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课时: 12课时,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课,统 计 法,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二章 统计调查的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当前中国,“统计”为何成为全国最热聊话题之一?,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统计法管理体制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结绳计数,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一、统计、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国家设立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
2、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这说是所谓的政府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mht,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政府统计的特征 (1)实施主体:特定的主要是政府机关 (2)严格依法实施 (3)强制性 (4)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信息、咨询、监 督的整体功能 统计4大工程.pdf 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mht,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统计分析.mht;2013年6月份消费品市场情况.mht)。(2)提供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统计
3、数据.mht;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13年6月).mht )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F:统计法培训资料统计监督9月起新乡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实行监督管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mht,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1、政府统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有赖于法律的保障2、政府统计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国家制订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二)特点: 1、统计法调整对象具
4、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社会关系2、统计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政府机关内部关系,政府机关与调查对象的关系,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即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年月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统计法培训资料解读新_统计法_修订若干亮点.pdf,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统计法律两个特点: 1、统计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
5、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二)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统计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C:UsersannaDesktop统计法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行政法规.mht),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三)地方性统计法规(C:UsersannaDesktop统计法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地方统计法规.mh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6、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要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四)统计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 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 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两类:一是政府规章;二是 部门规章,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四、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P9
7、 3个方面)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基本精神的体现。 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的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原则。 (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C:UsersannaDesktop统计法培训资料国家统计局职能.mht)(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
8、本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 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 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9、(四)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二)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用户查找和利用统计信息(三)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
10、制,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以双重管理为主 (二)经费管理方面 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 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第四节 我国统计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 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四节 我国统计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一)统计立法工作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 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3.12.8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中华人民
11、共和国统计法1984.1起施行 1996.5.15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1987.1.19国家统计局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节 我国统计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二)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三)统计法制宣传工作(C:UsersannaDesktop统计法培训资料我市举办统计“五五”普法培训 标清.flv) 大力培养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第二章 统计调查的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 第二
12、节、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节、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统计调查:按照统计的目的和任务,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地搜集实际统计资料的过程就是统计调查,包括搜集原始资料和次级资料,主要是原始资料。,统计调查的种类: 1、按调查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2、按调查组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统计报表调查和专门调查; 3、按调查登记时间,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4、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 5、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
13、府统计调查(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三)地方统计调查: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名义或接受委托)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 (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及管理 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包括: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
14、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与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概念:指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每个调查项目必须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目的、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及内容等。 统计调查项目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一)国家统计调
15、查项目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搜集和了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临时调查在发生重大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拟订: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 审批:报国务院,其中新的,重大的报国务院
16、;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拟订:部门 审批:系统内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系统外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拟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 审批: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及审批,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一)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 衔接。 (二)部门、地方不得与国家重复、矛盾,在已批调查 中能搜集的资料,不得重复调查 (三)县以政府综合部门需要资料,应从本级统计机构
17、 和有关部门搜集;确需调查的,应编制统计调查计划 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四)抽样、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可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年调查可满足的,不得按季调查;按季可满足的,不得按月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二)部门
18、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一定的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概念 广义: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广义,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一)指标涵义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内涵说明本指标质的规定性及其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
19、延是本指标包括的范围及其特定的应用范围。 (二)计算方法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三)分类目录(C:UsersannaDesktop统计法培训资料数据来源.pdf)是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统计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四)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 (五)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一)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二)部门统计标准: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三)
20、其他统计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一、普查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和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和的年份实施。,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二、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21、。 三、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四、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一)概念: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二)实施步骤:由统计调查的组织者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到基层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进行填报后,由统计调查者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 (三)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应当具备法定标识,即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加强对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统计调查活
22、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证的种类和发放范围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统计法中所称统计资料的法律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一)统计资料管理
23、的概念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二)统计资料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原则:“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系统内,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企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
24、查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三)统计信息的共享首先,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其次,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应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
25、 、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做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几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26、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凡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属于档案,应予以保管。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在政府统计机构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管理,包括统计资料
27、的保管。 、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的职责及时、全面地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入库;提供统计资料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利用现代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统计资料予以保管,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目的: 、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为社会公众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各级统计机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二、统计资料的公布(F:统计法培训资料数据来源.pdf)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要求: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
28、方的、方便查找的。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包括普查数据、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调查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汇总后全国数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查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其他比照前两种,指县级以上,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核定程序、审批程序、备案程序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本着公开、广泛、方便查询的原则。如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 必备条件: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29、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密级:绝密(核心)、机密(重要)、秘密(一般),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基本制度 国家秘密,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应标出密级字样 在确定密级时,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并根据实际,进行变更,变更由原确定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严格审批手续,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绝密级,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罐头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指定人员,安全措施;第三,保险装置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采取
30、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示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批的密码传递;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 对于密级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三、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不为公从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及责任 方式:一是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二是非法获取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三是合同一方违反约定;四是第三人知道前述违法行为,又使用或披露 责任:一旦侵犯“商业秘密”,要
31、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三、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 单项调查资料:是指示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保密统计的目的,一是用于汇总统计资料,二是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除此之外,都是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统计人员 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
32、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含义: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
33、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必要性: 、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 、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其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立法规定,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并确认其相应的法律地位,才可能使其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二、部门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
34、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二、统计机构的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三)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四)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五)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职责,第二节 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
35、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第二节 统计人员,二、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职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要求。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寒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第二节 统计人员,三、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
36、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第二节 统计人员,四、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一、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授意篡改、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第二节 统计人员,第二、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三、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年月日实
37、施,年月修订。修订后的于年月日起实施 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一)概念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要求 (二)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三)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的区别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
38、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统计专业职务是衡量统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要作能力的一种资质证明。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专业职务实行考试、评审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 (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 必备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39、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一)持证人员的范围 (二)证书的使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继续教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F:统计法培训资料统计局工作人员涉嫌泄密接受司法调查 110614 财经夜行线.fl
40、v F:统计法培训资料统计局网站现删改版报告 官方称责任心不强所致 111030 广东早晨.flv F:统计法培训资料统计局局长:数据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腐败 120410 广东早晨.flv)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法广义: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狭义: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统计违法行为: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特征:1)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27
41、类统计违法行为: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
42、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三)违反统计
43、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特征 、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三)分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统计
44、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两种形式。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也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通报批评一般也可列入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特征:、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第二节 统计法律
45、责任,、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几种情况 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二)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特征: ()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46、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统计行政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当事人的所在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三)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与警告在性质、目的上没有区别,只不过在形式和告知范围上有所不同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通报批评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统计法律责任形式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47、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特色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三、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节、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第三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
48、及特征 (一)概念: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二)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1、统计执法检查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方式进行的。,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49、、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9、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10、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11、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2、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1、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2、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