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何 正 确 运 用 计 量 经 济 模 型 进 行 实 证 分 析 计 量 经 济 学 作 为 实 证 分 析 的 主 要 手 法 , 已 经 被 中 国 广 大 经 济 研 究 者 接 受 。 但 是 ,正 确 运 用 计 量 经 济 模 型 , 得 出 一 个 稳 定 、 合 理 以 及 可 靠 的 参 数 估 计 值 , 还 没 有 一个 很 好 的 系 统 梳 理 。 由 于 计 量 经 济 学 的 统 计 学 基 础 , 不 正 确 使 用 计 量 经 济 模 型 , 可 能 会 使 估 计 结 果不 稳 健 , 从 而 产 生 “ 变 色 龙 ” 一 样 的 实 证 结 果 ,
2、 导 致 实 证 结 果 的 政 策 分 析 被 广 受质 疑 。 本 文 从 数 据 、 模 型 和 参 数 等 3个 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应 用 计 量 经 济 学 模 型 在 实 证 分析 中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 首 先 , 数 据 是 进 行 实 证 分 析 的 基 础 。 数 据 按 照 来 源 , 可 以 划 分 为 微 观 调 研 数 据 、机 构 统 计 数 据 以 及 实 验 数 据 。 在 广 为 使 用 的 调 研 数 据 和 统 计 数 据 中 , 系 统 性 误 差包 括 测 量 误 差 和 样 本 选 择 常 常 存 在 。 如 果 无 视 这 些
3、误 差 , 可 能 使 估 计 结 果 不 能 满足 一 致 性 。 如 果 数 据 存 在 系 统 性 测 量 误 差 , 工 具 变 量 方 法 通 常 是 主 要 的 解 决 方 案 ;如 果 数 据 存 在 系 统 性 的 样 本 选 择 问 题 , Heckman方 法 是 广 为 使 用 的 校 正 方 法 。 其 次 , 从 模 型 的 角 度 来 说 , 任 何 模 型 都 包 括 环 境 假 设 、 机 制 以 及 求 解 3个 组 成 部分 。 其 中 , 环 境 假 设 对 计 量 经 济 模 型 的 正 确 使 用 尤 为 重 要 。 在 运 用 计 量 模 型 时 ,
4、必 须 要 清 楚 了 解 他 们 的 假 设 条 件 , 并 对 这 些 条 件 作 必 要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 计 量 经 济模 型 区 别 于 统 计 模 型 最 重 要 的 假 设 : 变 量 的 外 生 性 、 许 多 因 素 可 以 造 成 变 量 内 生性 问 题 。 工 具 变 量 是 对 内 生 性 常 见 的 检 验 和 校 正 方 法 。 可 是 有 些 研 究 中 , 工 具 变量 无 从 寻 找 , 就 必 须 要 依 靠 实 验 经 济 学 的 方 法 。 伪 回 归 在 计 量 分 析 中 也 不 鲜 见 。 伪 回 归 可 能 是 由 模 型 本 身 原
5、 因 造 成 的 , 也 可 能 是数 据 结 构 造 成 的 。 计 量 经 济 学 是 结 合 了 经 济 学 理 论 和 统 计 学 的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 没有 经 济 学 理 论 基 础 的 计 量 经 济 分 析 ,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伪 回 归 结 果 。 某 些 特 殊 的 数 据结 构 , 如 非 平 稳 的 时 间 序 列 或 非 平 稳 的 空 间 数 据 , 都 可 能 导 致 伪 回 归 结 果 。 再 次 , 计 量 经 济 学 的 基 础 虽 然 是 统 计 学 , 但 是 两 者 之 间 还 存 在 一 些 差 异 。 由 于 技术 上 的 限 制
