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修编)修编人:审核人:修编单位:河南恒通监理公司三 柳 高 速 公 路 第 三 总 监 办修编日期: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2广西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总 监 办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防 范 , 及 时 做 好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快速 反 应 和 处 理 能 力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 保 障 全 体 监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人 员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总 监 办 根 据 现 场 施 工 和 监 理 工 作 的
2、 需 要 , 并 结 合 国 家 、交 通 运 输 部 和 省 、 市 、 业 主 等 最 新 发 布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制度 , 及 时 组 织 人 员 对 总 监 办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进 行 了 修 订 。 修 订 后 的 预 案进 一 步 提 高 了 针 对 性 , 能 更 好 地 适 应 本 阶 段 及 未 来 第 三 总 监 办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安全 监 理 工 作 。 以 下 为 修 订 后 的 总 监 办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 简 称 预 案 ) 。一 、 修 订 基 本 原 则( 一 ) 坚 持
3、 “以 人 为 本 , 预 防 为 主 ”, 针 对 监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危 险 源 , 通过 强 化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查 堵 各 种 事 故 隐 患 , 做 到 防 患于 未 然 。 总 监 办 各 部 室 、 各 监 理 组 要 紧 紧 结 合 各 自 的 实 际 , 制 定 和 完 善 应 急 预案 落 实 措 施 , 并 根 据 本 预 案 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 二 )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 统 一 指 挥 , 紧 急 处 置 , 快 速 反 应 , 分 级 负 责 , 协调 一
4、 致 ”的 原 则 , 建 立 总 监 办 、 总 监 办 各 部 室 、 监 理 组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做 到 局部 利 益 服 从 整 体 利 益 , 关 爱 生 命 高 于 一 切 , 确 保 监 理 过 程 中 一 旦 出 现 重 大 事 故 ,能 够 迅 速 、 快 捷 、 有 效 的 启 动 应 急 系 统 。二 、 预 案 的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所 称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是 指 总 监 办 管 理 的 各 合 同 段 、 各 监 理 组 在 道 路 、桥 梁 、 隧 道 等 工 程 施 工 和 监 理 过 程 中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经 济
5、 损 失 及 性 质 严 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故 。三 、 预 案 组 织 机 构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达 到 预 防 为 主 , 统 一 指 挥 的 目的 ,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 成 立 项 目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3组 长 : 刘 昭 伦 电 话 :副 组 长 : 钟 小 平 电 话 :成 员 : 总 监 办 安 全 工 程 师 、 工 程 部 长 、 综 合 部 长 、 试 验 室 主 任 及 各 监 理组 长 、 车 队 队 长 等四 、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机
6、构 的 职 责 、 分 工 、 组 成安 全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分 工 及 联 系 方 式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联 系 方 式1 刘 昭 伦 组 长2 钟 小 平 副 组 长3 闫 培 兴 抢 险 方 案 组 负 责 人5 工 程 部 长 应 急 抢 险 组 负 责 人8 试 验 室 主 任 疏 散 协 调 组 负 责 人10 综 合 部 长 报 警 警 戒 组 负 责 人12 陈 学 东 、 俞 二才 后 勤 保 障 组 负 责 人14 杜 平 、 张 祝 救 护 组 负 责 人17 巩 祥 、 韦 振 坚 善 后 处 理 组 负 责 人19 应 急 小 组 办 公 室 闫
7、培 兴由 项 目 总 监 任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总 监 办 安 全 工 程 师 负 责 确 定 现 场 潜在 安 全 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 组 织 制 定 现 场 的 应 急 和 响 应 预 案 , 落 实 各 项 应 急 准 备工 作 , 并 定 期 组 织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 在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 进 行 现 场 安 全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的 评 估 , 组 织 现 场 的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 及 时 向 上 级 和 有 关 地 方 管理 部 门 、 组 织 、 机 构 联 络 和 报 告 事 故 情
