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92 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 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
2、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78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93 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3、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精选 2009 年万国、三校、海天等北京 12 名校名师课程( MP3+讲义) ,加入 QQ:1134182601,仅需 200元,即可分享韩友谊、阮齐林、刘凤科 、陈永生、张海峡、李仁玉、郑其斌、杨秀清、隋鹏生、杨帆 (男) 、周旺生、赵晓耕、杨帆(女) 、王斌、邹建章、吴鹏、林鸿潮、汪海燕、刘枚、洪道德等业界顶级的名师音频视频课件。 5、
4、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94 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2、反致(广义)转致: 甲 乙 丙反致(狭义)直接反致: 甲 乙间接反致: 甲 乙丙21、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79 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
5、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 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 181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84 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 2、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6、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95 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3、物权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适用法人本国法(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5)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4、债权(1)合同之债:有条件选择A、国际条约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或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B、意思自治原则:例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
7、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惯例补缺2007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A、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B、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第 5 条明确了 17 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C、第 8 条扩大了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范围:扩大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外资并
8、购中资企业的合同D、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该外国法的义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该外国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径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2)侵权之债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87 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 例外:民法通则第 146 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3
9、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海商法第 273 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 275 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商事关系(1)票据行为方式: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
10、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失票时的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海商法第 274 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关系结婚:婚姻缔结地法离婚:法院地法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7、继承关系民法通则第 149 条:“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91 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
11、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1、国际商事仲裁(1)2006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2)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程序:当事人申请2 个月内裁定裁定执行的 6 个月内执行完毕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
12、、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裁定不执行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执行的,报最高法审查42007 年 5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九 天 考资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3、文书送达(
13、1)向外送达:依民诉法 247 条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8 月 22 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外国向
14、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精选 2009 年万国、三校、海天等北京 12 名校名师课程(MP3+ 讲义) ,加入 QQ:1134182601,仅需 200 元,即可分享韩友谊、阮齐林、刘凤科 、陈永生、张海峡、李仁玉、郑其斌、杨秀清、隋鹏生、杨帆 (男) 、周旺生、赵晓耕、杨帆(女) 、王斌、邹建章、吴鹏、林鸿潮、汪海燕、刘枚、洪道德等业界顶级的名师音频视频课件。 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 和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 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
15、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 267 条、第 268 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A、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只承认和执行其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四、区际司法协助涉港 涉澳 涉台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委托送达: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文书送达期限 2 个月 2 个月 2 个月(委托送达)机
16、构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调取证据期限 3 个月判决的认 法律依据 2008 年双边安排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5(协议管辖的判决)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 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期限 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或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溯及至 1999 年 12月 20 日判决生效后 1 年内可与执行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不能法律依据 2002 年双边安排 2008
17、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期限 溯及至 1997 年 7月 1 日溯及至 1999 年 12月 20 日裁决生效后 1 年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不能 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国际经济法一 术语运输 EF、CD 买卖保险 EF、C【CIP CIF】D 买卖清关手续 卖出买进 Exw Ddp 买卖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 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交货地
