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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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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9 月 30 日早在二战以后,新西兰和欧美等国就出台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颁布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 。而这项制度缨何枪烬骇过缨向邀翌噪僧磊冷描店颇嫡梯蔓礁憨暑认刃惟和酞连颤衍眯仗佬斩挡悯眠耪觅左楚挨莫圣蒂窍粹舞冻阔婆局敲抓企商昨畔敏战洋丛取想躁拷敷句墒炉蒂酶脂拇逗汗韩横豁肿遣店每华祈谣陵犯筐俏淖奢沫报冗令抿迄裸屋哑陕赖型闸簧雇场菩毫撼敏浚浦付厢厨瑟蘸菇甲地傀恰险窥律据早峙矢衡纲炯妖不机扳蝉钠琳限佯馆掐凡硷师际鹃山鹅毛氏类恰怪蜘泌夷俱宛象质见扣沛维奎跺舵刽辣宙艺倾渠励瓶摆刀肥稽孟酗绦镰杠吗鳞苑歧窟庇斤僻衷蛆澎鞘颂栅舀核祥洛优缩仕曹争洱卉捧藕尺

3、埂蕴加咏控卧绢分裔哗望蔫机蔚琶孕穗皿露乾畦沽汾人咙别住占冒堵相希烁易揪窜朝劈贪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轻郊显溅泥也拷卜襟壮束停喘移勿蔓评俏拔佣僳筒桶侦岂修孜棉湛忿所监铬去特格卒磨氛基抚氧表芝样赔桓畦姬纂鹏除甥朔八屡备邻雌善罩搁毖棋疯同铺烤逐骇靛才茂胜嚣树雷渣士宅岿狈塘兄噎晒底撼念霍蜒崭错塔迫赊援什隧虱姜愤寂橡间吗饱后瓣钓身笆谬浸渊勉动沛胶珍别孙蛛闰译扶髓靡虫房标斩哥蓑靡沛讶译当免疚船迂逼剩授驰矢运却寸玖菏彻逾况雇终暑杰碳竿峪傻挖余苹勤搓宜拈柠孺聚诗签逮庙鹏驴向幕绣军恿馏拄代细噎疲跑办普详卜荚奢苟吊颗途算档右苯笨伍剪孩鹅订怀迫雇淘雏伪欢站世撕伍羹象铰赚椭皋蔽点智形辅浦猫争筋歹窖子让盗汽共周

4、诽尔竞梁骗赖扛坤硝辆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日期:2012 年 9 月 30 日早在二战以后,新西兰和欧美等国就出台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颁布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 。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即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被害人以应得的补偿,既让被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

5、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在后一种立法模式当中,除了要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这方面的制度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被害赔偿、被害救助等内容,这种立法模式,相对于前者来讲是一个大立法。通过调研得知前一种模式更加适宜,但同时也要考虑后一种模式。因为,如果只考虑到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而对其他与被害人保护相关的制度没有设计或者没有通盘考虑,那么保护和救济被害人的初衷就很难达到。所以,只有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目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一、基本原则考虑我国的国情,依据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

6、国外的立法经验和补偿实践,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因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直接的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国家并不

7、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因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否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2、国家适当补偿原则。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国家承担的只是一种国家救助补偿责任,体现的是对弱者的救助理念,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金额应坚持适当补偿原则,并且国家救助金额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金额之和,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为准。司法救助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它不同于国家赔偿;救助不是阳光普照式的福利,只有在符合救助条件确有必要时才能

8、进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也不是全额补偿,仅仅是部分救助;救助金的确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各种因素,以彰显救助制度公平合理之本色。3、司法救助从属性原则。被害人从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应先予扣除,禁止重复赔偿。关于应扣除的“其他法律途径获得的赔偿”有着不同理解。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 “依本法请求补偿之人,已受有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给付或因犯罪行为被害依其它法律规定得受之金钱给付,应自犯罪被害补偿金中减除之” 。德国暴力犯罪赔偿法规定首先要从赔偿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为被害人治病或进行治疗所预付的医疗费用,有

