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丘市人民医院文件编号 QGL-MZB-1301-004B文件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共 2 页 第 1 页制订人 吕铁军 审核人 田向群 批准人 蔡波 颁发部门 门诊部制订日期 2013 年 01 月 10 日 修订日期 2016 年 03 月 09 日审核日期 2016 年 04 月 09 日 批准日期 2016 年 05 月 20 日生效日期 2016 年 06 月 01 日安丘市人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QGL-MZB-1301-004B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闭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
2、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1 医院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设备科负责管理,使用科室对其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2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科室方可使用。3 医院应对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检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计量档案和职业监护档案。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在购置新放射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
3、(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 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5 在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辐射安全标识,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指示灯。射线装置使用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辐射安全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6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7 科室对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并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地安全保障 。8 科室应制定放射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操作程序,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9 强化安全保卫措施,落实防盗、防丢失、防泄露。一旦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放射事故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10 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科、门诊部、设备科定期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对违反规定引起严重后果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起草。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