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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曼蒂苑03号资产管理合同0603fina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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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 201406-A- RHMDY03-01荣华集团曼蒂苑 0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1目 录一、前言 .2二、释义 .3三、声明与承诺 .7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9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2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5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17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7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9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34十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35十三、投资

2、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7十四、越权交易 .41十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44十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9十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53十八、报告义务 .55十九、风险揭示 .57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62二十一、违约责任 .67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68二十三、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69二十四、其他事项 .702一、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合同”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专项资产

3、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三)本合同草

4、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3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荣华集团曼蒂苑 0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

5、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6、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荣华集团曼蒂苑 0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组合。7、投资说明书:指 荣华集团曼蒂苑 0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日。1

6、0、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1、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1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出资权益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资产委托人享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计量单位,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计划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根据资产委托

7、人的委托金额区分为 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中享有相应的预期业绩比较基准。15、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516、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17、计划成立日:指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已达到约定的募集规模,符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1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2年 1

8、月 1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3 年 1 月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等。19、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0、认购:指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1、参与:指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22、退出:指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退出。23、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违约退出。

9、24、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625、收益核算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核算日为存续期间的每个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26、收益分配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日为收益核算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27、核算周期:指投资期限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的核算期间,即指自上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本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其中,第一个核算周期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第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

10、周期为自上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不含) 。2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11、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或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

12、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有保本条款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专项8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9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荣华集团曼蒂苑 0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在本计划运作期间,不设开放日,期间不允许投资人参与、申购与退出、赎回。(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专项投资于认购嘉兴信业利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利荣”或“合伙企业” )的优先级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力争获取稳定投资回报。(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可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合同生效时,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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