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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担保物权.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43507 上传时间:2018-06-07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41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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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债务人仅以其无限责任、即以全部财产作为一般担保,是债权性质。 特征:1、债权具平等性,而不具排他性。 不论成立时间、不论数额大小; 不足时按比例分配;2、债权不具追及性: 债务人可任意处分财产、也可任意增加债务,担保:保证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对该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并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 动产 抵押 约定产生 不动产 质押 动产 留置 法定产生,债务人 债权人 第三人,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

2、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留置: 债权人按照特定的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这三类合同,二、物的担保的性质与特点: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担保物权。 作为物权:有别于债权; 作为担保物权:有别于所有权及用益物权,1、特定的目的: 保证主债权实现 (通过赋予优先受偿权) 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2、特定的物:(通过公示的手段实现) 担保物须明

3、确具体(实现时?设定时?)3、特定的债权: 所担保的债权须明确具体(有例外),4、特定的内容: 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5、从属性、不可分性: 与主债权是主从关系 只要主债权未完全实现,担保物权就及 于担保物的整体,但也只及于该物本身。,6、公示性: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 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合同的公示性?,第二节 抵 押 权,一、抵押权的概念: 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 A C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 B D,债务人 债权人 (抵押权人) 第三人 抵押人,二、抵押权的设立: 由抵押合同设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内容: 债权情况 担保物情况 原债权、利息 担保范围 抵

4、押权实现费用 其他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上述关于抵押合同内容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抵押合同不具备上述内容会导致无效吗?当事人可以补正吗?不能约定的内容: 债务履行期满未清偿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关于抵押登记: 担保法:某些抵押合同自登记之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 房屋 林木 航空器、船舶、车辆 企业设备 以上述之外的财产抵押,则登记对抗主义。,合理吗?,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教育、医疗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抵押权的内容: 扣押前 占有、使用、收益 扣押后抵押人权利 事实处分(原则上禁止、

5、 保存改良除外) 处分 再设抵押权 法律处分 转让,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者多个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未登记者转让: 通知抵押权人 + 告知受让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受让人,抵押物保全(事实处分的限制、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 抵押权处分(转让、再担保、 的权利 不得与债权相分离) 优先受偿权(协议 诉讼 折价、拍卖、变卖) 问题:债务100万元,拍卖只得90万元,何后果?,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存在要件 债务已届清偿期 拍卖 方法 折价 变卖,问题:抵押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思考:债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还可以行使抵押权否? 抵押权是物权,从理论上应否适用诉讼时效?,五、抵押权的终止: 主债权

6、消灭 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实行(不论债权实现与否),六、特殊抵押权: 按份 共同抵押:多个物担保一个债权 连带 最高额抵押:为将来的债权设定抵押权 财团抵押:企业所有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借款20万元 乙 甲 (乙房屋) 丙房屋 丁 戊,案例分析,甲于1995年购买了商品房一套。1996年10月,甲向银行乙贷款25万元,借期2年。甲以该套商品房作抵押,并与银行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且双方于1996年10月25日办理了登记手续。甲为进一步缓解资金困难,又于1996年12月将该套房租与丙居住,租金每月1500元,租期3年。对此银行不知晓。1998年11月,甲无力清偿银行到期债务,遂与银行协商以该房作价偿还债

7、务,甲乙均同意该房作价25万元,双方于1998年1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此后,甲乙均通知丙,该房已易主,应速搬出。丙不同意,乙遂起诉,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及时搬出该房。问题:已经设定抵押物的出租效力。,被告赵某系天山食品厂的业主,1994年5月6日,赵某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向市建行借款20万元,定于1995年7月4日归还,但赵某到期无力偿还。1995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协议书,约定赵某所欠20万元贷款定于1996年3月3日归还,利息按逾期利率0、99%计算,届时不能归还,赵某愿将食品厂以21万元价值抵押,该协议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另外,赵某于1994

