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 丘 市 第 十 六 中 学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制 度 现 实 社 会 中 , 学 生 相 对 于 学 校 和 教 师 而 言 , 处 在 弱 势 地 位 。他 们 是 因 为 年 龄 和 相 关 的 生 理 因 素 、 自 主 能 力 , 以 及 在 学 校 中 所处 的 地 位 而 成 为 相 对 弱 势 群 体 。 6-24 岁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是 个 体生 理 、 心 理 发 育 的 重 要 时 期 , 尚 有 一 定 的 依 赖 性 而 没 有 完 全 独 立 ,是 正 在 发 育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年 轻 人 。 他 们 正 处 于 社 会 化 的
2、 重 要 阶 段 ,其 核 心 任 务 是 获 得 最 主 要 的 社 会 资 格 与 能 力 。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 无论 是 身 心 的 发 展 、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与 意 识 的 养 成 , 还 是 知 识 与 技 能的 获 得 , 都 需 要 家 庭 、 学 校 和 社 会 的 支 持 , 需 要 给 予 特 殊 的 关 心照 顾 、 社 会 保 护 和 福 利 服 务 。 鉴 于 学 生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发 展 水 平 ,以 及 他 们 在 学 校 教 育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 无 论 在 何 种 状 况 下 , 是 否 能得 到 家 庭 、 学 校 与
3、 社 会 的 关 爱 和 支 持 , 他 们 需 要 特 殊 的 保 护 。1 提 高 教 育 管 理 者 及 教 师 的 法 律 素 质为 从 根 本 上 遏 止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现 象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 必 须对 教 师 进 行 法 律 知 识 的 教 育 , 通 过 学 法 知 法 , 提 高 教 师 对 学 生 权益 保 障 的 自 觉 性 和 法 律 意 识 , 使 教 师 明 确 学 生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自己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 学 校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从 而 自 觉 用 法 律 法 规 来 规范 自 己 的 言 行 , 在
4、 管 理 工 作 中 公 正 地 对 待 每 一 个 学 生 , 尊 重 学 生权 利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增 加 教 育 法 规 方 面 的 内 容 。 组 织 在 职 教 师系 统 学 习 与 学 生 权 益 保 障 相 关 的 法 律 知 识 。2 树 立 民 主 的 师 生 观教 师 的 潜 意 识 中 , “师 道 尊 严 ”、 “一 日 为 师 , 终 身 为 父 ”等 传 统 的 师 生 观 还 根 深 蒂 固 。 在 学 校 的 教 学 和 管 理 中 , 教 师 往 往居 高 临 下 , 具 有 绝 对 权 威 , 其 尊 严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 学 生
5、只 能 尊 重和 服 从 。 在 这 种 思 想 观 念 的 支 配 下 , 教 育 者 很 难 把 受 教 育 者 当 作平 等 主 体 加 以 对 待 , 在 学 生 管 理 中 也 就 容 易 出 现 “家 长 ”式 作 风 ,教 师 对 学 生 什 么 都 管 , 进 而 造 成 对 学 生 权 利 的 忽 视 和 侵 害 。 当 今社 会 是 民 主 社 会 , 作 为 当 代 教 师 , 思 想 观 念 必 须 与 时 俱 进 , 要 彻底 摈 弃 陈 腐 落 后 的 师 生 观 , 树 立 师 生 平 等 观 念 , 尊 重 学 生 , 充 分认 识 到 在 人 格 尊 严 上
6、师 生 之 间 是 平 等 主 体 , 对 作 为 容 易 受 到 伤 害的 弱 势 群 体 的 学 生 , 应 给 予 加 倍 的 呵 护 , 认 真 保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益 。3 培 养 学 生 的 权 利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意 识为 使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该 培 养 他 们 的 权利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 使 他 们 清 楚 自 己 所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以 及 当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遭 到 侵 犯 时 应 采 取 的 保 护 措 施 , 这 对 遏 止 侵 犯 学生 合 法 权 益
7、 现 象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当 今 是 日 益 “走 向权 利 的 时 代 ”, 只 有 学 生 权 利 意 识 的 不 断 觉 醒 ,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的不 断 增 强 ,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的 不 断 提 高 ,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才 能 被 有 效 遏 止 。4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 依 法 管 理 , 实 现 学 校 管 理 法 制 化必 须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使学 校 管 理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 树 立 和 强 化 法 制
8、 精 神 , 做 到 依 法 建 章 建制 , 保 证 校 规 的 合 法 性 。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的 授 权 , 有 权 制 定 校 规 、校 纪 , 并 有 权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教 学 管 理 和 违 纪 处 理 , 但 是 制 定 的校 规 、 校 纪 和 据 此 进 行 的 教 学 管 理 和 违 纪 处 理 ,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必 须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这 一 原 则 已被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所 确 认 。 也 就 是 说 学 校 在 制 定 校 规 、 校 纪 时 ,应 当 遵 循 法 律 优 先 原 则 和 法 治 统 一 的 原 则 , 即 下 位 法 的 制 定 必 须有 上 位 法 的 依 据 , 必 须 与 上 位 法 的 精 神 一 致 , 不 得 与 之 矛 盾 , 所有 的 法 律 、 法 规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 按 照 这 一 原 则 , 校 规 、 校 纪的 制 定 必 须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不 得 与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