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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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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主讲人:市政府法制办 吴远霞 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促进我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学习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涵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性的机制性和制度性保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战略部署,并将这项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由此可见,推行行政执

2、法责任制,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一)基层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认识不够清,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二)监督制约机制运行不够协调,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三)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实施起来“两层皮”;(四)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不统一,责任追究不到位。,几点建议:,(一)抓好学习培训工作,增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自觉性; (二)认真梳理执法依据; (三)细化分解执法权限; (四)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五)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一、 总则,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3、,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及追究形式,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具体含义,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1、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2、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3、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坚持的基本原则

4、,权力与责任相平衡原则责任与惩戒相适应原则教育与惩戒相适应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行政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有:(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十一)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十二)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他组织行使的;(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征收、征用,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有:(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6、;(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行政检查,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有: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有:(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

7、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p91)(四)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有:(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政

8、处罚,(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有:(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三)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五)违反有关规定

9、,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三)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四)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五)依法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及追究形式,如何追究?具体情况如下,第十五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

10、,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五)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

11、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 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

12、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

13、报复的。,第二十条 对于共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产生具有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比照对该行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或者主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轻或者减轻追究。,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14、行为。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一)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诫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三)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四)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

15、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外部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三)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敷衍的。,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外,需要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无直接干部管理权限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6、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究。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予以追究。,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开展调查:(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者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

17、责令重新作出、确认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三)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四)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察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五)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呼吁调查处理的;(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的其他应当开展调查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后15个工

18、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调查。经审查需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开展调查。决定不开展调查,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开展调查的理由。,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行政违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后,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有关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追究。刑事案件、行政监察案件结案后,涉案行政执法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未受到行政处分,具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有关部门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追究。,第三十三条 开展调查工作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三十

19、四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被调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情况。第三十五条 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或者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承办追究工作的有关人员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原因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客观公正。,第三十九条 根据调查结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决定或认定:(一)事实清

20、楚、证据确实的,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二)虽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四)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作出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五)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1、的认定;(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理决定;(六)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必须盖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印章。,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申诉期间,行政执

22、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经确认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责令限期纠正。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可以责令调查处理。接到责令调查处理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的,追究该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究时效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终了之时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对追究时效另

23、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确有必要予以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限制。,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的发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24、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

25、处分未解除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二)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经组织培训的人民政府法制

26、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第九条 地、州、市、县行政执法机关领取行政执法证后,应当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登记表,及时将领证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登报申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予以补发。行政执法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注销。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第十一条 县

27、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使用、注销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使用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验证。未经验证或者验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当事人可以拒绝。 行政执法证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弄虚作假,骗

28、取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按规定将本机关的领证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的; (四)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四)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盖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钢印。本办法施行前,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颁发的执法证件,自本行政执法证启用后,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销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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