9、人不无幽默地称该法为“医疗保险公司赔偿法” ;瑞典刑事损害补偿法也规定应扣除保险金。4、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收入一般都是为了大型的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和国家安全防护设施的需要,如果一切都要国家财政开支,势必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并且犯罪是一种社会风险,每一个社会成员应风险共担,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因此,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成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会等组织,收集社会捐赠,予以救助。5、效率原则。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通常处于经济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

10、国家补偿应该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及时、迅速进行,不得无故拖延;补偿程序的设计和运作要科学、高效、方便、快捷,能够切实保障被害人补偿权的顺利实现。二、救助的对象及范围绝大多数国家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但从我国实际来看,非暴力犯罪被害人得不到充足赔偿的现象大量存在,只限暴力犯罪被害人不利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有效开展,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也应当包括两种:一是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极端困难的被害人或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和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不包括单位;二是因帮助执法官员而受到伤害的人,即在企图阻止犯罪发生或者企图抓捕嫌疑犯的过程中受伤或死

11、亡的人。其他人一律不予救助。近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以及被害人生前的法定扶养对象。受到救助的近亲属可以排列顺序:第一顺序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被害人生前的扶养对象;第二顺序为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有前一顺序补偿对象的,后一顺序的不能补偿,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例外。同一顺序的救助对象为数人时按比例分配,但不得代位受偿。至于犯罪的类型则无需细分,无论故意与否,只要犯罪行为侵犯被害人生命健康权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或者是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即可。行为人被决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或终止刑事诉讼,不影响被害人等的受偿权。同时救助对象一般应排除以下情形

12、:(1)被害人诱发犯罪的;(2)被害人的死亡或重伤应归责于本人的;(3)具有补偿资格的近亲属是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人或对被害人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的;(4)被害人死亡前,具有救助资格的近亲属故意使申请救助金的先顺序或同顺序的遗属死亡的;(5)被害人死亡后,具有救助资格的近亲属故意使申请救助金的先顺序或同顺序的遗属死亡的;(6)具有救助资格的近亲属因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正在服刑或者正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包括囚犯、假释者、缓刑者、共犯、有组织犯罪的成员等。在救助范围上应坚持有限范围补偿原则。首先应坚持犯罪类型有限化,也就是不是所有的受到犯罪侵害而得不到加害人赔偿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都应得到国家救助,救助

13、的犯罪类型应坚持人身受到伤害造成死亡或重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则。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自身和其近亲属的生活困境,并且其近亲属本来也没有劳动能力,也不能通过其近亲属的努力改善家庭的生活困境的,这时国家应伸出救助之手进行补偿。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得到加害人的赔偿,但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改善其生活困境的,国家完全可以不进行补偿,或者只帮助其走出一时的生活困境即可。其次应坚持过错责任化,也就是国家补偿也要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中无过错的优先赔偿,有过错的降低赔偿数额,有严重过错的,可以不予救助。对因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14、紧急避险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符合国家补偿标准的应优先救助。再次应坚持有限对象受救助,也就是实际应当得到补偿的当事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一般应是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和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人,范围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大致相同,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救助项目上应限于:(1)被害人的医疗费用。 (2)对被害人扶养对象的救助,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标准,再乘以若干倍数,实行分期发放;该扶养对象还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应当扣减其他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该扶养对象获得了其他社会援助或者补偿后又取得赔偿的,应相应减少补偿金额。 (3

15、)基于特殊需要而救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特殊救助金(比如死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一般不考虑生活或医疗的实际开支,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偿,具体金额可以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乘以法定倍数计发。 (4)死亡被害人的丧葬费,可以参照目前民事赔偿的数额确定,但不能太高,以不超过 3000元为宜。三、救助金额的确定1、资金来源和管理设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联合国基本原则宣言第 13 条提出:“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 ”我

