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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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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 省经信委 (2 016年9月1 3 日) 为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 要 求,开 放电力市场,规范电力用户 与发 电企业直接交易(以 下 简称直接交易 ) 行为,根据中共 中 央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 体制改革的若 干 意见 (中发201 5 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 力体制 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 2016 176号) 文件精神, 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 想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 工 业运行客观规律, 还原电力的商品 属性 ,推进电力市

2、场建设 , 降低用电成本 ;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 电 业 务, 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 场 主体 ,形成 “多买多卖”的电力市场 交 易格 局;促进能源资源优 化 配置,提升售 电 服务质量和用户用 能 水2 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二 )基本原 则 1、 坚持安全可靠。 建立优先发电和 优先用电制度 , 有序放 开发 用电 计划,保障电能的发 、 输、配、用动 态 平衡,切实保障民 生 用 电, 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 给 ,保障电力有 序 供应,电网安全稳 定 运 行。 2、 坚 持 市场化。 以国家产业政策和 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 , 遵 循 市场 经济规律。充分发挥 市 场在资

3、源配置 中 的决定性作用,市 场 主 体自 愿参与、自主协商, 促 进电力市场公 平 开放,建立规范的 用 电 企业、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 3、 坚持节能绿色。 遵循环保、 节 能、 高效的发展理念, 鼓励资 源能 源转化效率高、污染 物 排放少的原材 料 产业和新兴产业企 业 参 与直 接交易,鼓励大容量 、 高参数、超低 排 放火电机组参与直 接 交 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三 )工作目 标 建立健全公平开放、规则 透 明、竞 争有序、监管有效的直接交 易市 场机制;培育多元化 售 电主体;保障 可 再生能源全额消纳 , 鼓 励清 洁能源参与

4、直接 交 易。到 201 7 年 大 用 户直接交易规 模 达到全社 会用电量的30%以上 。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 , 逐步加大直接交易规 模,逐步放开电力用户范围,直至不受电压等级限制。3 二、市场交易的成员及职责 (一 )市场交易的成 员 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市 场 交易主体、 电网运 营 企业和市场运 营机 构三类。其中:市场 交 易主体包括各 类 发电企业、售电公 司 、 电力 用户企业等;电网运 营 企业指拥有输 配 电资产且取得输配 电 业 务许 可证的电网公司;市 场 运营机构包括 电 力交易机构和电力 调 度 机构。 (二 )市场成员的职 责 电网企业、 售 电企业、电力用户

5、 企 业职责按照 山西省售电侧 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1、 发 电 企业: 发电企业按照直接交易 规则参与市场交 易 , 签订 和履 行购售电合同和 直 接交易合同及 协 议;按规定缴纳工 业 企 业结 构调整专项资金;严 格 执行并网调度 协 议,服从电力调度 机 构 统一 调度;按规定参与辅 助 服务;按规定 报 送和披露信息;获 得 公 平的 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 服 务,支付相应 的 费用;获得市场交 易 和 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2、 电力交易机构: 负责市场成员注 册和相应管理 , 组织直 接交 易, 管理交易合同;编制 发 布交易计划并 跟 踪计划执行,协调 解 决 交 易 执

6、 行 中的具体问题,根 据 授权依 法进 行市 场干预;负责市 场 交 易平 台的建设、运营和维 护 电力交易技术 支 持系统;出具交易 结 算4 依据 ;配合省级政府电力 管 理部门及省政 府 授权的电力监管部 门 对 市场 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 估 ,提出修改建 议 ;按规定披露和发 布 信 息。 3 、 电网调度 机构 : 负责调度范围内 交易电量安全校核管理 ; 按 调度 规程实施电力调度, 合 理安排电网运 行 方式,保障电力交 易 结 果的 执行;经授权按所在 市 场的交易规则 暂 停执行市场交易结 果 ; 协助 电力交易机构执行市 场 交易,配合处 理 争议事项,并参与 市 场 机

7、制研究;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三、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及监督管理 参加直接交 易 的企业应当是具有 法 人资格、财务独立 核 算、信 用良好、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经济实体 。 内部核算的 用电企业 、 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方可参加。 (一 )市场主体的准 入 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按照 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 案要求 执行。发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役省调燃煤机组; 2、 天然气发电、 风电、 光 伏、 水电、 生物质发电 等清洁能源发 电企业; 3、 符合 国家基本建设审 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 污染 物 达标排放。5 (二 )市场主体的准