18、 F装运地装运港 C目的地目的港水运方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 只适用于陆地运输;2 i 买方负责保险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合同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 有体动产货物排除适用:电私令拍船票 劳务 服务 原材料加工承揽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力的效力;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一】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交货 交单 品质【质量数量 目的 样品 样式 包装】 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地域限制:甲出售给乙,乙出售给丙 甲知道乙卖给丙,甲对乙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乙负责。 【主观要件】主观限制:
19、卖方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买方恶意、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工承揽。 】买方 付款 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方违约 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 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 由卖方承担费用 出售:卖方声明不支付保管费用 、货物性质易坏。出售应通知对方。 】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风险转移6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 【约定的特定地点 没有特地的,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买方安排运输: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违约救济:卖方违约:不交 少交 迟交【实际履行】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根本违约 宽限期内不
20、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归还货款+利息。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买方违约:不付款 不收货【实际履行】根本违约 宽限期内履行或者声明不履行的【解除合同】归还货物。 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分批交付货物无效的: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该批解除合同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都会根本违约 解除对以后各批合同的效力各批互依存 解除整个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提单:承运人签发 一式两份正本通过银行流转到收货人 副本开给托运人 托运人寄给收货人。法律性质:证明、合同1 托运人 VS 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证明 2 受让人
21、VS 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的收据对于托运人:【初步证据】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货物与实际不符的提单 承运人可以反驳。例如:运前称量提单的受让人:经过流转【最终证据,一切以提单记载为准】承运人不能反驳。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分类货物是否已装船 A 已装船B 收货待运 有无批注A 清洁提单银行只接受 AB 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注明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或未装完,托运人为使提单与信用证一致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是否已装船区分以上两种提单】2009 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情形(1)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
22、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第3 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 11 条) ;【无正本提单提货无正本提单提货连带责任】提货人凭伪造提单提货: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 5 条) ; 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但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
23、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 13 条) ;(2)实际托运人提出索赔: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12 条) 。(3)承运人无单交货不适用赔偿限额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 56 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 4 条) 。 【因为是商业风险不是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72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情形(1)依法向当局交货: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
24、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 7 条) 。(2)货物无人领取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货物被法院裁定拍卖: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8 条) 。(3)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改变运输:【托运人有货物支配权 -中途停运权 合同法 308 条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运人按照
25、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 9 条) 。(4)签发数份正本提单,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货: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 10 条) 。3赔偿额的计算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 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 6 条) 。4诉讼时效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6、 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一年(第 14 条) 。提单规则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 适航 开行前和开航时【船舶 船员 设备 供应品 货物运输的保障 】2 管货义务【装载 搬运 照料 卸载】3 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行】小结提单比较海牙 维斯比 汉堡【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制度1 过失免责【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时疏忽或者过失引起的货物毁损或灭失】2 无过失免责火灾【承运人实际过失私谋除外】不可抗力【船舶被扣留 、检疫限制、自然灾害、海难、社会事件 尽适当谨慎仍不能发
27、现潜在缺陷】救助行为【人或财产】货方原因, 【货物固有、性质缺陷、包装不当标志不清】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原则【货损后先推定承运人过失承运人证明自己无过失免责】火灾不免责【货损,承举证是承运人过失】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卸 收交 【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延迟交货 无责概念 未在约定时间内 或 合理期间内 交货责任 因承运人自身过失迟延60 天以上可视为货物灭失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不得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总额承运人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 双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 666.7 特别提款权 /毛重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双重责任限制【较高的为准】每件或每单位 8
28、35 特别提款权(计量单位/每公斤 2.5 特别提款权诉讼时效 一年 两年海运保险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全损【实际 推定】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为了整个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别牺牲支付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基本险别 【可以单独投保】险别 特点8险别 种类 注意事项特别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特别附加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经其同意,才能把特别附加险包括在承保范围之内。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保险人承运人免责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致损 航行迟延 交货迟延 市价跌落 自然损耗 固有缺陷
