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管新规研究简报,融资管理部 2017年11月,概要,一、基本原则,二、主要内容概要,三、对各大业务板块的影响,四、对私募行业的影响,基本原则,11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大机构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长达10000字,分29条。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意味着银行、基金、券商、保险、信托等行业的大资管监管时代要来了!,禁资金池,去通道,除套嵌,提门槛,降杠杆,控分级,破刚兑,
2、主要内容概要,明确规范资管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底线是严控风险,根本目标是服务实体经济,监管理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从覆盖范围上讲,本次征求意见稿不包括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也需要参照执行。如果和现行私募基金冲突的地方以现行规则为准。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
3、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确定合格投资者认购标准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各类非公募产品都要严守最低认购规模底线。打破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三不原则出来了
4、: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信息披露规则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大资管统一信息披露规则,有利于客户、媒体和全社会对大资管产品的监督。,主要内容概要,统一负债要求 过高比例杠杆的负债是很多大资管产品高收益的来源,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隐患,这次规定了最高负债比例被设定为200%。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
5、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
6、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以后私募不能再通过5倍甚至10倍的超级杠杠放大投资风险和收益了。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穿透式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将导致未来即便有一层嵌套,向上看合格投资者的话,对于理财嵌套进入资本市场、投资权益类或明股实债等都一定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 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
7、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对各大业务板块的影响,对私募的影响,根据指导意见,合格投资者门槛发生变化:,业务模式变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银行理财+私募FOF/银行理财+私募基金,NO,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NO,以下模
8、式尚属于可探讨范畴:银行自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私募基金自发型FOF,产品结构变化:,降低杠杆 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要求发行机构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金融支持实业 实业反哺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