8、入步骤 参与直接交 易 的市场主体,按照 “ 一承 诺、一公示、一注册 、 两备案”原则 ,办理准入手续。 (三 )市场主体的退 出 市场主体退出直接交易应按年度报 省 级 政 府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 经 批准后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 )监督和管理 省级政府电 力 管理部门会同省政 府 授权的电力监管部 门 及市场 管理委员会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场主体在 交 易合同履行过程中 禁 止退出,如需退出 , 应在妥 善处理交易相关事宜并按合同约定补偿有关方面损失后退出。 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 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况时 ,省级政 府电 力管理部门有权

9、责令 其 限期整改,直 至 取消交易资格。被 强 制 退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1、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违反直接交易规则,被通报或处罚的;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或破产倒闭;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事故; 5、信用评价不合格的市场主体。 四、市场化交易6 (一 )交易类 型 1、普通交易。 在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均可进入市场 , 参与 电力直接交易。电力 用 户企业可自主 选 择向售电公司或发 电 企 业购 电;发电企业可自主 选 择委托售电公 司 代理售电业务,也 可 向 电力 用户企业直接售电; 售 电公司可自主 选 择与发电企业、电 力 用

10、 户企 业开展购售电交易, 同 一园区内可以 有 多个售电公司参与 购 售 电,一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园区内购售电。 2、长协交易。 煤电联营企业与下游高载能企业相互参 股2 0% 以 上 的 , 可 签订“中长期直接交易 协议 ”。 原则 上发电企业与电 力用 户企 业中长期直接交易电 量 对应的发电机 组 ,不再安排基础电 量 计 划、不再参与其他市场交易。 3、重点交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成本较大的电解铝 、 电石、 铁 合金、 离子膜烧碱、 尿素、 甲醇/二甲醚等高载 能行业企业 , 允许 全电量优先参与直接 交 易;允许与高 耗 能企业交易的发电 企 业 单台 机组年度利用小时

11、数 不 超过设计利用 小 时( 30 万千瓦及以上机 组5500 小 时,30万千 瓦以下机组5000小时 )。 (二 )交易方 式 直接交易可采用双边 协 商交易、集中撮合 交 易。在交易 机构注 册的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 电力用户企业 等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 双 边 交易 ,也可以通过交易中 心 集中竞价交易 。 交易周期分为年度 、 月7 度( 季度)交易。为科学 规 避市场风险, 防 止出现非理性竞争 , 鼓 励发用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1、 双 边 交易。 指电力用户企业与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根据交易 平台 提供的信息,就直接 交 易价格和年度 交 易电量自主协商, 经 交

12、 易中 心确认并通过安全校 核 后,由购电、 售 电、输电各方签订 年 度 交易 合同确定的直接交易 。 电力用户可自 主 选择向一家或多家 售 电 公司、发电企业购电。 2、 集中撮合交易。 指由电力交易机 构组织电力用户企业 、 售 电 公司 和发电企业集中申报 电 量、电价,根 据 买方、卖方申报价 差 , 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原 则确定成交, 经 交易中心确认并通 过 安 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3、 挂牌交易。 指市场 主体通过山西交易平台 , 根据需要随时将 需求 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 量 和价格等信息 对 外发布要约,由符 合 资 格要 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 该 要约的申请,

13、 经 安全校核和相关方 确 认 后形成交易结果。 (三 )交易电 量 每年年底, 省 级政府电力管理部 门 按照保障优先发电 和 优先供 电的 原则,做好电力供需 平 衡预测,确定 并 发布次年度直接交 易 总 规模。 各电力用户 企 业、发电企业的申 报 需求总电量应当超 过 年度直8 接交 易总电量一定比例, 形 成竞争。年度 直 接协商交易成交电 量 的 总和 应不大于年度直接交 易 总电量规模。 单 个电力用户和发电 企 业 的交 易电量由市场竞购或 竞 售结果确定。 年 度直接协商交易时 , 电 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约定月度电量计划。 发电企业直 接 交易的上网电量应 包 括交易电量及

14、其相 应 的输配 电损耗电量。 (四 )交易价 格 1、 电力用 户 企业 。 电力用户企业和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 不再 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 政 府核定的上网 电 价。电力用户企业 支 付 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 由直接交易价 格 、 电网输配电价 ( 含损耗)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2、 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收取的结算价格 , 由直接交易价格扣除 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 金 后所得。直接 交 易价格由发电企业 与 电 力用 户企业协商自主确定 , 非因法定事由 , 不受第三方干预; 撮 合 交易 价格由交易平台成交 结 果确定。发电 企 业与电力用户企业 直 接 交易价格