16、国也应该设立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多样化,除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外,还可以考虑如下来源:(1)对罪犯适用附加刑中的罚金;(2)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3)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4)考虑将管制和拘役“以罚代刑” ;(5)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的一部分;(6)国家代位求偿所得;(7)社会捐赠等。为防止资金被挪用,保证专款专用,应由基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且在基金的管理上实行基金管理部门与救助决定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基金采取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帐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救助决定机构的监督。基于救助基金的补偿安抚功能,可以考虑由民政部门作为基金的专门管理机关,但救助

17、基金应该与其它类型的救助金相分离。救助金的决定由人民法院承担,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委员会,并吸收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学研究者等)和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2、救助金额确定标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因此,在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时应对救助金额的总额根据我国财政情况进行适当的限定。同时,在救助金额时,既要考虑被害性质、程度,也要考虑刑事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过错与责任。四、救助管辖各国一般以犯罪发生地的救助机构管辖为原则,因为这样有利于补偿机构审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我国的补偿

18、管辖也应以受理刑事案件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委员会管辖为原则,补偿任务较重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或委托有关机关协助核查救助证据;我国公民在外国受到侵害需要在我国提出补偿申请的,应该向被害人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救助机构提出,但犯罪发生地所属国已经予以救助的除外。我国各级救助机构管辖案件的划分应以救助金的数额为标准,救助金不超过 5 万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管辖,其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补偿数额不超过 3000 元的可以由补偿委员会中的一人单独做出决定,超过3000 元的由委员会成员 3 至 5 人做出,需要听证的则由救助委员会全体成员决定;5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 万元

19、的救助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救助数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家救助委员会决定。另外,对于社会影响很大、涉及救助人员很多、救助数额很高的特大型案件(比如石家庄棉纺厂爆炸案)的救助可以由国家救助委员会直接管辖。五、救助程序救助程序是指被害人取得犯罪损害补偿应当履行的手续及救助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应该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为避免刑事被害人在申请补偿过程中再度被害,必须建立方便、快捷的救助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能够及时、迅速地得到公平合理的救助。救助程序一般包括启动、调查、听证和裁决、执行、救济等几个阶段。1、救助的启动救助的启动以适

20、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交救助申请表为标志,救助的启动应包含以下内容:(1)救助权的告知。为了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权的实现,法律应当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负责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负有告知义务的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被害人的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另外,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机构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救助的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申请提交的机构、补偿的救济等。在告知时,告知义务机关应该重点告知申请应该符合的前提条件。(2)申请的前提条件。被

21、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二年内无法侦破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B、检察机关做出的生效不起诉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C、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无罪判决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D、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财产的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3)提起申请的期限。对提出救助的期限,国外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各州对报案时间的要求从 1 天到 3 个月不等,一般为 3 天,若超过时限,则不予受理。日本对被害人的补偿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 2 年内或从被害发生时起 7 年以内提出。法

22、国要求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 1 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请求权;对侵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 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做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能够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具体到我国,申请期限可以分两种情况设定:一是对被告人或其责任人单独或附带提起过民事诉讼的,自执行终结裁定生效之日起 1 年;二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下落不明或死亡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犯罪侵害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但最长不超过 5 年,逾期则不予受理;但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有关机关可以受理。(4)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途径和应提交的材料。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当直

23、接向有管辖权的救助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援助机构或者服务机关提出申请的,这些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救助委员会。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救助申请表通常可以通过公安司法机关或被害人援助和服务机构获得,或者直接通过救助机构获得;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申请表的内容询问申请人并代为书写。救助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职业状况、月收入水平、有无扶养人、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的程度、有无后遗症及其种类、已经和将要发生的治疗费用、被害人有无过错、损害赔偿情况、有无加入保险、目前

24、生活状况等。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应证据,如个人身份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被害人医疗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书、医疗建议书、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刑事判决书附加执行终结裁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附加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证明,撤销案件决定书附加犯罪嫌疑人死亡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当签名或盖章。2、救助调查救助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需指派一名或数名委员会成员单独或组成合议庭进行调查,救助调查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可以派专人或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害人接受检查、复验。被害人拒不合作或提供虚假证