8、 况 ; 做 好 应 急 救 援 处 理 现 场 指 挥 权 转 化后 的 移 交 和 应 急 救 援 处 理 协 助 工 作 ; 组 织 做 好 事 故 现 场 的 保 护 及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7 个 专 业 组 : 抢 险 方 案 组 、 应 急 抢 险 组 、 疏 散 协 调组 、 报 警 警 戒 组 、 后 勤 保 障 组 、 救 护 组 、 善 后 处 理 组 。( 1) 抢 险 方 案 组 : 负 责 人 闫 培 兴 。 根 据 事 发 现 场 情 况 , 以 最 短 的 时 间 、 最 快的 速 度 查 明 事 故 现 场 的 基
9、 本 情 况 , 制 定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方 案 。 如 工 程 拆 除 、 爆 破 、支 撑 加 固 、 清 理 挖 掘 土 石 方 等 抢 险 方 案 。( 2) 应 急 抢 险 组 : 负 责 人 总 监 办 工 程 部 长 。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事 故 和 紧 急 情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4况 的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 根 据 抢 险 方 案 , 明 确 成 员 分 工 , 迅 速 开 展 救 援 活 动 , 尽 可能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和 财 产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同 时 做 好 现 场防 护 工
10、 作 , 防 止 次 生 事 故 发 生 , 保 障 救 援 人 员 安 全 。( 3) 疏 散 协 调 组 : 负 责 人 总 监 办 试 验 室 主 任 。 负 责 现 场 疏 散 逃 生 路 线 的 确 定和 标 志 的 的 设 置 , 在 发 生 事 故 和 紧 急 情 况 时 , 组 织 引 导 现 场 危 险 区 域 人员 正 确 及 时 撤 离 、 疏 散 、 逃 生 。 并 根 据 现 场 指 挥 长 的 授 权 , 如 实 报 告 、 发 布 事发 现 场 情 况 , 做 好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 4) 报 警 警 戒 组 : 负 责 人 总 监 办 综 合 部 主
11、任 。 负 责 报 警 设 备 的 配 备 , 根 据 领导 指 示 及 现 场 情 况 , 及 时 向 有 关 地 方 消 防 、 医 疗 、 电 力 、 电 信 、 交 通 管 制 、 抢险 救 援 等 各 公 共 救 援 部 门 报 警 联 络 , 确 定 警 戒 范 围 ,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 维 护 现 场秩 序 、 疏 通 道 路 , 劝 说 围 观 群 众 离 开 事 发 现 场 等 警 戒 工 作 , 引 导 外 部 救 援 进 入现 场 , 并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的 保 护 工 作 。( 5) 后 勤 保 障 组 : 负 责 人 陈 学 东 。 负 责 通 知
12、各 有 关 人 员 迅 速 赶 到 现 场 , 做 好事 发 现 场 救 援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工 作 。( 6) 救 护 组 : 负 责 人 杜 平 。 负 责 准 备 现 场 医 疗 器 械 , 负 责 现 场 伤 亡 人 员 的 的现 场 救 护 、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工 作 。( 7) 善 后 处 理 组 : 负 责 人 巩 祥 。 负 责 人 员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清 点 、 事 故 原 因 调查 分 析 及 相 关 善 后 工 作 处 理 。行 动 组 成 员 项 目 部 各 部 室 及 施 工 队 按 职 能 分 工 及 需 要 配 备 相 对 固 定
13、的 人 员组 成 。 应 急 抢 险 队 伍 由 各 施 工 队 组 成 ,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项 目 综 合办 。(一 )、 一 级 应 急 反 应 组 织 机 构 ( 监 理 公 司 级 )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及 职 责1、 应 急 救 援 总 指 挥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分 析 紧 急 状 态 确 定 相 应 报 警 级 别 , 根 据 相 关 危 险 类 型 、 潜 在 后 果 、 现有 资 源 控 制 紧 急 情 况 的 行 动 类 型 ; 指 挥 、 协 调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5 与 本 监 理 企 业 外
14、应 急 反 应 人 员 、 部 门 、 组 织 和 机 构 进 行 联 络 ; 直 接 监 察 应 急 操 作 人 员 行 动 ;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证 现 场 人 员 和 外 援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 协 调 后 勤 方 面 以 支 援 应 急 反 应 组 织 ; 应 急 反 应 组 织 的 启 动 ; 应 急 评 估 、 确 定 升 高 或 降 低 应 急 警 报 级 别 ; 通 报 外 部 机 构 , 决 定 请 求 外 部 援 助 ; 决 定 应 急 撤 离 , 决 定 事 故 现 场 外 影 响 区 域 的 安 全 性 。2、 应 急 救 援 副 总 指
