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2015 版.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以及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
2、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2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失职追责”、“ 奖惩分明、以 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单位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
3、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按规定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执行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集团公司领导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 核制度。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3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的、成绩优异的分子公司、企业、集体、
4、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条件由上一级公司确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 实践” 及 创新。第十一条 受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条件由上一级公司确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其必 备条件:突出表现有什么?1.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2. 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完成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目标; 3.未发生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环境污染事件。第十二第十一条 安全奖励基金资
5、金列支渠道是:(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直接管理的、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基金资金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予以列支;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4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与处罚第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严肃性和安全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事故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事故处理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采取免争议措施,本措施不作为对
6、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一)发生一般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车间、区队等)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抢救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事故企业必须尽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员,并将任免文件上报上级公司和事故调查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抢救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由集团公司任命的干部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由分子公司任命的干部到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应尽快任命接替人员。第十四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第十五第
7、十三条 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5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第十六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5000 元;(二)警告,10000 元;(三)记过,20000 元;(四)降级,30000 元;(五)撤职,40000 元。第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 1000020000 元经济处罚;处罚后
8、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情形如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6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集团公司系统根据事故责任和等级,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下列行政处分。本行政处分与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遵循从重处理的原则。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9、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直至撤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
10、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部门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总监总师(安全总监)、直接进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7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
11、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记过直至降级、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部门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
12、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安全总监、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8(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
13、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安全总监、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9(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
14、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降级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或记过、降级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二)
15、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职权)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10(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16、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17、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11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第二十五条 12 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一)发生 2 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记过或;(二)5.对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32 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追责进行处理。;6.(三)对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2 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追责。;7.(四)对连续 12
18、 个月内发生 333 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追责。;8.(五)对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2 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追责。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 时,应按照从重 处理的原则 ,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12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
19、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 3 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 1 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警告或记过记过处分。(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八
20、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13第二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三十条 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第三十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的分子公司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有关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进行考核。(
21、?)第三十一一条 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在质保期内或未经首次大修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人员的处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第三十二一二条 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分管领导要在 30 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14第三十三二三条 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时,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四三四条 本办法
22、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五四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 ,包括本数。第三十五六五六条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企业应制定并包括未遂事故、障碍或事件(分级)(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六七六七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七八七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九八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10542号)同时废止。第十一条其必备条件:1.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完成
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152. 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完成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目标; 3.未发生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环境污染事件。第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严肃性和安全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事故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事故处理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采取免争议措施,本措施不作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一)发生一般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车间、区队等)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抢救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事故企业必须尽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员,并将任免文件上报上级公司和事故调查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