6、 , 现 有 的 计 量 经 济 模 型 的 检 验 还 是 基 于 统 计 检 验 , 所 谓 “ 显 著 性 ” 都是 统 计 上 的 显 著 性 , 这 不 同 于 “ 经 济 上 的 显 著 性 ” 。 在 实 证 分 析 中 , 在 讨 论 估 计参 数 在 统 计 上 显 著 性 的 时 候 , 也 必 须 要 讨 论 经 济 上 的 显 著 性 , 后 者 有 时 可 能 更 重要 。 最 后 , 计 量 经 济 学 的 估 计 结 果 通 常 会 被 运 用 到 政 策 分 析 中 去 , 但 是 Lucas批 判( 1976) 认 为 参 数 的 估 计 值 可 能 会 随
7、着 政 策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使 计 量 经 济 学 无 法为 政 策 分 析 服 务 。 为 了 应 对 Lucas批 判 , 计 量 经 济 学 家 提 出 了 变 量 超 级 外 生 性的 概 念 。 条 件 于 超 级 外 生 的 变 量 , 数 据 产 生 机 制 对 估 计 参 数 结 果 没 有 影 响 , 这 时的 政 策 分 析 才 有 意 义 。 计 量 经 济 学 论 文 的 写 作 方 法 基 于 实 证 研 究 的 视 角 钟 经 樊 台 湾 中 央 研 究 院 经 济 研 究 所 学 习 计 量 经 济 学 的 最 后 目 的 是 为 进 行 实 证 研
8、究 , 但 对 初 学 计 量 经 济 学 的 人 而 言 ,要 写 一 篇 有 实 证 研 究 的 报 告 或 论 文 时 常 有 不 知 如 何 着 手 的 感 觉 , 这 里 我 便 对 实 证研 究 的 规 划 以 及 论 文 的 写 作 做 一 些 粗 浅 的 建 议 。 前 期 规 划 : 1. 广 泛 收 集 参 考 文 献 , 决 定 计 划 的 目 的 和 范 畴 : * 决 定 所 要 解 释 的 现 象 是 什 么 ? * 决 定 所 要 检 验 的 假 设 或 理 论 是 什 么 ? * 决 定 所 要 预 测 的 趋 势 是 什 么 ? * 决 定 所 要 评 估 的
9、 政 策 是 什 么 ? 2.建 构 实 证 计 量 模 型 ; * 除 研 读 相 关 经 济 理 论 之 外 , 应 比 较 三 至 五 篇 有 实 证 分 析 之 文 献 中 的 实 证 计 量 模型 : * 确 认 计 量 模 型 中 解 释 变 量 和 应 变 量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causality) ; * 理 清 各 模 型 的 异 同 及 优 缺 点 , 思 考 改 进 文 献 中 现 存 模 型 的 可 能 ; * 最 后 决 定 实 证 计 量 模 型 雏 形 ; * 初 步 调 查 是 否 有 相 关 的 资 料 , 若 无 则 实 证 模 型 设 计 的
10、 再 好 也 无 用 。 3.收 集 相 关 资 料 ; * 对 数 据 的 精 确 性 一 定 要 严 格 查 核 , 对 错 假 漏 数 据 要 仔 细 修 正 ; * 使 用 电 子 表 格 软 件 对 数 据 列 表 绘 图 , 以 验 证 数 据 的 逻 辑 合 理 性 , 对 不 合 理 的 数值 要 有 所 处 理 ; * 不 论 要 用 的 是 横 断 面 数 据 或 是 时 间 数 列 , 数 据 数 目 越 多 越 好 , 面 板 数 据 ( Panel Data) 尤 佳 ; *对 资 料 数 值 作 一 些 整 理 , 表 列 各 种 基 本 统 计 量 ( 样 本 平