15、挥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协 助 应 急 总 指 挥 组 织 和 指 挥 应 急 操 作 任 务 ; 向 应 急 总 指 挥 提 出 采 取 的 减 缓 事 故 后 果 行 动 的 应 急 反 应 对 策 和 建 议 ; 保 持 与 事 故 现 场 副 总 指 挥 的 直 接 联 络 ; 协 调 、 组 织 和 获 取 应 急 所 需 的 其 它 资 源 , 设 备 以 支 援 现 场 的 应 急 操 作 ; 组 织 公 司 本 部 的 相 关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对 施 工 场 区 生 产 过 程 各 危 险 源 进行 风 险 评 估 ; 定 期 检 查 各 常 设 应 急 反 应
16、 组 织 和 部 门 的 日 常 工 作 和 应 急 反 应 准 备 状 态 ; 根 据 现 场 的 实 际 条 件 , 努 力 与 周 边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为 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中共 享 资 源 、 相 互 帮 助 、 建 立 共 同 应 急 救 援 网 络 和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协 议 。3、 现 场 抢 救 组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抢 救 现 场 伤 员 ; 抢 救 现 场 物 资 ; 组 建 现 场 消 防 队 ; 保 证 现 场 救 援 通 道 的 畅 通 。4、 危 险 风 险 评 估 组 的 职 能 和 职 责 对 监 理 工 作 特 点 以 及 安
17、全 监 理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源 进 行 科 学 的 风 险 评 估 ; 指 导 各 总 监 办 的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和 监 控 工 作 , 减 少 和 避 免 危 险 源 的 事 故发 生 ;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6 完 善 危 险 源 的 风 险 评 估 资 料 信 息 , 为 应 急 反 应 的 评 估 提 供 科 学 的 、 合理 的 、 准 确 的 依 据 ; 落 实 周 边 协 议 应 急 反 应 共 享 资 源 及 应 急 反 应 最 快 捷 有 效 的 社 会 公 共 资源 的 报 警 联 络 方 式 , 为 应 急 反 应 提 供 及 时 的 应 急 反 应 支
18、 援 措 施 ; 确 定 各 种 可 能 发 生 事 故 的 应 急 反 应 现 场 指 挥 中 心 位 置 以 使 应 急 反 应 及时 启 用 ;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器 材 、 人 力 计 划 。5、 抢 险 方 案 组 的 职 能 和 职 责 根 据 总 监 办 当 前 及 下 步 监 理 工 作 的 内 容 及 特 点 , 制 订 其 可 能 出 现 而 必须 运 用 的 工 程 技 术 解 决 的 应 急 反 应 方 案 , 整 理 归 档 , 为 事 故 现 场 提 供 有 效 的 工程 技 术 服 务 做 好 技 术 储 备 ; 应 急 预 案
19、启 动 后 , 根 据 事 故 现 场 的 特 点 , 及 时 向 应 急 救 援 总 指 挥 提 供科 学 的 工 程 技 术 方 案 和 技 术 支 持 , 有 效 地 指 导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中 的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6、 善 后 工 作 组 的 职 能 和 职 责 做 好 伤 亡 人 员 及 家 属 的 稳 定 工 作 , 确 保 事 故 发 生 后 伤 亡 人 员 及 家 属 思想 能 够 稳 定 , 大 灾 之 后 不 发 生 大 乱 ; 做 好 受 伤 人 员 医 疗 救 护 的 跟 踪 工 作 , 协 调 处 理 医 疗 救 护 单 位 的 相 关 矛盾 ; 与
20、 保 险 部 门 一 起 做 好 伤 亡 人 员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理 赔 工 作 ; 慰 问 有 关 伤 员 及 家 属 。7、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对 现 场 的 有 关 实 物 资 料 进 行 取 样 封 存 ; 调 查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按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 教 育 、 整 改 、 总 结 。8、 后 勤 供 应 组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协 助 制 订 总 监 办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资 源 的 储 备 计
21、 划 , 按 已 制 订 的 应 急 反 应物 资 储 备 计 划 , 检 查 、 监 督 、 落 实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的 储 备 数 量 , 收 集 和 建 立 并 归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7档 ; 定 期 检 查 、 监 督 、 落 实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资 源 管 理 人 员 的 到 位 和 变 更 情 况及 时 调 整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资 源 的 更 新 和 达 标 ; 定 期 收 集 和 整 理 公 司 各 项 目 监 理 部 的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储 备 的 信 息 、 建 立档 案 并 归 档 , 为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的 启 动 , 做 好 物
