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通知公消20101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部局对 2005 年 5 月印发的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局二一年五月十日抄送:部法制局。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王 瑛- 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落实
2、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执法业务部门的消防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第三条 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适时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质量并重,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包括:(一)消防执法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的实施情况;(四)消防监督
3、检查的实施情况;(五)消防产品监督的实施情况;(六)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七)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八)消防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3 -(九)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十)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十一)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十二)其他消防执法工作情况。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二)执法人员具有消防岗位资格;(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四)内部审批、审核程序健全、完善、落实;(五)法律文书规范、内容完整,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制作并送达;(六)案卷、档案内容齐全、装订规范。
4、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执法信息化应用,推进实施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第六条 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规范、便民的业务窗口,集中受理各项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并公开办事项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等;(二)受理和答复及时,咨询服务热情周到,对依法应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符合权限、时限和程序规定,是否准予许可的依据和结论准确;(四)对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布;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5、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第七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对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确定抽查对象;(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时限和程序符合规定;(三)备案抽查意见依据和结论准确,并及时公告结果;(四)对备案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五)对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的建设工程,依法组织复查。第八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确定、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及时调整、补充;(二)监督抽查的组织、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三)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
6、患,依法责令改正;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依法复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五)按照规定报告和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六)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措施;(七)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第九条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计划;(二)依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进行质量判定;(三)及时受理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四)正确行使执法权限,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 -(五)对发现的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7、消防产品依法查处,并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条 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按照管辖权限实施火灾事故调查;(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火灾现场勘验符合规定;(三)按照规定对火灾现场痕迹、物品及财产损失、人体伤害情况进行检验、鉴定;(四)火灾事故认定依据准确,证据充分;(五)依法统计火灾损失,火灾统计客观、真实。第十一条 实施消防行政强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一一 适用条件符合规定,依据充分;一一一 行政强制决定程序符合规定;一一一 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一一一 对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第十二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受理案件,
8、按照规定调查取证、保存证据;(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三)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量罚适当,无违法终止调查情形;(四)罚缴分离制度落实,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对符合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 6 -(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三)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四)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六)侦查终结后,依法进行移送
9、案件等处理。第十四条 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无打击报复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对被责令或被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依法受理国家赔偿申请,依法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依法履行赔偿决定;(五)在收到决定书或判决、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情况。第十五条 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10、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二)严格执行内部执法监督意见,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况;(三)及时纠正已发现的错误案件,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 7 -形;(四)依法及时追究消防执法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应当成立由行政主官任组长,防火监督部门、政治部门和纪检部门参加的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考评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执法档案及相关材料、案卷评查、业务考核,问卷、暗访(访查)、实地调查等形式。日常考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
11、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网上案卷评查、业务考核等。第十八条 日常考评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定期组织开展,可以单独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也可以结合有关工作一并进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执法档案外,还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单位执法档案和个人执法档案,如实记录消防执法活动和日常考评情况,作为定期考评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 定期考评,公安消防支队对所辖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消防总队对所辖公安消防支队、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对所属执法业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抽查一定比例的公安消防大队的执法情况。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以上年 11 月 1 日至当年 10 月 31 日为一个
12、考评年度。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对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执法和执法- 8 -质量考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取计分制,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 4 个档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一)虚报、瞒报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拒绝接受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的;(三)因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四)因严重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定期考评情况应当予以通报,并在 20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情况,应当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报公安
13、部消防局。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负责考评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评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视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第四章 奖 惩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优异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公安消防总队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之一。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下级- 9 -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 3 年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对单位及其行政主官和表现突出的执法人员给予记功、嘉
14、奖。除单项非执法业务工作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评优秀或先进单位的,应当考核执法质量考评情况,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必须是优秀。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应当对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连续 2 年不达标的,对单位行政主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第二十六条 在执法质量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评分标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 年 5 月印发的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