8、年8月20日借张某10万元也一直未还,双方在1995年10月30日结算,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利率为2%,本息合计欠12万元,定于1995年12月30日归还,如到期未还清,赵某自愿将食品厂设备、厂房折价12万元抵押。期限,届满后,张某催讨不着,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1996年5月4日达成协议:1、赵某归还张某借款及利息12万元,分两期归还,第一期定于1996年5月30日归还8万元,第二期定于1996年8月底付清;2、如第一期未按期归还,赵某自愿将食品厂的全部财产折抵给张某。市建行因贷款到期催讨不着,遂于1996年5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

9、: 重复抵押的效力认定。,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为装修其地下商贸城,与原告交通银行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得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借款以处利率7、2%计息。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是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利达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于1993年下达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利达公司对

10、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管理权、出租权。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设立担保一事,表示同意。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862、60元和美元11243、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0元、美元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问题:不动产权利可否设立抵押。,广州市海珠区新窖镇联星农工商总公司(简称联星公司)兴建了广州市江南大酒店,因开业后资金不

11、足,遂与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传统公司)签约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由传统公司投资1450万元美元,占股权55%,联星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占股权45%,合资成立江南公司,合作经营江南大酒店。传统公司为筹集资金,拟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简称汇丰银行)借款,并请中国银行珠江分行(简称珠江银行)为其借款作保证人。为促成此事,传统公司、联星公司和江南公司与珠江银行于1987年4月2日签订了四方协议,约定以江南大酒店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给珠江银行作抵押物,为其担保责任抵押担保。另外,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委)也向珠江银行出具再担保函,愿对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的借款担保承担再担保义务。据此

12、,珠江银行向汇丰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传统公司按期归还借款。传统公司遂从汇丰银行借款港币7917万元,全部投放江南公司。由于江南公司经营亏损,传统公司未依约向汇丰银行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珠江银行为履行保证为的义务,于1990年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垫付了港币1018万元,又于1991年10月24日垫付剩余借款的全部本息港币8344万元。至此,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垫付借款本息共港币9362万元,并取得了传统公司在借款时抵押给汇丰银行的权益证书。在珠江银行第一次为传统公司垫付款后,被告区外经委为了履行其再担保义务,代传统公司向珠江银行垫付港币312万元。此款已由珠江银行转给汇丰银行,抵顶了传统公司的借款

13、。但江南公司无力按约支付珠江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基于此,原告珠江银行为与被告传统公司、区处经委、江南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珠江银行的申请,查封了江南大酒店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并冻结了传统公司在江南公司应得的收益。传统公司为清偿债务,拟将其在江南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港澳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控股公司)。该行为得到联星公司的同意,但珠江银行以江南大酒店已是传统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未清偿之前,所有权人无权转让为由予以反对。问题:1、共同抵押的法律问题。 2、保证和抵押共存时的责任承担。,1998年6月25日,被告某市福兴毛纺厂因缺少资金,拟

14、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下属单位路口办事处借款14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一份,借款期限至1999年5月15日止。抵押物为被告自有资产大园机一台,原、被告双方到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多次按时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18万元。被告在抵押物抵押期间,于1999年12月16日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已办理登记的大园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并分两次收取了转让款11、5万元。原告因多次催讨收不回借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确认转让行为无效。问题: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问题。,第三节 质 权,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

15、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民间的当铺是质押营业(营业质,可以流质),二、动产质权: 由质押合同设立(要物合同、交付)合同内容: 债权情况 质物情况 原债权、利息 担保范围 质物保管费用、质权实现费用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质物移交时间 其他 (不得约定流质),动产质权的内容: 占有质物质权人权利 收取孳息 质权的保全 优先受偿 请求损害赔偿 出质人权利 请求返还质物 向债务人追偿,三、权利质权:(要物合同、交付或登记) 可以流通的动产财产权可以设定质权。 商业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 股票、股份 知识产权中