24、故抢救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由集团公司任命的干部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由分子公司任命的干部到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应尽快任命接替人员。第 十 九 条 对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或 连续12 个月内发 生 2 起 及 以 上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或 连续 12个月内发 生 3 起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分 子 公 司 ,由 集 团 公 司成 立 安 全 工 作 组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工 作 组 由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监察 部 、人 资 部 、工 会 等 参 加 。安 全 工 作 组
25、 负 责 对 该 分 子 公 司事 故 发 生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提 出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改 进 建 议 ,对 相 关 人 员 提 出 责 任 追 究 建 议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16(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企业的责任领导给予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企业的上级公司的相关领导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二)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26、第二十八条 对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被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及直接责任人按上限处理;未导致事故后果的处以30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的分子公司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有关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环保事件,事故、事件责
27、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 30 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17事故等级 事故企业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事故责任单位分管安全监察副职事故矿厂安全第一责任者分子公司责任分管领导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监察副职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一般事故煤矿、煤化工、冶金电厂、选煤厂、航运、建筑多种经营产业及其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撤职记过记过降级记过记过降级警告警告记过煤矿、煤化工、冶金降级 记过电厂、选煤厂、航运、建筑降级 记过较大事 故多种经营产业及其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撤职撤
28、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撤职降级煤矿、煤化工、冶金电厂、选煤厂、航运、建筑重大及以上事故多种经营产业及其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 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撤职1819一类企业二类企业注 较大事故 三类企业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视情节)记过、降级、撤职(视情节)记过、降级、撤职(视情节)记过、降级、(视情节)记过、降级、(视情节)通报批评警告警告附 表事故等级事故企业分类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次要责任者事故企业
29、责任部门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事故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职能部门领导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职能部门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 1000020000 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 规定执行。内部统计事故所有企业 警告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一类 记过 警告 警告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
30、评二类 记过 记过 警告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重伤事故三类 降级 记过 记过 警告 警告 通报批评一类 记过或降级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二类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警告或记过一般事故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一类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警告或记过 通报批评或 警告二类 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警告或记过 通报批评或 警告较大事故三类 解除
31、劳动合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警告或记过一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二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重大事故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或撤职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给予相应处分特别重大事故一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给20二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
32、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予相应处分注 :1.一 类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矿 山 开 采 、金 属 冶 炼 、建 筑 施 工 、交 通 运 输 及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存 储 等 的 企 业 ;二 类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电 力 、选 矿 、建 材 、仓 储 、旅 游 、机 械 加 工 、装 备 制 造 、设 备 检 维 修 、节 能 环 保 改 造 综 合 利 用 、建 材 、仓 储 、旅 游 等 的 企 业 ;三 类 企 业 是 指 除 从 事
33、 一 、二 类 企 业 以 外 的 企业 。2.一 、二 、三 类 企 业 中 若 为 属 多 种 经 营 企 业 的 ,其 分 管 领 导 比 照 事 故 企 业 责 任 部 门 ( 车 间 、 区 队 )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理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者 比 照 事故 企 业 分 管 领 导 总 工 程 师 (安 全 总 监 )进 行 处 理 ;对 其 直 接 管 理 的 上 级 企 业 的 分 管 领 导 以 及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者 比 照 事 故 企 业 的 分 管 领 导 以 及 、安全 第 一 责 任 者 进 行 处 理 。1.降 级 是 指 行 政 降 级 。2
34、.党 委 书 记 交 叉 任 职 的 ,比 照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者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没 有 交 叉 任 职 的 矿 厂 级 单 位 书 记 的 责 任 追 究 ,由 分 子 公 司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决 定 。3.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部 门 、车 间 、区 队 等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由 事 故 企 业 落 实 。4.若 事 故 责 任 分 管 领 导 与 分 管 安 全 监 察 副 职 为 同 一 人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处 理 。5.对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发 生 3 起 及 以 上 一 般 事 故 的 企 业 比
35、 照 较 大 事 故 对 企 业 领 导 追 责 。6.对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发 生 2 起 及 以 上 较 大 事 故 的 企 业 比 照 重 大 事 故 对 企 业 领 导 追 责 。7.对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发 生 3 起 及 以 上 一 般 事 故 的 分 子 公 司 比 照 较 大 事 故 对 分 子 公 司 领 导 追 责 。8.对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发 生 2 起 及 以 上 较 大 事 故 的 分 子 公 司 比 照 重 大 事 故 对 分 子 公 司 领 导 追 责 。21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 100002
36、0000 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第 十 九 条 对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或 连续 12 个月内发 生 2 起 及 以 上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或 连续 12 个月内发 生 3 起
37、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分 子 公 司 ,由集 团 公 司 成 立 安 全 工 作 组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工 作 组 由 主 管 部门 牵 头 ,监 察 部 、人 资 部 、工 会 等 参 加 。安 全 工 作 组 负 责 对该 分 子 公 司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提 出 安 全 管 理 工作 改 进 建 议 ,对 相 关 人 员 提 出 责 任 追 究 建 议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
38、处理如下:(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对事故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负有技术责任的总工程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三)对事故责任部门(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责任
39、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有技术责任的总工程师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22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
40、故企业的责任领导给予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企业的上级公司的相关领导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二)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二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
41、(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被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及直接责任人按上限处理;未导致事故后果的处以 30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的分子公司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有关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进行考核。
42、第三十条 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环保事件,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 30 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第三十二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章 附 则23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 ,包括本数。第三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并包括未遂事故、障碍(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15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