11、 均 值 、 变 异 数 、 变 量 间的 样 本 相 关 系 数 等 ) 、 变 量 之 间 的 两 两 交 互 列 表 、 做 一 些 初 步 图 解 分 析 。 计 量 方 法 的 执 行 : 1.计 量 方 法 不 应 太 简 单 ( 例 如 只 做 到 最 简 单 的 OLS) , 但 也 不 必 过 于 复 杂 , 应 针对 问 题 采 用 恰 到 好 处 的 计 量 方 法 。 若 采 用 了 比 较 复 杂 的 计 量 方 法 , 则 要 说 明 为 什么 简 单 的 方 法 不 适 合 。 计 量 方 法 的 好 坏 不 在 其 复 杂 程 度 , 而 在 于 它 是 否 能
12、 够 帮 我们 得 到 正 确 的 估 计 值 , 以 了 解 数 据 中 所 包 含 的 真 正 信 息 。 2.除 了 估 计 值 以 及 对 应 的 t 检 定 外 外 , 也 可 做 一 些 F 检 定 之 对 多 个 系 数 的 假 设检 定 。 3.回 归 模 型 的 设 定 , 尤 其 是 解 释 变 量 的 取 舍 , 可 在 估 计 过 程 中 不 断 的 修 正 。 对 应变 量 和 解 释 变 量 均 可 尝 试 诸 如 对 数 、 指 数 、 幂 函 数 等 不 同 的 转 换 。 这 些 转 换 方 式的 决 定 , 以 经 济 理 论 上 的 考 虑 最 为 重 要
13、 , 不 能 单 只 为 了 提 高 模 型 的 配 适 , 而 盲 目的 做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变 量 转 换 。 4.选 取 解 释 变 量 时 , 应 有 如 下 的 考 虑 : *解 释 变 量 和 应 变 量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一 定 要 正 确 , 也 就 是 说 , 解 释 变 量 是 原 因 在先 , 应 变 量 是 结 果 在 后 , 有 一 定 的 先 后 顺 序 。 尤 其 要 注 意 , 有 些 变 量 数 值 的 产 生很 可 能 是 和 应 变 量 同 时 决 定 的 , 或 是 因 果 关 系 不 很 明 确 ( 也 就 是 说 , 相 对 于 应
14、 变量 而 言 , 这 些 变 量 是 内 生 的 ) , 则 在 选 取 这 些 变 量 作 为 解 释 变 量 时 , 便 要 非 常 小心 。 解 释 变 量 的 内 生 问 题 常 常 是 研 究 被 批 评 的 主 要 原 因 ; *要 注 意 解 释 变 量 的 同 构 型 , 不 能 不 分 青 红 皂 白 的 将 一 大 堆 彼 此 相 关 性 很 高 的 变量 ( 包 括 相 同 变 量 的 不 同 转 换 、 或 是 几 个 变 数 间 的 各 种 交 乘 项 ) 放 进 回 归 式 内 ,造 成 严 重 的 线 性 重 合 问 题 ; *经 济 理 论 所 牵 涉 到 的
15、 变 量 常 常 是 无 法 观 察 到 的 , 因 此 在 做 实 证 研 究 时 必 须 采 用替 代 变 量 ( Proxy) , 研 究 者 要 对 所 选 用 之 替 代 变 数 的 合 理 性 详 加 说 明 。 由 于 数据 总 有 些 缺 失 , 常 有 人 在 束 手 无 策 之 下 , 采 用 了 很 多 匪 夷 所 思 的 替 代 变 数 ; * 虚 拟 变 量 的 定 义 要 清 楚 而 合 理 , 使 用 要 小 心 ; * 要 探 讨 解 释 变 量 不 足 、 观 察 值 有 误 差 等 数 据 缺 失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计 量 问 题 。 5.横 断 面
