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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中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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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论共同犯罪的中止摘要: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中的特殊形态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的结合,从而对这个结合物的认定、处理亦相当复杂。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理论问题,在我国的刑法中至今没有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尤其在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界的观点也众说纷纭,致使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解也不同,从而使得在适用法律时没有标准可参照。本文将会对共犯中止有效性进行论述,以此来完善我国关于共犯中止理论,为共犯中止认定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价值。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缺陷;建议On the discontinuance of Joint Crim

2、eAbstract:Joint crime is the combination what is the special form which is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and the special form in the process of committing a crime.Thus the recognition,treatment of this combination is also quietly complex.Joint crim is a theoretical problem that law and

3、judicial practice circle concern, in our countrys criminal law has no regulation about joint crime up to now,especially in the effectiveness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are not same,this situation ca-use that the criminal justice judge on joint crime patterns have differ

4、ent understandings,so there is no standard reference when the criminal justice judge uses the law.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Joint crime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theory about the Joint crime and to provide reference value of the theory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Joint crime

5、.Key Words: common crime;suspension ;effectiveness; defect; advice共同犯罪是犯罪结构中的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当这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时便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在现实案件中,共犯中止分为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两种情况。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有的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属于共犯全部中止。而部分中止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成功地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当在共同实行犯罪中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

6、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是没有成功阻止其他共犯实施犯罪。那么对于以上几种共同犯罪中止行为该怎样认定呢?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笔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一一对其回答。第 2 页一、共同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论述我国的刑法中只规定了犯罪中止成立应具备的要件,即中止的时间性(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中止的自动性和中止的有效性。该标准对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认定,一般都比较好掌握,然而如果用该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犯进行认定,就比较麻烦复杂。因为共同犯罪的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和行为人的个体性特征,从而导致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标准难以统一,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其时间性、自动性特征与单独犯罪

7、中止要件并无太大的出入,而在有效性特征方面则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本文将着重论述有效性特征,对时间性和自动性则简单概述。(一)时间性和自动性所谓的时间性,就是要求共同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此要件与个人犯罪中止没有太大的出入。自动性则是要求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或部分共同犯罪人出于自已的意愿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以上两个要件和单独犯罪中止认定要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在界定方面也较简单,因此,笔

8、者则简单概述。下面将主要论述中止的有效性。(二)中止的有效性我国关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规定,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我国刑法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界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接下来,笔者将分析比较我国刑法界关于共犯中止有效性的几个主要理论。1、我国关于共犯中止有效性的理论(1)整体中止论该学说认为由于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既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是以犯罪的法定结果没有出现为前提的,故只要是犯罪的法定结果一经实现,无论部分主体如何中止,单个的行为都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我认为,这一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

9、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独立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2)个别中止论第 3 页认为共同犯罪虽然具有整体性的特征,但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是由每个个体的独立行为组成的,其中个体自动停止犯罪,就同整个共同犯罪脱离了联系,与其以后出现的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犯罪中止。然而这一观点只强调共犯的独立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

10、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3)区别对待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认定犯罪中止,要区分主犯还是从犯,尽管犯罪的法定结果发生了,只要系从犯,并且在结果出现前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有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在我看来此观点合理之处在于,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4)切断因果关系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

11、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而该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2、共犯中止有效性之既遂原因

12、力消除论论述前四种理论各有利弊,都不是一种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可行性的理论,我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独立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在我看来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即我国刑法界所谓的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首先在客观方面,该观点认为部分共犯人脱离共同犯罪并不能成立犯第 4 页罪中止,在其脱离行为不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还需

13、要采取积极地措施防止该结果的发生;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不能仅限于自己在主观上脱离共同犯罪故意,而且还应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悉这一事实,以切断其在主观上给其他共犯形成的原因力。如果行为人在望风时悄悄溜走,则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因为悄悄溜走的行为并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产生心理上的影响,而是使其以为仍有人在望风从而继续放心地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放弃望风时告诉其他共同犯罪人这一事实并积极劝说其他人放弃共同犯罪,而劝说未成功之下,其他共犯仍犯罪既遂,那么行为人构成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则是犯罪既遂。既遂原因力消除论,不仅兼顾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抑制作用,如果行为

14、人积极主动的消除了自己先行为在后续犯罪行为中的合力作用,同时切断了犯罪故意,那么,行为人已经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剥离出来,认定中止符合客观实际。另外,这种理论一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采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更加积极主动的终止犯罪有促进作用。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该按照既遂原因力消除论的来认定,下面笔者将运用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来分析几个例子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是共犯中止的行为。 3、案例分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犯罪的现象,如:例1、甲、乙共谋到某建筑工地盗窃钢筋,甲借来一辆手推车交给乙,约好晚上一同去。甲回家后感到害怕、后悔,晚上没有去,乙独自盗窃了价值万元

