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质门保修规范前 言 为了规范木质门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明确保修期内责任,维护正常的维修收费与服务秩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木质门质量要求和广泛社会调查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检验检测中心、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洪涛装饰(工厂化)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光明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美心家美木门有限公司、黑龙江三和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永和安霍斯门业有限公司、淄博万家园木质防火制品有限
2、公司、秦皇岛卡尔.凯旋木艺品有限公司、北京和玺建筑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浙江金迪门业有限公司、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门窗分公司、东莞市名人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山西泰亨木业有限公司、永基木业(沈阳)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市天华木业有限公司、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忽视木业有限公司、抚顺胜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华府豪门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林、张鹏、刘元新、陈林、关润开、余静渊、陈学钦、焦德新、王少君、鄢忠、胡林彬、周仁、张桂生、朴学哲、安钟岩、王永虎、荣绍纯、乔东应、赵力专、康红、郭豪、毛江、刘富强、帅兵、梁铁葳、姜国胜
3、、黄厚祥。 木质门保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正常维护条件使用的室内木质门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验规范及保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正常维护条件使用的室内木质门的检验,亦适用于在保修期内因室内木质门状态改变而引起的争议和仲裁。 本标准不适用于室外用木质门的保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B/T 10242006 木质门 3 术语和定义 下
4、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质门 wood door 见 WB/T10242006 中 3.1。 3.2 保修期 warranty 生产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使用方的免费维修时限。 3.3 门五金 door hardware 应用在木质门上起到功能作用的金属部件。 3.4 闭合面磨损 closed surface attrition 门扇与侧框、门扇与门扇间因变形导致留缝间隙过小相互接触而产生的横向划痕。 3.5 透光缝 transmittance slit;diaphanous seam 门口未能全部遮挡住门扇而产生的缝隙。 3.6 售后服务 after-sale service 产品出
5、售后,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与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4 基本规定 4.1 原则 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以修理为主,确认无法修复者,应及时予以更换。 4.2 保修期 自安装竣工之日起(以保修卡生效日期为准),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或安装竣工后未使用,保修期为 1 年。若经营施工企业对保修期有更长的承诺,应以供需双方木质门保修合同为准。购买方应持有购买凭证及有效发票,购买凭证上的内容应与商品实物标识相符且不得涂改。 4.3 保修范围 a) 包括门扇、门扇以及门五金。如果门五金是由用户方提供的,则不在保修范围内; b) 由于非正常维护及意外损坏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4.4
6、售后服务执行程序 用户方反映问题保修方实地勘察双方协商维修方案保修方执行维修方案维修结束后维修方电话回访用户方。 a) 售后服务应在产品出现问题后 48 小时内开始执行; b) 若生产方实行代理制,应由其当地经销商组成最初的保修方; c) 若生产方实行直销制,应委派购买方所在地工作人员组成最初的保修方; d) 当最初保修方在三周内未能与用户达成维修方案时,生产方或总代理应在之后一周内派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 4.5 正常维护包括 a) 正常情况下门扇要经常保持关闭状态,双扇门应插好插销以防碰撞、损坏; b) 在门扇两面环境温度或湿度差异较大的特殊情况下,要保持门扇处于开启状态,以避免因两面温
7、度或湿度不均引起的扇变形; c) 开启和关闭门扇时,不应用力过猛或开启角度过大; d) 搬运物件时,不应与框、扇碰撞; e) 溅上水后应用干布擦拭干净,不得用水冲洗或过于湿的抹布擦拭框扇; f) 清除污迹时,应采用软的棉布清理,使用中性清洁剂清理去污并应迅速擦干; g) 及时为合叶、销注油和注意检查是否松动; h) 不得在门(产品与部件)上悬挂重物与蹬踩; i) 禁止在产品表面使用具有胶合功能的材料,以免破坏表面装饰效果; j) 避免日光直射暴晒,防止饰面表面变色。 4.6 非正常维护与意外损坏包括 a) 未能或未完全按正常维护保养属非正常维护; b) 非专业安装维护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c)
8、水源冒漏或清洗地板引起的浸泡; d) 非厂商造成的质量缺陷; e)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4.7 维修费用 a) 处于保修期且在保修范围内的木质门维修,施工方不向用户方收取费用; b) 超出保修期、不在保修范围内或不能提供购买凭证及有效发票的木质门维修,按相关规定收取维修费。 4.8 顺延保修期 在保修期时限内,木质门及其配套零件的更换或维修,可以整体顺延木质门的保修期,自维修结束当日起计算,顺延期为一年。 5 检验规范 5.1 允许偏差 表 1 缺陷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单位为毫米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门扇与上框、侧框间留缝 0 用塞尺检查 4.5 扇对角线长度差 4.0 用钢尺检查,扇量外角 扇表面平整度 2.5 用 1m 靠尺和塞尺检查 5.2 外观要求 表 2 外观要求 单位为毫米 缺陷名称 要求 透光缝 上缝、侧缝不允许 装饰面贴面表面、漆饰表面开裂 不允许 5.3 维修后色差 允许维修之后和原始颜色有一定差距。 5.4 特殊情况 维修之后,如遇湿热天气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木质门开启、闭合不畅,应把木质门保持在开启状态,待恢复到正常条件下再进行检验。 6 保修义务 木质门保修作业竣工后,保修方和用户方双方应及时对修复内容进行验收并予评定。保修方应在木质门保修卡(单)上作修复登记,用户签字认可。保修方在剩余保修期内,有继续保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