22、 资 源 数 据 储 备 ;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 按 应 急 总 指 挥 的 部 署 , 有 效 地 组 织 应 急 反 应 物 资 资源 到 事 故 现 场 , 并 及 时 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增 援 , 同 时 提 供 后 勤 服 务 。(二 )、 二 级 应 急 反 应 组 织 机 构 ( 项 目 总 监 办 )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及 职 责1、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小 组 组 长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所 有 救 援 现 场 的 操 作 和 协 调 , 包 括 与 公 司 本 部 的 协 调 ; 现 场 事 故 评 估 ; 保 证 现 场 人 员
23、 和 公 众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的 执 行 ; 控 制 紧 急 情 况 ; 做 好 与 消 防 、 医 疗 、 交 通 管 制 、 抢 险 救 灾 等 各 公 共 救 援 部 门 的 联 系 ;2、 现 场 伤 员 营 救 组 的 职 能 与 职 责 引 导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从 安 全 通 道 疏 散 ; 对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营 救 至 安 全 地 带 。3、 物 资 抢 救 组 的 职 能 和 职 责 ; 抢 救 可 以 转 移 的 场 区 内 物 资 ; 转 移 可 能 引 起 新 危 险 源 的 物 资 到 安 全 地 带 。4、 消 防 灭 火 组 的 职 能 和
24、 职 责 启 动 场 区 内 的 消 防 灭 火 装 置 和 器 材 进 行 初 期 的 消 防 灭 火 自 救 工 作 ; 协 助 消 防 部 门 进 行 消 防 灭 火 的 辅 助 工 作 。5、 保 卫 疏 导 组 的 职 能 和 职 责 对 场 区 内 外 进 行 有 效 的 隔 离 工 作 和 维 护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通 道 畅 通 的 工 作 ; 疏 散 场 区 内 外 人 员 撤 出 危 险 地 带 。6、 后 勤 供 应 组 的 职 能 及 职 责 迅 速 调 配 抢 险 物 资 器 材 至 事 故 发 生 点 ;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8 提 供 和 检 查 抢 险 人
25、 员 的 装 备 和 安 全 防 护 ; 及 时 提 供 后 续 的 抢 险 物 资 ; 迅 速 组 织 后 勤 必 须 供 给 的 物 品 , 并 及 时 输 送 后 勤 物 品 到 抢 险 人 员 手 中 。五 、 应 急 救 援 的 培 训 与 演 练( 一 ) 、 培 训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计 划 确 立 后 , 按 计 划 组 织 项 目 部 的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有 效 的 培训 , 从 而 具 备 完 成 其 应 急 任 务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1、 一 级 应 急 组 织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培 训 ;2、 二 级 应 急 组 织 应 在 项
26、 目 开 工 前 或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培 训 ;3、 新 加 入 的 人 员 及 时 培 训 ;主 要 培 训 以 下 内 容 :1、 灭 火 器 的 使 用 以 及 灭 火 步 骤 的 训 练 ;2、 安 全 防 护 、 安 全 警 示 设 置 、 个 人 的 防 护 措 施 、 用 电 常 识 、 交 通 安 全 、生 活 安 全 、 安 全 监 理 的 程 序 、 方 法 和 手 段 等3、 对 危 险 源 的 突 显 特 性 辩 识 ;4、 事 故 报 警 ;5、 紧 急 情 况 下 人 员 的 安 全 疏 散 ;6、 现 场 抢 救 的 基 本 知 识 。( 二 ) 、 演
27、练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计 划 确 立 后 , 经 过 有 效 的 培 训 , 总 监 办 人 员 每 年 演 练 一 次 。总 监 办 在 本 项 目 开 工 后 演 练 一 次 , 根 据 工 程 工 期 长 短 不 定 期 举 行 演 练 , 监 理 人员 变 动 较 大 时 增 加 演 练 次 数 。 每 次 演 练 结 束 , 及 时 作 出 总 结 报 公 司 本 部 , 对 存有 一 定 差 距 的 在 日 后 的 工 作 中 加 以 提 高 。六 、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车 辆 、 兼 职 应 急 队 伍 、 应 急 线 路 等 落 实根 据 项 目 监 理
28、工 作 的 性 质 、 特 点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有 针 对 、 有选 择 地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并 对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启 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后 , 总 监 办 的 设 备 、 运 输 车 辆 统 一 纳入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之 中 。 根 据 此 项 目 监 理 工 作 的 特 点 及 危 险 性 , 主 要 为 各 监 理 组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9的 大 桥 、 隧 道 、 高 边 坡 、 临 边 等 安 全 危 险