16、的财产权 其他权利(债权等),案 例 分 析,1994年6月2日,某经济发展实业公司(简称发展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简称长沙农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长沙农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建房周转;借款期限为4个月;发展公司以账面净值1000万元的存单一张作担保。同日,长沙农行将1000万元划入发展公司在该行所开的账户内。6月3日,按照发展公司的要求,长沙农行将该1000万元划入发展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沙分行黄兴支行(简称黄兴支行)所开的账户内。同日,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熊某受命到黄兴支行,将上述1000万元转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入该支行,期限为3个月。与熊某同往的长沙支行信贷员

17、刘某在存单上预留了刘某印章。随后,熊某将存单交给了刘某,作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 9月3日,储蓄存单到期时,熊某偕刘某到黄兴支行,将存单转为活期的“通知存款存折”,但未予留刘某的印章,后由刘某将存折带回。1995年2月11日,发展公司为取得上述存折中的利息,派熊某到刘某处索取存折,在取得利息22、54万元后,又办理了活期的“通知存款存折”,也未预留刘某的印章便交给了刘某。后来,发展公司为其下属公司长沙华昊实业发展公司(简称华昊公司)向黄兴支行数次所贷的借款共1000万元作保,并在贷款担保书中允许黄兴支行扣收发展公司的存款,以清偿其担保的到期债务。1995年3月20日、6月26日,黄兴支行两次

18、从发展公司的通知存款存折的账卡上共扣划75万元本金和利息。7月3日,应发展公司的挂失止付申请,黄兴支行办理了,上述存款存折的挂失手续。7月17日,又应发展公司的要求,黄兴支行将尚存的本息全部划出,并将925万元本金划入华昊公司在本行所开的账户上,然后以收贷为名直接扣划归本行。长沙农行向发展公司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归还本金1000万元、利息159万元,第三人黄兴支行归还上述侵权扣划的本金及利息。问题:1、权利质押的形式要件。 2、善意第三人的保护。,1993年3月24日,原告某建行与被告京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3年3月26日至

19、同年9月26日,月息按0、864%计算,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当日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自己持有的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人股500万元作为抵押,在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归还前,该股票归某建行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3月26日将人民币500万元划到被告京城公司账上,被告于同年6月20日支付给原告第一季度利息为人民币125840元。因被告贷款逾期未能归还,原告催付不着,遂于1994年2月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要求以其拥有的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法人股估价后抵还贷款。,法院认为,原、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协议书是合

20、法有效的。被告京城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股票质押的成立和效力问题。,1995年11月21日,河南省某运输公司(甲方)与刘某代表的某市通亚娱乐美食中民(乙方,简称美食中心)签订了担保贷款协议,约定:甲方应乙方要求向银行担保乙方贷款30万元,乙方将刘某在信用社南庄分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的存单质押给甲方。乙方如贷款期到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甲方将乙方存折收归甲方所有。同年12月25日,运输公司、美食中心刘某和南庄分社又签订了关于把刘某的存单用于质押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部分载明:刘某现在南庄分社存有现金32万元,存期是1993年12月5日至1996年12月5日。为让运

21、输公司担保贷款30万元,故将32万元的存单质押给担保方运输公司。第二部分载明:贾某(南庄分社主任)确认,刘某在南庄分社已有存款32万元,,现已质押给运输公司。在刘某未归还运输公司担保的贷款本息之前,此款不能挂失,不能采用任何其他手段取走,只能凭运输公司总务处、财务处盖章证件及现有存单(账号0512)方可取走。第三部分载明:运输公司收到刘某在南庄分社的32万元存单,并签订此份协议书后才能给刘某担保贷款30万元。在刘某没有归还担保的贷款本息之前,南庄分社不许用任何方式支付该存单所载存款。该存款只能凭运输公司总务处、财务处加盖公章的稿件和本存单支付。该协议签订后,运输公司拿到了存单。该存单载明:存入

