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通报制度 一、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经营的资格,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入市场批发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进行处理,并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四、销售者租赁仓库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农产品,履行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