嘉其绩”。1151朱元璋还在臣民中展开了法制宣传教育,将大明律和大诰四编列入学校课程和科举考试科目,就连最基层的单位也要“置塾师教之”。同时还发动了全国性的背诵大诰的运动,规定收藏大诰可以减轻处罚。由于大诰有许多内容是教人们怎样去做一个好

23、官吏,因此明政府这种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对促进臣民的法律意识和官吏的执法水平的提高,澄清吏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朱元璋所采取的这些吏治措施,经过二三十年的贯彻实施,使明初的贪污腐败之风得到根本扭转。在严刑酷法面前,官吏重足而立,不敢肆恣刻薄百姓,史载:官吏“一时守令畏法,洁已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161二、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之特点(一)措施配套,综合治理。由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整顿吏治,不仅制定了完备周详的大明律,为吏治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充分利用制、敕、诰等形式发布各种法律文件,作为大明律的补充。在完善各项制度

24、,加强管理之时,又制定出严密的监督机制,使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紧密结合:在重典治吏之时,又辅之以赏善与教化,礼法并用,宽猛相济。措施之间相互影响,相互配套,从而在全国上下形成了一个综合治理官吏的网络系统,使官吏只有奉公守法之份,而无作奸犯利之机。如此完善严密的吏治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见的,值得我们很好地进行总结和借鉴。(二)重点打击官吏的经济犯罪。这是明初吏治措施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明太祖的吏治措施,不论是法典的制定,还是官吏考核制度:不论是监督机制,还是官吏回避制度,除一部分治民的内容,余下的都是针对官吏的。在针对官吏的内容中,其中绝大部分又重在打击官吏的贪污腐败。以法律制度为例不论是大

25、明律还是大诰三编,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与官吏经济犯罪有关。如前所述,大诰四编(包括大诰武臣)总共236个条目其中150条是有关惩治贪官的,约占总条目的三分之二,实际上大诰四编就是以惩(下转第85页)万方数据三、专业化原则专业化原则是指政府采购作为一项专门事务,应由一批专业人士协力完成,以提升采购的效率,保证采购目标得以顺利实现。这是由于社会环境变迁加快,政府职能因之日益扩大,政府采购市场也日趋发达,政府采购所涉金额日益庞大,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求,要求采购机关有一批专门从事采购行为的工作人员,包括精通财务、法律、经济、工程技术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得以顺利展开。如美

26、国即设有专司政府采购的契约官一职,契约官有权代表政府缔结、管理或终止契约,并进行与契约有关行为的核定与认定工作。可见,专业化已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趋势。专业化原则要求设立专司政府采购职责的主管机关,由其负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解释标准采购契约,收集采购信息并负责公告,训练采购专业人员等,主管机关可以设置采购信息中心,专门收集采购信息,建立采购用品价格资料库,统一培训专业采购人员等;还要求开标时由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定决标,因为通过专家评审决标,一方面可以使决标得以在专业化作业下进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树立公平、公正形象,增强供应商的信心。四、效益原则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

27、目的即在于强化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节约财政支出,并减少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采购机关能以最少的支出达成预定交易。因而保证采购的效益成为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原则。无论是采购行为的发起、招投标过程的管理,还是最终的决标,均应在效益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对于效益原则,应注意把握资金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资金效益是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财政资金支出数额的大小来衡量,它的目标比较单一,衡量标准量化,便于考察;社会效益则指采购行为的社会整体效益,它不但包括资金效益,还包括效率,只有在高效率的招投标、决标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采购才是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只有抑制腐败,杜绝采购中的不当、不法运

28、作,采购才谈得上是有效率的。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应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采购的资金效益。效益原则的落实最明显的就是决标时以最优投标为招标对象的决标制度,公共利益优先也是效益原则的体现之一,采购行为的发起、采购契约的签订与履行,都应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符合,不得有损社会公益,否则就应予以中止进行,或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机关执行效益原则时,应灵活运用该原则,在弱小企业参与竞标时,可以依法放弃小部分利益去扶植弱小企业,这也是符合效益原则的,因为在面对国际竞争时,依法保护本国企业,维护国内弱小企业的利益,其本身是符合我国社会效益目标的。责任编辑:李军】e石M#乱S写吧;乱S写吧#蝓S宕吧石N嘧

29、。石手2=吧乒等写吧乒h等=吧#乱吕写吧手乱等写吧彳2君吧龠=写吧分3石吨蜀=名吨茹。石屯彳ho写手乱2=吧;2茗吧乒h譬写吧#h#写噜;爷(上接第48页) 治官吏为主的法规和案例汇编。大明律也是如此,大明律吏律特设“受赃“一卷,共十一条,也是针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此外,大明律还在“户律”、“课程”、“盐法”中均有惩治贪官的专条。大明律和大诰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较历代为重,如大明律就规定:官吏因受赃除,罢职役后,不再叙。这与唐律中受赃免官经过一定年限,仍可降级使用的作法,就显得处罚为重。至于对官吏的经济犯罪,动辄斩、绞,甚至剥皮就更加残酷了。再如监察制度,其所监所察也主要是官吏受贿枉法。这些都有力

30、地说明,明初的吏治措施具有重在打击官吏经济犯罪的特点,同时也说明,明太祖朱元璋已深刻认识到官吏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并企图通过打击官吏经济犯罪,来达到治吏,继而达到治国的目的。 参考文献 fl】大诰谕官毋作非为第四十三 f2】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三十六重惩贪官 f31明史职官志二 【4明史卷6成祖本纪二 f5】明会典二一o f6】明会要卷四十职官二 【7正德会典卷二吏部一 f8】明律卷二十二刑律、诉讼回避 f91正德会典卷七十七礼部三十六 f101傅维麟明书卷六十四选举 l l】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 12】大明律卷八课程 131昭代典则 4明通鉴卷六 151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 f161明史

31、卷二八循吏传序 责任编辑:李 军】85 万方数据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作者: 章翊中, 张竞华作者单位: 章翊中(南昌职业技术师院,江西,南昌,330013), 张竞华(南昌市第二十一中学,江西,南昌,330008)刊名: 江西社会科学英文刊名: JIANGXI SOCIAL SCIENCES年,卷(期): 2001(12)被引用次数: 1次参考文献(16条)1.第四十三2.赵翼 卷三十六3.4.卷6二5.明会典6.卷四十二7.卷二一8.卷二十二9.卷七十七三十六10.傅维麟 卷六十四11.12.卷八13.昭代典则14.明通鉴15.卷二八一16.卷二八引证文献(1条)1.石胜尧 朱元璋重典反贪成效甚微的原因剖析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8(34)本文链接: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