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开支使用范围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2、。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
3、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
4、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工会经费的主要用
5、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另外
6、,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 2收缴的工会经费中约 5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
7、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3、另关于生活补助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
8、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
9、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2、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相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费、工
10、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9)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3、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这两个科目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 14%计算调整。2008 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 号)规定:“2007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
12、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扣除。假如 2007 年累计结余 90 万元,2008 年实际发生 40 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 30 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 90 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 40 万元超过应提的 30 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 50 万元留在 2009 年继续使用。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13、假如 2007 年累计结余 10 万元,2008 年实际发生 60 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为50 万元,冲减 10 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 50 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 10 万元,发生 70 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为 50 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 10 万元.在计算使用 2007 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 。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 2007 年工资总额 200 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
14、 28 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 140 万元,汇算纳税调整 60 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 8.4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 15 万元,结余 13 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 13 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 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 2008 年只要将 4.6 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 2008 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 13 万元后才可以使用 2008 年的指标。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 2008 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
15、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 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
16、利费” ,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税前扣除标准企业负担:养老保险 20% 医疗保险 10% 失业保险 1.5% 工伤保险 0.5% 生育保险 0.8%个人负担:养老保险 8% 医疗保险 2% 失业保险 0.5% 工伤保险 0 生育保险 0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幅度内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分别为工资薪金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