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三章立 案 程 序,第一节 立案程序概述,一、立案的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二、立案的法律特征,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2、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3、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4、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三、立案的任务,1、接受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2、通过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3、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做好不立案的复议工作,四、立案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2
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3、有利于分析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一)报案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中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二)举报 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三)控告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四)自首(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二、立案的条件,(一)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1、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
3、,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3、司法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仅仅是程序上的事实,不是实体上的事实,与“确有”犯罪事实不同,(二)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15条的规定,不应立案追究,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一、立案材料的接受,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等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
4、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3、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为他们保密。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1、公、检、法对立案材料在决定立案前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2、审查的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打下基础。3、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一)立案 有犯
5、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不立案1、不立案的情形(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3)具有法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 (1)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2)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四、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
6、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3、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张某(男,某机关干部)
7、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为李一直未生育,经张同意领养了一个亲戚的孩子,后来,张嫌孩子不是亲生,经常打骂,并波及到李,致使李无法忍受,遂与张协议离婚。不久,张即再婚,李则与孩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二年以后,张妻仍旧没有生育,又没有工作,被张驱赶回娘家。张记起李的种种优点,寻找借口与李联系,希望重新和好,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事宜。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至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
8、一系列罪行。,法院的接待人员告诉李:张的行为首先构成强奸罪,还涉嫌绑架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李急忙又前往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说: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李赶到人民检察院控告,那里的工作人员答复李:张的行为中有虐待,属于自诉,必须先由人民法院受理。李重又返回法院,这回的接待人员指点李:张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应当由检察院管。李在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则是:张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实施,还是在公安机关受理最恰当。李在各机关来回推诿下,实在不明白谁应帮助自己,孩子又没有下落,又急又气,心脏病发作,不治而亡。张闻讯逃往外地,孩子下落不明。 问:本案究竟应当首先由哪个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