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 2010 年第 34 号公告)2010 年第 34 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 的拼音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 ”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 2010 年 6 月 1 日起 18 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