15、应根据发电成本合理确定,不得恶意竞争。 3、 售 电 公司。 售电公司不承担电网输 配电价 、 政 府性基金和 工 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4、 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 。 在国家正式核定不同电压等级输配 电价 标准前 ,输配电价按 照 电力体制改革配套 文 件规定执行。 政府9 性基 金及附加、工业企业 结 构调整专项资 金 按国家规定标准缴 纳 。 合同 执行期间,遇有国家 调 整大用户直接 交 易输配电价、政府 性 基 金及附加,相应调整。 (五 )剔除容 量 为规避非理 性 竞争,对于签订直 接 交易合同的发电企 业 ,原则 上其 直接交易电量所对应 的 发电容量,不 再 安排计划电量

16、。直 接 交 易电 量折算发电容量时, 可 根据对应用户 最 大负荷利用小时数 、 全 省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 (六 )安全校核与交 易执行 电力交易机构按直接交易 成 交情况 ,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电 力调 度机构依据无约束成 交 结果,进行网 络 约束安全校核,形 成 有 约束 交易结果。 在电网检修计划、 相 关基础数据等齐备的条件下, 安全校核应在 3-5个工作日 内完成 , 并交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布 安全 校核信息。在规定期 限 内,如未对直 接 交易合同提出异议 , 则 认为通过安全校核。 经安全校核后的直接交易 结 果通过发、供、用(售)电企业共 同签

17、 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 同 和委托输配电 服 务合同的方式确认 , 由 省电 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 布 并在省级政府 电 力管理部门、省政 府 授 权的 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通 过 安 全校核的直接交易 计 划,由省电力 交易机构 纳入省电网年度、月度电量计划统一平衡。10 省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因电 网 安全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 ,应详细 说明 约束的具体事项,提 出 调整意见。包 括 :具体的输配电线 路 或 设备 名称、限制容量、限 制 依据、其他用 户 的使用情况、约束 时 段 等。 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无法 完 成合同电量时, 可按相关规定进 行 发电权交易。 (七 )合同签订与调 整 年度及以

18、上的直接交易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 通过电网安全 校 核的,应按照 有关合同示范 文 本,签订直接交易 购 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并 作为交易执行依据 。 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 , 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 入发电企业的 发 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 。安排调度计划时,应优 先保证直接 交易合同电量 。 在不 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 商 提出直接交易 合同 调整意向,经省电力 调 度 机 构安全 校 核后,签订直接交 易 购售 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 并与电网企业 签 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 省电 力交易机构按照补充协议的约 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

19、余 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八 )计量与结算 1、 计量。 直接交易电量 为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 供用电11 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 。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 能 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 装 置异常 处理 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 在 电网企业签订 的 供用电合同和 发 电 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2、 结算。 直接交易电 量 、 电费的结算、 清算由省电力交易机构 统 一 组 织 进行。各市场主体依据 省电 力交 易机 构出具的结 算 凭 据 进 行结算。 改革初期, 电 力交易机构负责提 供 结算依据,电网运 营 企业负 责收 费、结算,负责归集 交 叉补贴

20、,代收 国 家基金,并按规定 及 时 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无配网的售电公司:交易 机 构出具结算凭据 ,电力用户按购电 价格 向电网企业缴费;发 电 企业按照与售 电 公司、电网公司三 方 协 议获取上网电费;售电公司价差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 有配网的售电公司:具有 配 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电 网 企业具 有同 等权利和义务,由其 依 据电力交易机 构 提供的结算依据, 负 责 收费 、结算,归集交叉补 贴 ,代收国家基 金 ,并按规定及时向 有 关 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 费,向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过 渡 到 由交易机构依据交易结果 出 具电 量结

21、算依据 ,按照谁销售 谁 开票,向谁销售对 谁 开票,对谁开 票 与 谁结算的原则开展结算工作。12 交易电量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 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 则进行处理。 (九 )应急调 控 市场供需形 势 短期出现剧烈波动 影 响交易执行时,或 市 场主体 滥用市场力、 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 、 不能履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 受到严重扰乱时,省电力交易机 构根据授权进行应急调控。 当交易无法 正 常开展时,省电力 交 易机构应及时通知 市 场主体 推迟 、暂停,并将有关情 况 报省级政府电 力 管理部门、省政府 授 权 的电力监管部门。 应急调控措 施 主要有价格管制和 交 易管制,包括但不 限 于:市 场限价管制、 交易时间调整 、 交易暂停、 市 场 份额调整 、 市场中止。 电力 交易中心实施应急调 控 时,应及时公 告 调控原因、范围、 持 续 时间,并做好记录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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