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业管理条例 释义,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2,第一条要点,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出台的作用,3,要点一 :立法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4,要点一:立法背景,买卖、泄露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3.15晚会公安部打击侵犯个人和企业信息活动最近发生的银行泄露个人信息事件,5,要点一:立法背景,征信业存在以下问题: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息难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金融信用信
2、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6,要点二:四个立法目的,7,要点三:作 用,8,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3、【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9,第二条要点,征信业务的含义信用信息的范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适用规定除外规定的理解,10,要点一:征信业务,信息来自第三方不是自己产生的信息信息为第三方使用不是自己使用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处理,11,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要点二:信用信息的范围,不直接规定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第十四条)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12,要点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设立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等,13,要点四:除外规定的理解,政府设立征信机构的适用规定,14,第一章 总则,第
4、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5,第三条要点,16,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17,第四条要点,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对征信业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征信市场 推动征信业发展,18,第二章 征信机构
5、,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释义】本条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19,第五条要点,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公司法+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20,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6、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21,第六条要点,个人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个人机构的设立条件,22,个人征信机构设定条件,主要股东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的要求(5000万元)保障信息安全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2级以上)高管人员的要求(第八条规定)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批,从严审批),23,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
7、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程序规定。,24,第七条要点,申请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12项,申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验资证明等)审批时限(60日)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征信机构管理办法3年有效期,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25,
8、个人征信业务审批流程,26,不合格,补充材料,不批准,书面说明理由,重新申请,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27,第八条要点,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一定征信业从业经验(征信管理机构办法规定征信工作3年以上、金融法律经济会计5年以上)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取得任职资格(通过任职资格考试),28,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九条
9、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规定。,29,第九条要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设立分支机构 合并、分立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主要股东变更名称备案,30,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10、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备案的规定。,31,第十条要点,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机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总部、分行、营管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业务范围情况、业务系统基本情况等),32,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11、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报告义务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责任的规定。,33,第十一条要点,定期报告(按年度上报上一年开展情况)报告内容(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等)对外公告(征信机构名单)公告频率(及时更新),34,第二章 征信机构,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
12、构;(二)不能按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三)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解散或者破产的规定。,35,第十二条要点,处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利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三种处理方式 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移交给其他征信机构 销毁,36,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采集个人信息基本原则的规定。,37,第十三条要点,38,39,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释义】本条明确了禁止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40,第十四条要点,41,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五条
14、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42,第十五条要点,提前告知的意义 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身信息 减少异议 督促信息主体及时还款事先告知 产生后、报送前 因信息主体地址变更而未及时更新,没有收到告知不违反本条规定,43,44,案例,2012年4月20日,客户孙女士提出异议,称为帮朋友完成发卡任务,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并通过电话激活,后一直未使用该卡,前几天办理贷款时发现有透支,并且拖欠5个月,孙女士表示从未收到任何催缴通知。经光大银行核查,该行每月都向客户
15、邮寄对账单,但因孙女士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导致未收到。在本案中,因为信息主体的地址发生变更,导致未收到通知,不应视为商业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45,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以及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予以说明,并被记载的规定。,46,第十六条要点,保存期限的设定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5年期限的起算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删除的含义不保留信息主体可以添加说明,47,第三章 征信业务
16、规则,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主体知情权及其实现的规定。,48,第十七条要点,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两次以外收费 社会征信机构,自行确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发改委确定信用报告的内容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社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等,49,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释义】本条规定了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息和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的义务。,50,第十八条要
17、点,约定用途的范围不得超出业务办理的需要征信机构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51,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释义】本条是对在征信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所作的规定。,52,第十九条要点,格式合同条款的设定足以引起信息主体的注意明确说明解释报送理由,约定的用途等,53,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
18、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时所负义务的规定。,54,第二十条要点,按约定用途使用不能超出用途使用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需经信息主体同意,55,案例,平安银行代理查询案件平安银行天津分行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供给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清市分公司(同为平安集团子公司)。经查,深圳市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清市分公司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并已发放贷款29笔,由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均要求申请人提供授权书,授权平安银行天津分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声明用于担保目的。 2012年4月25日9月19日期间,平安银行总行使用平安银行天津分行查询用户和平安银行总行查询用户,
