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营改增后续暂行办法13-19号公告.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319002 上传时间:2019-10-29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33.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后续暂行办法13-19号公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营改增后续暂行办法13-19号公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营改增后续暂行办法13-19号公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营改增后续暂行办法13-19号公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营改增后续暂行办法13-19号公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营改增 7 个后续实施办法来了!暂行办法 13-19 号公告为配套“营改增”的财税201636 号文,保障营改增顺利进行,税总新发布了7 个营改增暂行办法,小编现将相关内容汇总,方便大家查阅学习(藏好不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

2、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3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

3、人适用)。(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

4、结构明细表。(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1 至附件 4。(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

5、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纳税人

6、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5 至附件 6。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五、本公告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

7、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3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

8、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4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31 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9、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

10、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

11、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

12、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

13、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

14、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 )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 )5%第七条其他

15、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九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

16、凭证。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第十一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5号国家税务

17、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31 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

18、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第三条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

19、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 2016 年 5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

20、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

21、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

22、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23、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6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4、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

25、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

26、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

27、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第八

28、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

29、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第十二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三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7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31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