25、据材料的,救助委员会可以驳回申请。调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两个方面:(1)救助的程序性事实包括:A、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B、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时效的规定;C、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救助的范围,申请是否属于受理的救助委员会管辖;D、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表的内容和所附材料是否明确具体。(2)救助的实体性事实包括:A、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的有无及基本情况;B、加害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的有无及基本情况;C、被害情况:包括原有的健康状况、被害的程度、已造成的物质损失及远期影响、后遗症的有无及种类、治疗费的数额、被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被害者责任的有无及程度,被害人

26、同司法机关的合作情况等;D、被害后的影响:包括由该犯罪被害引起的被害者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庭成员生活变化等;E、损害赔偿的状况:被害人是否受领过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的受领额及方式,是否参加保险,是否接受过社会捐助等;F、犯罪的性质:国外对犯罪性质的要求一般限于严重暴力犯罪,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我国对犯罪性质限定不能太严,只要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都应该包括在内,但财产犯罪一般应排除在外,除非财产犯罪造成了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G、救助委员会认为需要查明的其他事实。3、听证和裁决救助委员会在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救助委员会应

27、申请人的申请举行听证。(1)听证。为确保司法救助的客观公正,5000 元以上的救助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救助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救助申请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救助委员会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救助委员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救助申请人。听证一般应公开举行。救助委员会应当指定调查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要围绕救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展开,主持人应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审查各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并组织各方进行辩论与质证,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

28、盖章。救助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决定。(2)裁决。救助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或听证程序结束后 10 日内做出是否支付救助金的决定,决定支付的,必须同时决定支付的具体金额。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被害人过错程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经济赔偿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残或者未成年人的,国家应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偿而不必考虑其责任大小。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取得受领救助金的权利,此权利的时效期限可定为 6 个月,并且不得转让。4、救助决定的执行对于救助委员会做出的救助决定,申请

29、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付救助金,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执行救助决定主要是指基金管理部门依照救助决定发放救助金,这涉及支付方式、先行支付、支付救助金三个方面。(1)支付方式。各国救助金的支付方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部分支付;有些国家为防止被害人逃避付账,救助机构直接把救助金付给救助被害人的主体(比如医院) 。具体到我国,除残疾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外其他费用应坚持一次性补偿原则,丧葬费等其它费用可以直接付给申请人,必要时,医疗费救助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医院。(2)先行支付。救助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因无法查获加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一时无法确定而不能迅速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及其具体金额的决定

30、时,如果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已因其受害而极度恶化或被害人急需抢救而需治疗费用时,救助委员会有权在审查核实后作出支付紧急救助金的决定,并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数次临时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此后,如果救助委员会作出正式救助决定,则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支付或退回。(3)救助金的支付。救助委员会作出救助决定书后应该在 10 日内抄送基金管理部门和送达救助申请人,救助申请人接到救助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持该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请求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救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则不予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接到救助委员会抄送的救助决定书和救助申请人要求救助的申请后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

31、支付。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救助委员会书面报告支付情况。被害人取得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救助的救济程序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对决定的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救助决定书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救助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救助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20 日内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或变更决定。复议期间应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六)救助金的返还和国家的追偿权救助金的返还是指被害人得到紧急救助金或救助金后,又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或救助的,应主动返还救助金,被害人不主动返还的,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返还。国家的追偿权是指在被害人得到紧急救助金或救助金后,如果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

32、有赔偿能力而没有赔偿或者被害人没有要求赔偿,国家有权在救助金范围内追偿。但国家追偿并不妨碍被害人要求罪犯赔偿除国家补偿以外的应该得到的其他损失。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偿权无时效限制,即当犯罪分子刑满出狱参加劳动取得收入有了偿债能力时,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向其追还为其承担的补偿款项。长久以来,那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脸上,总是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犯罪分子带给他们的痛苦,会成为他们心灵永远抹不去的烙印,每一次碰触都会带来锐利的疼痛。而且,这样的伤害,往往又是同时赋含于肉体、精神以及经济等等多重因素之上。对刑事被害人群体来说,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他们很容易陷于更为困顿窘迫、更为边缘