16、数 据 要 注 意 异 方 差 ( Heteroscedasticity) 的 问 题 , 时 间 数 列 的 数 据 则要 注 意 干 扰 项 自 我 相 关 ( Autocorelation) 的 问 题 。 要 确 定 时 间 数 列 的 稳 定 性( Stationarity) , 若 有 季 节 变 动 也 要 加 以 处 理 。 6.模 型 的 稳 定 性 要 注 意 , 可 能 需 要 诸 如 Chow Test 或 CumSum Test 的 检 验 。 7.若 用 到 MLE 或 GM等 非 线 性 计 算 , 则 在 撰 写 报 告 时 要 对 数 值 方 法 的 细 节
17、,诸 如 统 计 软 件 及 数 值 方 法 的 名 称 、 起 始 值 之 选 取 、 收 敛 速 度 、 是 否 产 生 区 域 解( localsolution) 、 收 敛 条 件 的 设 定 等 , 均 需 有 所 说 明 。 8.若 实 证 模 型 中 有 多 个 应 变 量 ( 和 对 应 之 方 程 式 ) 值 得 同 时 分 析 , 则 可 考 虑 采用 Seming unrelated regresion甚 至 联 立 回 归 模 型 等 系 统 模 型 , 以 更 有 效 的利 用 各 回 归 式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 报 告 的 写 作 : 1.首 页 : 报 告
18、 题 目 , 作 者 名 字 , 系 所 , 学 号 , 日 期 。 2.摘 要 : 对 全 文 宗 旨 作 一 简 单 描 述 , 并 简 述 文 章 的 目 的 是 对 经 济 结 构 的 分 析 ,还 是 对 未 来 趋 势 的 预 测 , 还 是 对 政 策 的 评 估 ; 然 后 简 单 介 绍 所 使 用 的 模 型 及 变 量 ,数 据 的 种 类 及 来 源 , 所 估 计 的 模 型 , 所 采 用 的 计 量 方 法 ; 最 后 以 最 主 要 的 实 证 结果 为 终 结 。 3.绪 论 : 说 明 研 究 的 性 质 、 范 围 和 目 的 , 并 从 不 同 角 度
19、或 一 个 比 较 宽 广 的 视野 ( 历 史 、 社 会 、 文 献 、 问 题 严 重 性 等 ) 来 解 释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 4.文 献 回 顾 : 对 和 主 题 有 直 接 和 间 接 关 系 的 文 献 做 一 个 简 单 清 楚 有 系 统 的 回顾 , 和 主 题 有 直 接 关 系 但 有 不 同 结 果 的 文 献 , 更 是 要 有 比 较 完 整 的 解 释 。 5.模 型 设 定 : 模 型 有 理 论 模 型 和 实 证 模 型 两 类 。 理 论 模 型 是 从 经 济 理 论 中 直接 导 出 , 而 实 证 模 型 则 是 从 理 论 模 型 衍
20、 申 出 来 , 是 要 实 际 以 资 料 来 估 计 的 。 理 论模 型 通 常 需 以 数 学 推 导 , 因 此 文 章 中 可 列 出 一 些 关 键 的 数 式 以 帮 助 理 论 的 阐 述 ,但 不 应 长 篇 累 牍 的 堆 积 只 有 间 接 关 系 的 数 式 。 实 证 模 型 通 常 是 以 回 归 模 型 的 形 式表 示 , 对 模 型 中 所 涉 及 的 变 量 均 须 给 与 明 确 的 定 义 , 对 解 释 变 量 和 应 变 量 之 间 的关 系 要 详 尽 的 说 明 , 也 要 解 释 对 模 型 中 主 要 系 数 ( 或 由 这 些 系 数 所
