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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演示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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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 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提 纲,一、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立法宗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原为促进饲料工业发展、促进养殖业发展) 维护公众健康(原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现行条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

2、进饲料 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食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 全管理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 高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GOLDEN SUN GROUP,新条例立法背景,另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 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 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 处罚较轻等。,新条例立法背景,新条例立法背景,三鹿奶粉事件,新条例

3、立法背景,瘦 肉 精 事 件,现行条例修改的必要性,新条例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 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二、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 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题;,三、进一步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 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四、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新条例立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与公务员法、刑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标准衔接,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农业部在总结实践

4、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新条例。 条例修订工作历时3年,对原条例作出了重大修订,内容做了大量扩充。,二、2011版条例修改情况,新条例:共5章、51条,包括: 1、总 则 2、审定和登记 3、生产、经营和使用 4、法律责任 5、附则,与2001版条例相比:1、新增加条款18条 2、修改条款27条3、合并的条款2条 4、未作修改的条款2条5、调整部分条款2条 6、原条例取消的条款1条7、比2001版条例总计增加16条,新条例修改情况,三、新条例的主要内

5、容,1、在生产环节实行许可,经营和使用环节强化监管 2、保护知识产权 3、公布饲料原料目录 4、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 5、完善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6、加强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7、增加新的基本制度,三、新条例的主要内容,08、在养殖环节实行安全使用规定 09、标签制度 10、明确政府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 11、规定饲料行政执法中可采取的措施 12、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13、要求生产、经营环节实行记录制度 14、加大了处罚力度,1、实行生产许可,在经营和使用环节强化监管,生产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饲料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

6、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类似于兽药GMP条件),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核发,农业部: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许可证 统一了生产许可证名称 省级

7、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5年,2、保护知识产权落到实处,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均实施处罚,有效的保护了知识产权。,3、公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饲料原料目录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征求意见中),按属性分成13个大类。,目录删除的原料品种包括:(1)皮革蛋白粉 (2)巧克力乳粉 (3)饲料级混合油,饲料原料目录,需行政许可的单一饲料品种 1. 大麦蛋白粉、大米蛋白粉、玉米蛋白粉、谷朊粉小麦蛋白粉、活性小麦面筋粉、

8、干酒精糟DDG、干全酒精糟DDGS、干酒精糟可溶物DDS、干啤酒糟、干黄酒糟 2. 菜籽粕、菜籽蛋白、大豆糖蜜、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浓缩蛋白、豆粕、膨化豆粕、膨化大豆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粕花生仁粕、花生蛋白、棉籽粕、棉籽蛋白 3. 豌豆粉浆粉、马铃薯蛋白粉 4. 肉粉、肉骨粉、骨粉(粒)、酸化骨粉、脱胶骨粉、明胶、骨胶原蛋白、动物内脏粉、禽爪皮粉、水解蹄角粉、肠膜蛋白粉、膨化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畜毛粉、血粉、水解血粉、喷雾干燥血浆蛋白粉、喷雾干燥血球蛋白粉、水解血球蛋白粉、水解珠蛋白粉、血红素蛋白粉、蛋粉、蛋黄粉、蛋清粉、蛋壳粉、动物油脂、动物油渣(粉)、 5. 南极虾粉、虾粉、白鱼粉、鱼

9、粉、水解鱼蛋白粉、鱼溶浆、鱼溶浆粉、鱼油、虾油 6. 赖氨酸渣、谷氨酸渣、发酵豆粕、柠檬酸渣、啤酒酵母粉,4、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第五条(为新增条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4、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为新增条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

10、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为新增条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11、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6、加强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为修改增加内容的条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

12、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7、增加新的基本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尚未出台) 要求生产、经营者制定必要的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对采购的原料实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制度(第十七条为新增条款) 档案记录、保存制度 (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三条) 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第二十五条为新增条款)(尚未出台)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召回制度(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预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黑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8、在养殖环节实行安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为新增条

13、款)最大亮点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9、标签制

14、度,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GB10648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修改条款)真正体现强制性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10、明确政府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修改条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15、。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原条例规定: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和农业部门两家负责,现调整为农业部门独家监管。,政府部门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新增条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规定饲料行政执法中可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四条(新增条

16、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12、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六条(修改调整)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7、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 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