29、性 较 高 的 工 点 或 工 区 , 结 合 施 工 单 位的 救 援 计 划 和 方 案 , 设 置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车 辆 、 兼 职 应 急 队 伍 及 应 急 线 路 。表 6-1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车 辆 、 兼 职 应 急 队 伍序号 种类 名称 数量 存放地点 负责人备注扩音喇叭 2 只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照明工具(手电筒) 10 只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雨具(雨衣、雨鞋等) 30 套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消防器材(灭火器) 16 只 总监办、监理 组 安全监理工 程师 消防水枪 2 套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1 急救器材发
30、电机 2 台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防中暑、防烫伤等常用药品,纱布、创可贴、消毒药品等若干 总监办仓库 总监办综合 部 2 急救药品担架 2 架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接送车 4 辆 各合同段现场 各监理组长 吊车 1 辆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装载机 2 台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挖掘机 2 台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水车 1 辆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皮卡车 1 辆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3 急救车辆船只 2 台 各合同段仓库 各监理组长 4 急救通信工具 对讲机 4 对 总监办综合部 各监理组长 5 应急队伍 湖南恒丰建筑有限公司(12 人) 总监办综合部三柳
31、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10应急电话:急救 120 火警 11 匪警 110 柳城县医院 0772-7612214安全监理工程师电话:七 、 事 故 分 类( 一 ) 事 故 的 等 级根 据 国 务 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院 第 493 号 令 的 规 定 ,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事故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等 级 :1、 特 别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死 亡 30 人 以 上 或 100 以 上 重 伤 , 或 直 接 经 济 损失 1 亿
32、元 以 上 。2、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死 亡 10 人 以 上 , 30 人 以 下 ,; 或 50 人 以 上 , 100 人以 下 重 伤 ;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0 万 以 上 , 1 亿 元 以 下 。3、 较 大 安 全 事 故 : 死 亡 3 人 以 上 , 10 人 以 下 ; 或 10 人 以 上 , 50 人 以 下重 伤 ;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 万 以 上 , 5000 万 以 下 。4、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 死 亡 1 - 2 人 ; 或 重 伤 10 人 以 下 ;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1000 万 以 下 。(
33、二 ) 事 故 类 型1、 民 用 爆 破 物 品 和 危 险 品 安 全 事 故2、 物 体 打 击 伤 害 事 故3、 机 械 伤 害 事 故4、 高 处 坠 落 伤 害 事 故5、 坍 塌 伤 害 事 故6、 起 重 伤 害 事 故7、 触 电 伤 害 事 故8、 车 辆 伤 害 事 故9、 其 他 事 故八 、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启 动 和 程 序( 一 ) 二 级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机 构 的 启 动 和 程 序1、 现 场 发 生 轻 伤 、 重 伤 及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以 下 的 事 故 , 应 立 即 启 动 二 级 应急 反 应 机 构 。 当 事 人
34、 应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时 向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11公 司 报 告 并 报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工 程 指 挥 部 。 事 故 报 告 时间 不 得 超 过 事 故 发 生 后 1 小 时 。 报 告 内 容 为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单 位 、 事故 的 简 要 情 况 、 受 伤 人 数 、 初 步 估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和 已 采 取 得 应 急 措 施 等 。 同时 , 迅 速 联 系 119、 120 处 理 事 故 现 场 。2、
35、 二 级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启 动 后 , 项 目 总 监 应 马 上 实 施 现 场 救 援 工 作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和 财 产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和 损 失 加 重 , 确 因 抢 险 需 要 移 动 现 场物 件 时 , 必 须 做 出 标 志 、 拍 照 , 详 细 记 录 和 绘 制 现 场 图 , 并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主 要痕 迹 、 物 证 等 。3、 若 进 出 现 场 道 路 被 毁 , 总 监 办 应 尽 快 要 求 最 近 的 项 目 部 或 施 工 工 区 以最 快 的 速 度 恢 复 被 损 的 道 路 , 提 供 抢
