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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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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在岗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1、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根据未参加考核的年限相应延迟申报年限;年度考核未定等次的,待确定等次后,达到合格以上的可以申报;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须从下年度起,经过条例规定的一个任期,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方可申报;3、在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业务测试等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自通报之日起延迟 3 年申报;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

2、成果等,自查实之日起延迟 5 年申报;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或医疗事故等责任者,依据责任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相应延迟 1 至 5 年申报;发生医疗纠纷期间,暂缓申报。第三条 计算机及外语条件1、计算机条件: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并取得省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2、外语条件: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规定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单;或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取得当年度外语考试成绩单和省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或符合免试条件并取得省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山东省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事厅、卫生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提交有效证明。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0 周以上;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3、参与医疗、预防、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或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4、城省卫生技术人员要按规定完成到社区卫生服

4、务机构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工作任务,并提交有效证明;没有被安排的,应提交书面承诺书。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2、取得博士学位,任主治医师(含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等,下同)职务 2 年以上;3、取得硕士学位,任主治医师职务 4 年以上;4、取得大学本科(含大普)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主治医师职务 5 年以上;5、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主治医师职务 7 年以上(临床医学专业,仅限于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以申报(其中第

5、7 条为必备条件):1、获得 1 项省、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者 2 项县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2、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3、获得两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任期内年度考核 2 年优秀(含嘉奖、记功等)。5、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6、主持完

6、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效果良好(仅限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7、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对长期在乡镇、海岛、心理康复医院、荣军医院等单位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具有援藏、援疆、援外工作经历的,业绩成果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 3 年)任主治医师职务 7 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任主治医师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 2 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 1、3 或 2、3 条件的人员(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

7、项计算),可破格申报。其中,获得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1、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省范围内推广。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省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

8、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3、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 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 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医学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管理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0 万字)。第九条 评价导向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预防、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业务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

9、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业务测试成绩居本专业中游以上水平。评委会推荐评审时,在基本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创新能力评价上,有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的优先;在科研成果评价上,已转化为生产力的优先;在业务测试成绩评价上,测试成绩高的优先;在学历水平上,高学历的优先;在所学专业上,与申报资格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优先;在单位性质上,企业单位的优先;在工作层次上,基层单位的

10、优先;在工作岗位上,长期在乡镇、海岛、心理康复医院、荣军医院等单位工作的优先;在工作经历上,任现职以来,具有援藏、援疆、援外工作经历的优先。评委会评审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和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保证质量。评审结果由评委会执行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为评审通过。第十条 附则本意见有关的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及有关政策规定:1、著作:指取得 1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30 万字以上,个人承

11、担的编著字数一般需在 10 万字以上。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 3000 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或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号。3、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且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检验、药剂等非临床医学专业,非医学学历的相关专业学历可视同为合格学历,如微生物专业的评审检验师等。凡是取得后学历(硕士及以上的除外)评审

12、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 3 年以上(省人事厅鲁人职19986 号文件规定)。4、科学技术奖: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项目;科学技术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5、本意见中所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 年以上含 5 年,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6、申报人提交的著作、论文等,不论出自何处,其学术水平和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定。7、本意见所提“省”指设区的省,不含县级省;所提“县”,包括县级省、区。8、本意见所提的各项专业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定。9、本意见所涉及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支农、继续教育等要求的有关政策规定,可通过“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 职称专家”栏目查阅。10、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均需提交原始证件;提交不出原始证件的,需由呈报单位出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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