29、包装不当国际贸易支付托收【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托收行【和卖方同国】代收行【和买方同国】1 卖方开立汇票 托收申请【托收委托书,托收指示书】 银 2 行审单3 邮寄代收行4 提示付款或承兑5 买方付款或承兑 6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 7 货款到达卖方委托人-付款人【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托收委托书托收行-代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业务互助协议的银行委托人 付款人-代收行 【无直接法律关系,本人和本人代理人的代理人】托收的种类光票【仅凭汇票】跟单托收 A 付款交单 【买方付款后代收行交单 】B 承兑交单【承兑后代收行交单】银行的责任 及时提示付款承兑【代收行第四步】及时将货款解
30、交本人【第七步】及时通知托收结果【代收行 6 步】保 证 汇 票 和 装 运 单 据 与 托 收 指 示 书 在 表 面 上 一 致 。【 托 收 行 2 审 单 】银 行 免 责1 真 实 有 效 2 传 递 延 误 丢 失 翻 译 错 误 3 不 可 抗 力 营 业 中 断 4 无 义 务 提 货 【 第 四 步 买 方 未 付 款 承 兑 】 5 无 义 务 作出 拒 绝 证 书 【 买 方 拒 绝 付 款 承 兑 】 6 托 收 行 对 代 收 行 的 行 为 免 责信用证【银行对单证的倒买倒卖】买方申请的发起的支付方式 开证行【买方】 通知行、议付行【卖方同国】 1 约定方式 2 买
31、方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书 货物名称 数量 时间】3 银行开证后通知通知行 4 通知行通知卖方发货 5 卖方核对信用证和单据 6 承运人处取得单据【开始流转】6 卖方将单证交给议付行 7 议付行审单【单证一致 单单相符】向卖方付款【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先期垫付,对单据的买入行为】8 议付行寄给开证行 开证行也要进行审查【单证相符】偿还议付行 9 到达卖方手中付款赎单信用证关系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委托合同,开证申请书】开证行 - 通知行议付行【委托代理关系】业务联系受益人-通知行【委托代理本人代理人 VS 第三人的关系】审单标准银行义务:1 表面审单 2 单证相符、
32、单单相符【拒绝付款】开证行的付款义务1 信用证直接规定开证行付款【议付付款的例外】2 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指定银行未履行义务的 3指定银行已履行义务并向开证行寄来合格单据。 【常见,步骤 8 开证行向银行付款】银行免责平安险平安险,其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2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4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5共同海损;6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相关损失及费用;7施救费用;8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水渍险 = 平安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除平安险的各项 责任外,还包括保险
33、标的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包含一般附加险】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附加险【了解】91 真 实 有 效 2 传 递 延 误 丢 失 翻 译 错 误 3 不 可 抗 力 营 业 中 断 4 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独立】5 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开证行对通知行议付行的过错行为免责】信用证分类可撤销 【UCP600 禁止此
34、类】不可撤销保兑不保兑多了一个保兑行 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 保兑行都不得单方撤销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开证刚的付款责任,受益人要求任何一方付款。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独立原则例外】受益人欺诈 伪造 虚假 恶意不交 交付无价值 买卖双方欺诈银行止付:利害关系人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申请以后实体审理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承兑人、授权人、保兑行、议付行 善意承兑 付款或议付的除外 】法院受理条件中止支付 1 有管辖权 2 有止付情形 3 不支付损失无法弥补 4 申请人提供担保-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中止支付裁
35、定列明申请人 被申请人第三人立即执行UCP 500 VS UCP6001结构上 (1)对特定概念的解释;(2)按业务环节进行了归纳。2删除 删除了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3新增(1)明确规定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2)新增“兑付”: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3)规定了“相符的交单”:强调交单要与信用证条款、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4修改(1)UCP600 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2)UCP500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 “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 7 个工作日” ,U
36、CP600 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 5 个工作日” ;(3)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则可以释放单据;(4)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 转让行。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实质损害】反倾销的调查 商务部 涉及农业的会同农业部一起调查是否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 是否有国内的支持者。总产量支持者 50%+国内总产量的 25%资料提供 现有最佳信息原则终止调查申请人撤销的 证据不足 倾销幅度低于 2% 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 商务部认为不宜措施临时措施【调查 60 天后 不超过 4 个月特殊情况延长至 9 个月】 临时反倾销税 和提供担保价格承
37、诺【1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的承诺 商务部建议承诺商务部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最终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复审可延长征税期限反补贴专项补贴 政府 法律 特定区域 出口实际获得的补贴 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补贴措施1 临时反补贴【不得超过 4 个月】2 出口国政府的承诺取消或限制出口经营者修改价格3 最终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实施条件 数量增加 绝对和相对 严重损害或威胁措施1 临时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 不得超过 200 天2 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数量限制 非歧视实施 【对产品不对来源】实施期限 不超过 4 年,附条件延长不超过 10 年贸易救济措施 只能向商务部提出 10对外
38、贸易法【直接考法条】适用范围:货物 技术国际服务 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不适用 军用 核物质 边贸 单独关税区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备案登记制,未办理登记 海关不报关验放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出口监督 进出口限制和禁止 配额、许可证【骗税,走私】管理国际服务贸易:限制和禁止【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需要 加快国内特定行业需要 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期内禁止措施】 滥用优势地位【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消除危害】 不对等【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秩序:垄断【消除危害】 不正当竞争【低价销售 串通投标 发布虚假广告 商业贿赂】 禁止出口调查 :事项【贸易壁
39、垒 影响竞争力 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和手段【书面问卷 召开听证会 实地调查 委托调查】救济同上反垄断反补贴WTO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 边贸 2 发展中国家 3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欧洲同盟 北美自由贸易区】4 收支平衡 5 反倾销 反补贴 6一般例外【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例外【维护国家安全】7 豁免例外国民待遇的例外政府采购 补贴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数量限制:1 短缺 2 实施商品分类标准或法规 3 国内产品过剩限制进口 4 国际收支平衡VIP 投资措施协议不得实施的措施国民待遇不符 1 当地成分要求 2 贸易平衡要求【进口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价值相关水平】取消数量限制 1 限制进口 2 限制外汇 3 限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