36、 险 救 灾 物 资 和 特 种 装 备 , 并 请 求 相 关 单 位尽 快 恢 复 水 电 、 通 讯 等 有 关 设 施 , 保 证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4、 事 故 得 到 控 制 后 , 可 由 公 司 和 业 主 统 一 布 置 ,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和 相 关 机构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工 作 。( 二 ) 一 级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机 构 的 启 动 和 程 序1、 在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及 以 上 等 级 安 全 事 故 后 , 应 迅 速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中 的 一级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机 构 。 一 级 应
37、 急 救 援 组 织 机 构 启 动 条 件 ( 1) 一 般 及 以 上 等 级安 全 事 故 ( 2) 总 监 办 请 求 启 动 ( 3) 业 主 、 公 司 本 部 、 当 地 政 府 要 求 启 动 。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是 应 急 救 援 的 具 体 执 行 机 构 。 根 据 “统 一 指 挥 , 协 调联 动 , 快 速 反 应 , 果 断 处 置 , 先 人 后 物 ”的 原 则 , 应 急 反 应 预 案 令 由 一 级 应 急预 案 总 指 挥 启 动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立 即 开 展 救 援工
38、 作 。 听 取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汇 报 , 分 析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 制 定 抢 救 方 案 并 按 预 案中 的 分 工 组 织 实 施 。 统 一 组 织 , 统 一 协 调 , 各 部 门 密 切 协 作 , 积 极 配 合 , 果 断处 置 , 将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程 度同 时 如 实 地 向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部 门 报 告 , 特 种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的 , 还 应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九
39、、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注 意 事 项1、 不 得 强 令 冒 险 救 援 抢 险 , 人 员 不 得 在 不 可 靠 的 措 施 下 冒 险 进 入 危 险 区域 和 场 所 。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122、 事 故 产 生 的 废 水 、 废 物 等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和 弃 置 ,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3、 应 急 抢 险 物 资 不 得 随 意 挪 作 他 用 。4、 较 大 、 重 大 、 特 大 事 故 及 自 然 灾 害 由 项 目 经 理 部 启 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一 般 事 故 由 各 施 工 队 启 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各
40、 施 工 队 制 定 的 救 援 预 案 报 项 目 部 备案 。十 、 预 案 终 止 和 终 止 后 工 作 恢 复对 事 故 现 场 经 过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实 施 后 , 引 起 事 故 的 危 险 源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消 除 ; 所 有 现 场 人 员 均 得 到 清 点 ; 不 存 在 其 它 影 响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终 止 的 因 素 ;应 急 救 援 行 动 已 完 全 转 化 为 社 会 公 共 救 援 ; 应 急 总 指 挥 认 为 事 故 的 发 展 状 态 必须 终 止 的 ; 应 急 总 指 挥 下 达 应 急 终 止 令 。应 急 救 援
41、预 案 实 施 终 止 后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和 物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后 可 恢 复 施 工 生 产 。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 认 真 科 学 地 作 出 总 结 , 完 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中 的 不 足 和 缺 陷 , 为 今 后 的 预 案 建 立 、 制 订 、 修 改 提 供 经 验 和 完 善 的 依 据 。( 此 后 无 正 文 )修 编 单 位 : 河 南 恒 通 监 理 公 司三 柳 高 速 公 路 第 三 总 监 办修 编 日 期 :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三柳高速公路第三总监办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