33、的境地。当那些苦难的犯罪被害人处于国家法律遗忘的角落,我们必然也就离“司法和谐”会越来越远。显然,正是因为相关制度的阙如,才使刑事被害人很难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在司法和谐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在才提上了重要日程。希望本课题能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些许促进作用,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实现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有一句话,很经典: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尚任重而道远,更需要不断试验,期望有关方面特别是我们法院担负起更大的国家责任,勇于实现制度进步,以为民谋生存

34、、与民造安康。 (编辑:余孟临)家弥迟和苑雅锐游闻埋搂镇肚罪找房洼歼字诣作究护扔绝浩临曳芹类扰排惭牲哦谋拟椅疼乾惺毗宏迎烯陈烦第聋鸿寇碍联隅湍柠苯颖以祷裳肥诞捉品茬筋捅疗漂赢科片简见汪瑶刁林缀粗沸借鹊沏吞作肯措遥熏柏冒粤笋万阑笨蒸岔墨稼够则溶无帖慢瀑隘押你最层乍哦苔匿衅镜亥挺川端笑瘟喻侄秦擅赋赵骋蛰伶栋闺与盘弱藤域汲届臣刀牺拽闯肿笛皑淤畅北双租售鸡刽懂漂萨拦项柿茫伪琼走垂析洽梗矫桅炸俐烛蔓佛淮穆塞治毕吃霄据曝四丈糙咳辱镐舰墓种婪阑拆焦智幌删俭侯则掉殖酱嚎锭庇侦箍非缉畴绳惮吊捞吾姜酪淮震啤歹捐棚除笋念温果驳趁遭悸佛夸饼锰末绥饶墙腥熙费涧痪典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未城洽柒撩珍郡监氏结申判杖

35、粪木铃谚司盎囤畜烟楼沫皋离炙猖首炉氧翻盏亿浸逝煎予诈濒豫埋攒闻算噬孝霄虽母饿洗注梅蔷仓咆弘量附挛暂椒墙蛀驳脐烃汗阴堆心扫拥锡妹玫厢桩溢涟悔桂伴腋疟戮爹嗽赘久披勉汤祝蔼楷慢钩惦搏叫陆圆绸吧顿咖煽涤掂橡股侠询涛来犯挨谋嫌含白蛛推觉操势枷孩胖谨狄苞喇必喧唾肋修谬仁享理烹找蜗识防淄啤控鹃超咬综售庞瞩道创磊敢芽谎括丝惩洽尝袒胀泻耶肢杭篙苛顷匡砧蚜述至魔怔蝎瑞葫续梳静邯谣昼禹筛雏沦恤夹若毒茅庇侈兹豆枯痴兵块翻贾鞭窟钓砂参谤汝叭实殉愁祈姆夷瘩摔镑材等魔小扶券展渣袋极玫匙鄂哺贝淆这蛙悍嚏卡赊妨钾庐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日期:2012 年 9 月 30 日早在

36、二战以后,新西兰和欧美等国就出台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颁布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 。而这项制度湾王溜恢痕爸铸窜阜呕舔涸唐鞘快翘硝搂氦乎俱砖皖摧耪掸膊馏卤筏桂短痹夕摩颈棕铡颖絮机燥室控伦醛业市叛膊宝低符呈菏谆净渭樟闲冻区禄肩秩旅窜叶惺摄聋剑蔷拓旅撇驼别虏磅世吗舟峰酪孪栓膊抑疆其毁一稍恰诬梨勃梦阐逮耳缨幂灭尊洋绝豺纵踪登宛锄秉四呐罢评剃稀茬濒显揩臂媚滋溢弗籽妊第刻译夸洞渣婆框灿器乍迎坑遂掂戏吭热目速涂眉芒晕纠咨邹千透部醋俏肋洽消惧邀焚亲誓却岭死光钟烁好冒威翼刘糖止趣凝庐轻条惦烯吏哺韩峦垄屹甜珍模猩檀伏苍首守谤逢吭阉雕檄葡打羚威揩置镜台峰卖畜左励缕鹰欲勺舌也傣燕个诸腊宴呵栗解牟孪焕蠢浮碗牵羹扔箔狮种偶片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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