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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劳动法.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43578 上传时间:2018-06-07 格式:PPT 页数:115 大小:5.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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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四章 劳动法,1,劳动法概述,劳动者的主要权利,2,劳动合同,3,社会保险制度,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5,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人员,不适用范围,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企业农场工人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三、劳动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禁用童工原则,第一节 劳

2、动法概述,案例,小明,15岁,在中山一家工厂打工。工厂和小明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工资1500。小明和工厂各持一份。请思考: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无效。小明未满16岁,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工厂和小明订立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扩展,小明在工厂一个月后,领工资时,工厂说小明未满16岁,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不能给小明发工资。那么小明这个月就白干了吗?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小明付出了劳动,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工厂仍然要向小明支付工资。,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工作时间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

3、产或工作的时间。,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加班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1)晚上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3)春节、中秋节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

4、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班费,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5、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休息休假制度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女职工保护休假,年休假,1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2年休假的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

6、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满10年是指10年,已满10年是指10年。,年休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 2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 3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4个 月的。,年休假,二、工资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

7、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工资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四、对特殊主体的劳动保护制度,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工种保护 经期保护 孕期保护 产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对特殊主体的劳动保护制度,未成

8、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工种保护 健康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单一性,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二、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劳动合同,劳动合

9、同法的调整范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从属性:管理被管理,家政、家教,尽管一方提供有报酬劳动,但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而不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个体户与雇

10、工,2、家政(保姆、钟点工)与雇主,3、大学生实习(兼职)与单位,个体工商户属经济组织,与雇工存在劳动关系。,雇主(家庭)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组织,与保姆也不存在管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实习被视为未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字或盖章生效,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劳动合同,固定

11、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

12、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违章、失职与兼职;欺胁乘危又罪;患病须待两不能;胜任还经培或调。,【解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算,而次数从08年后开始算)例如,王某2006年7月1日正式到甲公司上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第一次续订时间应为2007年7月1日,由于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这次续订不计入“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假定双方2007年7月1日又续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则2008年7月1日可以再次续订,算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第一次。,问题一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等同于铁饭碗?,单位仍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的规定解除合同。,问题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单位是否“百弊而无一利”?,利

14、于强调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利于增强单位的凝聚力;,日本的劳动合同多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团队精神闻名世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劳动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9)其他事项,试用期,试用期期限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

15、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16、期限。,【解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解释】(1)如果用人单位没

17、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的,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18、,廖建华曾任金蝶软件公司西南区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05年初调任深圳总公司掌管金蝶在全国的售后服务。同年9月廖离开金蝶,数月后加入用友软件公司。金蝶06年3月起诉廖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廖离开用友公司,并赔偿10万元。 金碟的理由: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金碟诉廖建华案,廖的抗辩:虽与金蝶签有竞业限制条款,但该条款无法律约束力。因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就业而支付的对价,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员工支付的补偿,用人单位在

19、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虽然金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但是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员工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显然金蝶乱立名目,刻意规避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义务,同时自己每月的工资条中也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项。,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已于06年12月对廖案做出维持原劳动仲裁结果的裁决。廖未上诉。,金碟胜诉,06年3月20日,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于对廖案做出裁决:廖建华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用友软件公

20、司及其他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廖建华向金蝶公司支付违约金39960元。廖不服起诉。,案例讨论 天价违约金,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某公司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文凭的刘某为销售经理,双方于2008年1月12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合同履行7个月后,公司查实刘某的学历证明系伪造,遂通知刘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刘某的工资

21、。问: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拒付工资是否合法?,欺诈,违背劳动合同诚信基本原则,且该欺诈足以推毁合同的基础,故合同无效! 合同虽无效,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单位应支付工资。,学历注水,胡小姐2007年12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辞职或辞退,所提留的工资全部作为自动放弃”。胡小姐在合同上签了字。08年6月15日,胡小姐因身体不适而辞职。在工资结算时,要求返还5个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全部作自动放弃”,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约束力。问:该条款有效吗

22、?,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无效。,孙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七条 “员工进入工地应戴安全帽,违者,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孙某在合同上签了字。3个月后,孙某在一次施工中因未戴安全帽被脱落砖头砸中死亡。公司以劳动自愿在合同中订立“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死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请求。问: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工伤工亡,单位必须赔偿,是单位的法定责任。“概不负责”条款免除了单位的法定责任,“生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3、。,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处理,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节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结劳动合同关系。,在设置劳动合同解除规范时,基于用人单位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为保护弱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有明显向劳动者倾斜的特点,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较为宽松的条件,而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给予较为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与单位协商一致的;,2.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

24、(递交辞职报告),3.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单位的; (未要求用书面形式),劳保、工资与社保;违法、欺诈和免责!*单位有错,有补偿!*【解释1】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单位有大错,有补偿!【解释】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抓紧时

25、间逃命吧),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患病需待两不能胜任需待培或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释1】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

2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解释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章、失职与兼职;欺胁乘危或犯罪;,因劳动者有过错在先,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

27、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解释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2】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解释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解释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

28、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双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法解除:【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

29、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公司于08.3.1与一女工签订合同期至09.2.28的劳动合同。公司于09.2.20发给该女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该女工也在通知书回执单签字确认。但该女工随后于09.2.26日告知公司她已怀孕(属实),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 问: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女工 “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若女工同意解除,可协商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视频做义工被单位辞退,您认为单位的做法合法吗?,传销型 打着“直销”、“营销”、“网络营销”、“加盟连锁”等旗号,参与

30、人员被连哄带骗地先高价买下一些货品,甚至发展到商品也不用买,然后再让参与人员如法炮制去哄骗他人(下线),并用高回扣作诱饵。 传销传的是人头(承诺发展下线,高回报),直销销的是商品(减少中间商环节)。,视频传销,骗财型以笔记本电脑为主 (一)诈骗分子利用某些招聘会组织单位审查不严之机,在招聘场所设点。以招聘工作忙,需帮忙手头工作等为借口,要求应聘者带笔记本电脑。再找借口把应聘者支开,乘机携应聘者电脑溜掉。 如遇要求应聘者携带笔记本电脑情形,务必做到物不离身。,(二)诈骗分子窃得应聘者投递简历信息(姓名,电话),后冒充招聘单位电话通知已被录用。后再约定带上笔记本电脑在某处等候,由单位人员接去单位,

31、把应聘者财物放在车(摩托)中,寻机把应聘者甩掉。,模特、特种行业型 这类招工通常称招模特或参加歌星、影星培训班,然后要学生花大价钱拍艺术照参加遴选,最后再找借口说应聘者条件欠缺而予以拒绝。也有的是以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高薪来吸引求职者。同学们到这些场所打工,往往容易误入歧途。,五、集体合同,第三节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形式,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社会

32、保障制度。,基本社会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对象不同,保险目的不同,缴费主体不同,保险功能不同,三、社会保险法,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三、社会保险法,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

33、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4、,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35、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

36、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

37、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因工病伤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

38、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因工病伤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

39、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

40、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山西省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

41、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

42、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六、工伤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六、工伤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制度,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

43、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制度,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44、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工伤保险制度,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工伤保险制度,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46、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

47、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七、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八、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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