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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行为案例.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431155 上传时间:2019-11-1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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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偶遇仿冒“一直在模仿,从未去超越”案例简介:2013 年国庆节在家,拿着家里的一瓶“海飞丝”洗头时,仔细一看竟然不是海飞丝,是闪亮飞丝,差点被极其相似的包装蒙蔽。我对妈妈说:“买到假货了!”妈妈答:“买时以为打特价,没仔细看,回来用时才发现不是海飞丝。” 到网上一搜,果真搜到了相关内容:2013 年 3 月 7日,在一家名为“咏梅化妆品”的女性化妆品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一瓶名为“闪亮飞丝”的洗发水。执法人员看到,这种洗发水与著名品牌“海飞丝”洗发水瓶身、外包装设计极其相似,加之其名字的雷同,很容易造成它与“海飞丝”产品的混淆。其实,它的注册厂家及生产厂址与“海飞丝”产品没有任何关系。当被问及这种

2、产品情况时,店铺老板坦言那是“杂牌子” 。执法人员称, “闪亮飞丝”外包装模仿某些知名品牌,但本身价格很低,是一种傍名牌行为。产品本身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是不允许市场销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下架。我在搜集闪亮飞丝涉嫌仿冒的内容时,还发现了另一起仿冒的例子(见图片) ,下面只就闪亮飞丝一例进行分析。案例分析: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同商标一样的作用,它们是商品的外在表现,具有商品外表形象的特征,它们既是区别不同商品的一种显著标志,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尤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本身就会成为知名商品享有声誉的表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3、(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第一,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第三、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本案中,首先,海飞丝作为公认的知名商品,毋庸赘述。其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独创设计的名称、包装、装潢,它在市场营销中以其显著的区别性而成为该商品与其他相区别的标志,并与该商品的品牌形象联系一起,即“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独创的,由商品生产经营者所创先使用。海飞丝的外包装是其经营者独自设计,作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个象征,是其经营者所特有的。最后,闪亮飞丝擅自使用与海飞丝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虽然两个产品外观有所差异,但是闪亮飞丝仅仅对知名商品海飞丝的包装、装潢做无碍大体的改变,其主要部分还是沿袭海飞丝所特有的外观标志,并且使普通购买者在一般情况的注意下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综上,闪亮飞丝的生产经营者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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