18、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3、要求生产、经营环节实行记录制度,生产环节: 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 对生产过程实施记录 对产品销售实施记录经营环节: 查验记录 购销台帐,14、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没收范围扩大;二、罚没款数额大幅增加;三、规定了饲料行业从业者禁入处罚;四、撤销、吊销许可证明文件;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很多过去认为不太重要的违法行为均 规定了处罚办法。,没收范围扩大,没收范围包括:违法所得 违法使用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设备 违法生产的产品 查封违法生产的设施,罚没款数额大幅增加,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

19、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第三十八条: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罚没款数额大幅增加,第四十条:对采购原料不查验或检验、不遵守相关规范、产品不检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20、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罚没款数额大幅增加,第三十九条:使用限制性规定的、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使用禁用和无新饲料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21、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容概括,一个管理原则科学、安全、有效、环保及保护知识产权 三种管理形式证、号、照(同原条例) 三个事后监督(同原条例) 七个不得(原来五个) 十个

22、禁止(原来七个) 十三条罚则(原来八条) 十六项制度(原来十一项) 六十五个应当(原来十五项) 十一项情节严重,三个事后监督,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和条件 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的经营行为 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七个不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申请人提交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 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

23、分装; 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十个禁止,1、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2、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3、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4、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5、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十个禁止,6

24、、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7、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8、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9、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10、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六十五个应当,1、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2-2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登记(略) 25、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

25、政策。 26、27、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28、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29、30、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30、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

26、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31、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六十五个应当,32、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33、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27、等。 34、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六十五个应当,六十五个应当,35、 36、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38、39、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40、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

28、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41、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42、43、44、4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六十五个应当,46、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

29、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47、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 48、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六十五个应当,49、50、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51、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 52、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53、54、养殖者应当按

30、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六十五个应当,55、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5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5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58、59、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

31、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六十五个应当,60、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61、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6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六十五个应当,6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

32、添加剂监督抽查。 6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六十五个应当,十一项情节严重,1、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有证无号生产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使用限制使用的、目录以外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证书的、禁用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

33、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项情节严重,4、对采购原料不查验或检验的;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的 ;未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5、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6、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

34、项情节严重,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经营无批准文号的、经营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证书的新饲料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十一项情节严重,9、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

35、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11、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生产企业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条例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对象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36、料 和其他饲料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 添加剂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养殖者,第二条:定义和分类。适用范围 单一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四、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基本管理制度,管理体制,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管理制度(计16项),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公布制度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制度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

37、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批准文号制度 5、设立其他饲料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6、监督抽查制度 7、标签制度 8、违法责任和处罚制度,基本管理制度(计16项),9、对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实施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10、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制度 13、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14、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制度 15、对采购的原料实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制度 16、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召回制度,五、违法责任和处罚原则,条例第三十五条:首先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

38、违法责任和处罚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其中第三项和第九项做出了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为强化行政审批和事后监督,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条分别针对不同监督检查的结果规定了撤销、吊销、没收、罚款、相关人员不得

39、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等条款。,生产环节监管的重点,无证生产 生产有证无号产品 侵犯知识产权 违反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采购原料不实行查验或者检验 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 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 违反产品留样制度 未附具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营环节的处罚规定条款,为强化经营环节的监督,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分别针对不同监督检查的结果规定了限期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经营环节的处罚规定条款,经营环节监督的重点: 不具备经营条件、不实行购销台帐; 经营无证无号和无标准、无合格证、无标签的产品; 经营限制性

40、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产品; 经营无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经营原料等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拆包、分装、再加工、添加物质; 经营失效、霉变、超保质期的产品等。,召回制度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是涉及召回的处罚条款,规定: 对生产企业不实行召回的处罚规定; 对经营环节不停止经营问题饲料产品的处罚规定。,对生产、经营中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处罚条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手段有:没收、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监督重点: 以非饲料冒充饲料 以此种冒充他种饲料 无质量标准 不符合质量标

41、准 饲料产品与标签标识的内容不一致,养殖环节的监督处罚条款, 本条例中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为养殖环节的法律责任条款,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罚手段: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及非法添加物、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养殖环节的监督处罚条款, 违法行为: 使用无证无号产品、无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产品 使用无标签、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产品 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不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 在反刍动物中使用动物源性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公布的禁用物质或者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对外供应自配料。,几个问题的说明,1、各部门及其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加强对新条例相关条款的学习、理解、运用。 2、供应部门:按新条例规定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辅材料。 3、质量技术部门:按新条例规范原料使用、包装及标签制作,对原来的原料、包装、标签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原料保管、生产车间、成品保管:按新条例要求,从5月1日起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5、销售部门:组织学习新条例,对经销商、客户加强新条例的宣传,逐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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