21、 导 出 之 弹 性 、乘 数 等 ) 可 能 数 值 的 大 小 及 符 号 有 怎 样 的 理 论 预 期 。 6.资 料 说 明 : 对 数 据 的 种 类 , 性 质 , 来 源 出 处 , 数 据 修 订 的 方 式 , 数 据 中 可能 有 的 错 误 和 缺 失 , 都 要 有 详 细 的 说 明 , 最 好 也 能 将 资 料 的 基 本 统 计 量 表 列 出 来 。 7.计 量 方 法 的 描 述 : 对 所 用 到 的 每 一 个 符 号 都 要 有 清 楚 的 定 义 。 8.实 证 结 果 的 报 告 : * 系 数 估 计 的 主 要 结 果 均 须 以 表 列 出
22、 , 在 表 中 每 一 系 数 对 应 之 变 量 名 称 要 写 清 楚 ,每 一 系 数 估 计 值 旁 均 须 伴 随 一 标 准 差 ( s.e.) 或 t统 计 量 , 也 可 加 列 p 值 , 对于 显 著 的 估 计 值 也 可 附 加 诸 如 星 号 之 特 殊 标 记 以 提 醒 读 者 。 显 示 模 型 整 体 表 现 的统 计 量 , 诸 如 R2( 线 性 回 归 模 型 ) , F 检 定 统 计 量 , Durbin-Watson检 定 统计 量 ( 对 时 间 数 列 资 料 ) , 也 可 选 择 性 的 列 于 表 内 。 在 表 的 脚 注 中 , 必
23、 须 说 明 表中 所 有 的 特 殊 符 号 和 简 称 , 表 中 变 量 名 称 的 选 取 , 应 尽 量 采 用 有 意 义 的 中 文 简 称 ,少 用 无 意 义 的 英 文 字 母 组 合 。 制 表 的 基 本 原 则 就 是 要 让 读 者 便 捷 、 完 整 而 清 楚 的了 解 估 计 的 结 果 ; *对 主 要 回 归 系 数 ( 或 由 回 归 系 数 所 导 出 之 弹 性 、 乘 数 等 ) 估 计 值 的 大 小 、 符 号及 显 著 与 否 要 详 加 讨 论 , 对 于 显 著 的 估 计 值 更 要 和 理 论 预 期 值 比 较 , 若 有 明 显
24、的矛 盾 , 则 要 探 讨 原 因 ; * 若 能 在 文 献 中 找 到 类 似 模 型 的 估 计 结 果 , 则 应 择 要 报 告 , 并 做 比 较 ; *对 重 要 回 归 系 数 若 是 得 不 到 显 著 的 估 计 值 , 则 要 探 讨 其 中 原 因 。 也 绝 不 能 对 不显 著 的 估 计 值 做 出 过 度 的 解 释 , 尤 其 不 能 宣 称 不 显 著 的 估 计 值 支 持 或 不 支 持 某 些特 定 结 论 。 我 们 要 知 道 估 计 值 不 显 著 , 就 是 表 示 所 使 用 的 数 据 不 能 够 提 供 足 够 的信 息 , 若 是 没
25、 有 足 够 的 信 息 , 当 然 不 能 够 也 不 应 该 做 出 任 何 确 切 的 结 论 ; *为 增 加 文 章 的 清 晰 度 , 能 够 条 列 的 结 果 应 尽 量 条 列 ( 但 要 注 意 条 列 式 的 阐 述 易流 于 机 械 化 而 让 读 者 失 去 兴 趣 ) , 同 样 的 , 能 够 列 表 的 结 果 应 尽 量 列 表 , 表 格 应尽 可 能 的 明 确 、 独 立 自 主 而 自 成 一 体 ( 多 利 用 表 格 下 端 的 附 注 详 加 解 释 表 格 的 内容 ) , 尽 可 能 让 读 者 不 用 在 文 章 中 到 处 找 相 关 说
26、 明 。 此 外 , 图 表 也 是 一 个 非 常 精准 有 效 之 传 达 信 息 的 方 式 , 应 多 加 利 用 ; * 所 有 具 有 政 策 意 义 的 重 要 论 点 都 要 经 过 假 设 检 定 的 严 谨 统 计 程 序 探 讨 其 显 著性 ; * 若 要 根 据 估 计 模 型 对 数 据 外 的 时 期 或 状 况 进 行 预 测 , 则 态 度 必 须 保 守 谨 慎 , 尽可 能 设 想 预 测 可 能 不 准 的 原 因 ; * 所 有 列 举 的 统 计 数 字 应 尽 量 保 持 统 一 的 小 数 点 位 数 (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数 或 四 位