22、人民币32万元,期限3年。存入日期1993年12月5日,到期日是1996年12月5日。利率按月息1、02%计算。存单上盖有南庄分社和经办人的印章。1996年1月16日至同年11月,月13日,运输公司分4次为美食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营业部等4家金融机构的贷款39万元提供了担保。由于美食中心不能在限期内归还贷款,1997年4月25日和同年7月25日,运输公司已经三次被划款116991、64元代偿。定期存单到期后,南庄分社拒绝兑付,为此发生纠纷,运输公司将信用社和南庄分社同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兑现该定期存单的本息。被告信用社辩称:原告所说的存单和保证兑现的协议,是刘某为骗取原告担保,与南庄

23、分社的贾某密谋后,对原告实施的欺骗行为。刘贾某因伪造存单骗取担保一案,已经由检察机关处理。原告不能凭该假存单要求我社兑现本息。问题:存单质押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留置权,一、概念: 债权人按照特定的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动产,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只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这三类合同 法定担保物权 但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二、留置权的取得: 依特定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已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不违反公序良俗 该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同一合同关系),三、留置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 损

24、害赔偿金、 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 收取孳息 请求偿还费用 优先受偿(有约定则2个月, 无约定则=2个月)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 返还,四、留置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留置权实现 留置物灭失 另行担保并被接受,案 例 分 析,1995年4月1日,某市汽车队与该市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为汽车队加工队服1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3000元;汽车队负责提供所需布料、服装型号、规格;承揽方服装厂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加工任务;定做方汽车队应在接到加工方完成工作通知后3日内付款提货。合同订立后,服装厂日夜加班赶做服装,于4月17日

25、完成了加工服装的任务,并立即通知定做方汽车队领取所做的队服。此时,汽车队队员不愿负担队服,汽车队本身也经营不善,无力负担。于是汽车队与服装厂商量,是否可以先提货后付款。服装厂不同意,坚持按照合同的规定付款提货。结果到1995年12月15日,,汽车队仍未前来领取队服。服装厂于是就将服装卖给了某商场,得货款2万元,扣除加工费、保管费、违约金等,尚余15000元。之后服装厂通知汽车队前来领取,汽车队以合同中没有约定服装厂可以变卖服装为由,拒绝领取余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服装厂追回其服装,再由汽车队付款后领取。问题:1、承揽方对加工物是否有留置权? 2、承揽方可否拍卖留置物获得清偿?,何某开了一家机动

26、车修理部。一天,徐某把一辆面包车送来修理。车修好了,徐某提出,先不付款,等跑个一两天,确定真修好了再付款。何某不同意,争执的结果是何某扣下了徐某的车,声称什么时候付了修理费什么时候可以把车开走。没想到徐某趁着夜深人静,来到修理部偷着把车开走了。几天后,徐某帮人从郊区往城里运东西,车撞上了障碍物,受损严重。徐某提出已经无力偿还何某的修理费,面对这种情况,何某要求行使留置权,由自己将已撞坏的车拍卖,用拍卖所得优先偿还修理费。问题:留置权的成立及行使条件。,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一、概念: 同一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时,哪一个效力优先。 A物 A债权,成立条件:1、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

27、的担保物权。2、各个担保物权人不是同一人。,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超出大纲,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超出大纲,四、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超出大纲,案 例 分 析,1995年6月20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提供1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1995年11月20日,银行又要求甲公司设定抵押。于是甲公司又找乙公司,请求乙公司为其作抵押担保。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将一辆进口车(价值60万元)抵押给银行,为甲公司担保50万元债务,该抵押合同

28、已登记。1996年6月20日,借款到期,但甲公司无力还款。于是银行要求丙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亦不偿还。无奈,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负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欠银行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试分析: 乙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属于补充担保还是再担保,还是与丙公司的保证担保并行的共同担保?在同一债权上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甲公司为修办公大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筹建的办公大楼为抵押物设置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甲公司将此大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承建。当大楼竣工时,甲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同时,银行贷款已到期,甲公司不能还本付息。于是丙公司主张行使留置权,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问题:1、留置权能否成立? 2、留置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应如何处理?,思 考 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用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问题:1、小汽车能否作为质物? 2、质押权、抵押权是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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