19、为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信安公司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1982笔。,56,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征信业务规则的规定。,57,第二十一条要点,采集企业信息的途径多种渠道采集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企业同意对外提供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企业同意对企业信息的限制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58,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
20、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保障信息安全义务的规定。,59,第二十二条要点,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 建立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征信机构内部查询个人信息的限制 规定查询权限和程序 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及内容和用途,60,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
21、施,保障其对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保障信息准确性的规定。,61,第二十三条要点,保障信息准确的义务 不承担保证准确义务 采取有效措施信息的作用 供信息使用者参考,62,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定。,63,第二十四条要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对外提供信息的限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符合国际对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定,64,第四章 异
22、议和投诉,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释义】本条是关于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65,第二十五条要点,66,案例,2011年10月17日,纪某到吉林村镇银行,对其2008年在该行
23、办理的个人信用贷款存在逾期记录提出异议,信用报告中显示26此未及时还款情况,纪某称其每次都按时还款。经吉林村镇银行核查,证实纪某异议属实,错误系由系统升级改造时技术原因导致,吉林村镇银行改正后重新上报数据,并对涉及的300余名客户的同类错误进行了纠正。,67,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在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主体权益行政救济
24、和司法救济的规定。,68,第二十六条要点,69,案 例,2010年5月2日,长春中心支行受理客户周某等九人投诉。案由是中国银行长春市某支行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后因手续不齐备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借款人出现逾期。后周某等九人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按揭贷款为目的,起诉房地产公司和中国银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周末等人去他行贷款发现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去中行异议,中行以法院未判决其修改信用报告,拒绝修改周某等人的信用报告。后投诉到长春中支。,70,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
25、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的规定。,71,第二十七条要点,72,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收集的信息类型、来源和信息提供方式的规定。,73,第二十八条要点,74,第五章
26、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提供信贷信息的义务和提供程序的规定。,75,第二十九条要点,76,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
2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的规定。,77,第三十条要点,保险、证券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由监管部门共同制定,78,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中心提供信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规定。,79,第三十一条要点,收费标准补偿成本发改委确定,80,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8、运行机构。【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条款适用的规定。,81,第三十二条要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社会征信机构的同样适用规定十四条:禁止采集个人隐私信息,限制采集财产信息 十六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十七条:每年免费查询两次 十八条:查询信息应约定用途 二十二条:保障信息安全 二十三条:保障信息准确性 二十四条:限制向境外提供 二十五、二十六条:异议和投诉,82,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
29、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83,第六章 监督管理,(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的规定。,84,第三十三条要点,85
30、,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发生重大信息泄露事件时对信息系统进行接管和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86,第三十四条要点,87,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88,第三十五条要点,保密的义务保
31、守国家秘密保守信息主体的信息,89,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90,第三十六条要点,违法主体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行为未经审批设立机构或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法律责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刑事责任,91,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32、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相关事项变更时未按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92,第三十七条要点,违法主体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违法情形 重大事项变更未审批、变更名称未备案 企业征信机构未备案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罚款,9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
33、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四)因过失泄露信息;,94,第七章 法律责任,(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
34、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释义】 本条明确了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5,第三十八条要点,违法主体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法情形(八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96,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
35、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未能按规定报告上年度业务情况的法律责任的规定。,97,第三十九条要点,违法主体 征信机构 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 、罚款,98,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36、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99,第七章 法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的法律责任。,100,第四十条要点,违法主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法
37、情形(5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101,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提供未依法公开个人信息时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02,第四十一条要点,违法主体信息提供者违法情形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未提前告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法律责任罚款,10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
38、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信息使用者未按照约定使用和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104,第四十二条要点,违法主体信息使用者违法情形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未经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105,第七
39、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106,第四十三条要点,违法主体征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泄露国家秘密或信息主体信息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107,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
40、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中“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不良信息”定义的规定。,108,第四十四条要点,信息提供者界定信息使用者的界定不良信息的范围,109,要点一: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
41、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110,要点二:信息使用者,从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111,要点三:不良信息,违约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信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112,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外资进入我国征信业的规定。,113,第四十五条要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设立的规定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外国征信机构在境内从事业务的规定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14,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过渡期的规定。,115,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施时间的规定。,116,谢谢!,问题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