27、数均 可 ) , 如 果 有 很 小 或 很 大 的 数 字 , 则 可 以 用 科 学 表 示 法 表 示 ( 例 如 1.2345 x 10-4) , 尽 可 能 显 示 出 三 至 五 位 有 效 数 字 。 9.结 论 : 对 所 有 重 要 结 果 做 一 个 完 整 的 总 结 , 并 经 由 理 论 或 数 据 中 不 尽 完 美 处 的讨 论 , 指 明 未 来 研 究 的 方 向 。 10.列 举 参 考 文 献 。 一 些 注 意 事 项 : 1.正 确 的 进 行 研 究 很 重 要 , 但 如 何 将 研 究 结 果 有 条 有 理 、 完 整 而 正 确 的 写 成
28、报 告则 更 是 重 要 。 由 于 大 学 教 育 并 不 重 视 国 文 ( 英 文 ) 写 作 的 训 练 , 很 多 学 期 报 告 的问 题 都 在 于 国 文 ( 英 文 ) 的 写 作 。 所 以 对 报 告 主 体 完 成 后 的 文 字 修 饰 工 作 , 一 定要 给 与 很 大 的 重 视 。 2.写 论 文 应 该 抱 持 着 推 销 产 品 的 心 态 , 所 以 在 包 装 产 品 ( 即 写 文 章 ) 之 前 要 清 楚的 了 解 顾 客 ( 读 者 ) 的 基 本 心 理 : 顾 客 基 本 上 是 报 着 不 太 关 心 但 走 着 瞧 的 心 理 ,所 以
29、 写 文 章 时 , 便 要 时 时 设 想 如 何 能 在 非 常 短 的 时 间 内 让 顾 客 对 产 品 发 生 兴 趣 ,当 然 也 要 设 想 如 何 能 让 他 们 在 将 产 品 消 化 后 能 对 产 品 赞 不 绝 口 。 3.大 家 都 知 道 文 章 中 每 一 个 章 节 都 有 一 个 主 题 ( 章 节 的 标 题 就 是 用 来 点 明 该 主题 的 ) , 但 很 多 人 似 乎 是 不 知 道 , 文 章 中 的 每 一 个 段 落 也 有 各 自 的 主 题 , 也 就 是说 每 一 个 段 落 只 是 用 来 说 明 一 件 事 情 的 。 很 多 人
30、常 在 该 分 段 的 时 候 不 分 , 以 致 一个 段 落 中 常 挤 进 两 三 个 不 太 相 关 连 的 主 题 , 而 让 读 者 不 易 掌 握 文 章 重 点 。 4.相 对 的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 同 一 个 主 题 , 也 应 该 在 同 一 个 地 方 讲 清 楚 , 而 不 应 该在 文 章 中 不 同 的 地 方 重 复 出 现 ( 在 序 论 及 结 论 中 对 各 主 题 之 概 论 则 例 外 ) , 尤 其是 不 应 该 在 不 同 的 地 方 出 现 互 相 矛 盾 的 说 法 。 但 有 时 候 在 对 一 个 主 题 的 解 释 过 程中 , 可 能 需 要 先 了 解 一 些 其 它 的 概 念 , 因 此 有 必 要 将 一 个 主 题 的 解 释 , 分 置 于 文章 中 两 个 不 同 的 段 落 。 若 如 此 则 在 前 一 部 份 解 释 完 成 后 , 应 预 先 告 知 往 后 还 会 有更 多 的 说 明 。 这 种 做 法 既 让 读 者 有 一 个 全 盘 了 然 的 感 觉 , 也 提 醒 自 己 在 前 后 不 同地 方 的 说 明 要 彼 此 呼 应 而 不 重 复 或 矛 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