15、的钢筋。例2、甲、乙、丙、丁酒桌上闲聊觉得应该想办法弄点钱花,甲提出他曾到过李四家发现他家很有钱,四人遂商定去李四家抢钱。鉴于李四认得甲,商定甲负责带路、在门外望风。四人到达李四家门口,在乙丙丁前去破门入户抢钱之际,甲害怕跑回家了。这里的“中途退出” ,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包括预谋、策划、预备、实行犯罪之后犯罪既遂之前退出。上述例1、例2中的甲就是中途退出了共同犯罪。然而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成立犯罪中止吗?通过上文中刑法有关理论条例,我们可判断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这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即不具备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要件。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作用并非止于己身而

16、是及于其他共犯人,因此还应当以其他共犯人之结果为自己犯罪行为之结果,中止有效性要件中的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包括其他共犯人之行为结果。上述例1、例2中的甲虽然自己中途退出了犯罪,但是没有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进行犯罪造成犯罪的结果,不具备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件,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第 5 页综上所述,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该是所有共犯或部分共犯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部分共犯放弃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

17、果关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二、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缺陷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根据的是单独犯中止的规定。刑法学界通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本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未能阻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以适当从轻处理。对中止犯的减轻或免予处罚,只能及于中止犯自身。未实行中止行为的其他共犯,不得与中止犯一样受到从宽处理。由上面的通论可看出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缺陷有以下几点:(一)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也忽

18、视了共同犯罪的相对独立性和共犯人的主体性。共同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利用、相互配合而形成的行为整体。其整体性不是指共同犯罪只有整体的一个犯罪行为,而是指各个共犯的犯罪行为因为彼此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而具有整体性;另一方面共同犯罪行为是由各个共犯人的行为所组成的,每个具有主体性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并非与其他共犯行为绝对的不可分割,因而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各共犯人就具有了独立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二)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这种观点机械地、不加区分地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确立了单一的标准,即任何共犯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整个

19、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法律应具有原则性的特点,也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在共同犯罪中,存在部分共犯人停止了利用其他共犯的行为继续犯罪,并且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利用自己的行为继续犯罪,但其他共犯人利用其他条件而达到既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实施中止行为的共犯人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犯结果的发生,显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是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三)违反了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原则,不利于鼓励共犯人及时退出犯罪,也缺乏对一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的考量。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看,一般对于未遂犯可以减轻其刑罚,而对于中止犯则必

20、须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科刑上所设的这种差别,是为了第 6 页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犯人能够考虑后退,在褒奖的意义上有架设“黄金桥”的说明。如果对成立中止的条件规定过于苛刻,则不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在共同犯罪中要求共犯人成立中止,必须以其个人的力量去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实属强人所难,这种要求违反了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原则,缺乏对人性的关怀,也违反了正义的目的。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标准的通说不慎科学,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确立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标准,必须科学地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特征,既要看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看到共同犯罪的独立性;既要看到共同犯罪的一致性。又要看到

21、共同犯罪的个体性。必须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必须有利于鼓励共犯人及时退出犯罪,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三、关于完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建议(一)增设准中止的规定我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关于刑法增设准中止的条款,在立法方面通过增设准中止条款,规定如果部分共犯(实行犯、帮助犯)不仅自己悔悟自动停止实施犯罪,而且尽力消除了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犯关系,则应当成立犯罪中止。这样就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建立一种相对宽松的制度,有利于制造合理的悔罪机会,更有力地分化共同犯罪。正如有些刑法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犯罪中止立法应当体现以有效为原则,以真诚为补充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表现为:一方面要求犯罪

22、悔悟者应当尽一切可能去实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实际评价时,对于不可能实现有效性的情形,应当用真诚性来决定行为的性质” 。(二)应当将罪刑相适应原则引入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责任的大小。通过权衡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责任以及由此决定应处的刑罚轻重,来考虑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衡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还是既遂。(三)在坚持传统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的同时,有必要适当强调共犯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不仅包括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从犯相对于实行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3、而且也包括各个实行犯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这些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四)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法律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不同地位与作用提出不同的期待。法律不能对行为人提出过高的要求。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体现。第 7 页四、结论共同犯罪的中止虽然是是犯罪构成结构中的特殊形态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的结合,但只要在认定时对共犯中止的有效性适度把握,即运用既遂原因力消除论,并在认定时本着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共同犯罪的中止的定性问题也将会得到圆满的解决。我国刑法中关于共犯中止的认定理论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有关司法理论空白,在具体的实

24、务中不利于正确地对共同犯罪进行定罪。这是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缺陷,本文针对这样的缺陷提出的两条完善理论的建议,希望可以弥补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不足之处。参考文献:1童伟华共同正犯的部分中止问题研究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8期2陈兴良刑法疑难案例评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版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实践与应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4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 1版(234235页) 5刘志伟刑法学的新动向2004年,第1卷. 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以及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第 6 版.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 版8马克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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