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颁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