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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之船舶优先权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376195 上传时间:2019-11-04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3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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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目录,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保)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水上运输总公司石龙水上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石龙水上运输公司)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1,案情简介,1,案情简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深圳人保,依据,请求确认其代位求偿的石龙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蛇口码头利润损失港币411157.26元及其利息、扫海费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具有船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1、原审判决认定“只有侵权造成的财产有形灭失或损坏所引起

2、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原审判决滥用自由裁量权,越权对有关法律条文作出限制性解释。 3、猜测立法本意,参照国际条约,推断立法精神,不能作为判案根据。,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2.本案所涉的损失不应当享有船舶优先权,争议焦点,海事局组织强制打捞清除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箱是公行为,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蛇口码头是主要的受益者。,我国海商法对清除费用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及其受偿顺序却没有明确规定。,争议焦点,2005民四他字第28号文批复:一、“财产赔偿请求”应理解为由于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有形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不应包括经营利润损失及经营利润的利息损失。二、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清除搁浅或者沉没船舶的清除费用可以在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谢谢,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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