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需具备的法律意识2009-05-02 11:0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医疗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有关各方尚未找到有效遏制和解决医疗纠纷的万能钥匙,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在充分发挥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如何才能防范医疗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见仁见智,各家说法不一。我以为,无论是什么方法,其核心和根本,就是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多一点法律意识。医. 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说到法律意识,作为法律外行的医师可能会犯糊涂,什么是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到什么程度才算具有法律意识呢? 其实所谓的法律意识,甭管其学术概念如何,对具体医师而言,就是要求医师
2、在执业过程中要具有证据意识,将“ 法律”俩字换成“证据”即可。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病历书写上,要将自己书写、制作的医疗执业依据病案,视为法律上的证据书证,将来既要为自己维权用,也可以为患者、其他法律部门作为诉讼证据用。 第二,慎对自己的处方权、出具医学证明权。无论是开具处方,还是给病人开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都要以自己执业诊查中了解到的医学信息和相关理论知识为根据。 第三,对于执业中患者病情和诊疗措施中存在的风险,要恰当、适时地予以告知,必要时应当由患方签字,或者由医师记录有关情况。 第四,如果患者病情特殊,自己难以判断,要及时申请辅助检查,要求有关科室或者上级医师会诊,注意转诊病人。
3、 第五,医疗执业中特殊情况,医师要善于发现证据,留存证据。医. 学教育网整理 比如,患者自杀,应当保护现场(包括患者的床位、遗物);家属怀疑药物质量问题,应当对已经使用药物的剩余部分和包装、容器等予以封存。 第六,依法行医,依法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和医疗技术,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诊疗规范、常规,为执业行为和要求都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 希望我们的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发现应当留存证据的环节,将我们提到的“证据” 意识充实,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当一名医生不容易,当一名乡村医生则更不容易!一直以来,乡村医生在理论与实践上推敲,在学习与磨练中成长,在工作与培训间穿梭,在小路与山坡上
4、跋涉,在调查与访视中行走,在防预与公共卫生中奉献!这期间,曾有多少个乡村医生倒在出诊的路上!摔死在返回的途中!病死在工作岗位上!这样的例子我们能数清吗?我们每一位乡村医生在与疾病抗争的第一线,在村里,无论是谁生病了,可能首先想到的是我们,且不管这种病是否会传染给我们自己,都义无反顾地、尽心尽力地为患者治疗。相信每一位乡医都有过在炎炎烈日时为病人出诊是时候,都有在深夜两三点钟熟睡时别病人急促的敲门声惊醒的时候!或是凌晨一两点钟被电话铃声吵醒的时候!或是在瓢泼大雨中为病人送药的时候!或是在白雪纷纷时行走在去病人家的时候,更或是在凛冽寒风中归来的时候!。这样的事经常乃至每天都发生着,我们都是无怨无悔
5、 24 小时的待命!从来没有真正休息一天的时候,没有一天的假期让人轻松一下的时刻,哪怕是大过年的也一样!难道说这不是一种无私的奉献吗?我们每一个乡医过得都不容易,每天都是提心吊胆的过日子,几乎在惶惶不可终日中度过!无论哪一天,我们既想有几个病人前来看病,这样我们就有一口饭吃,不然可能要饿肚子了,同时又害怕病人来,因为我们责任太过重大!那是跟生命打交道啊!稍有不慎或不可预测的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用人命关天来说一点也不为过。因为常在河边走,谁能保证不湿鞋,谁能保证下一步会怎样?如果说这是因为我们的技术不过硬,那么许多大中型医院每年每月都有事故的发生,又待何解释呢?每每听说有人或这样的或那样的原因死
6、在医院里,那又怎么说呢?其实,我们几乎每一位乡医对每一个生命非常珍视的,在诊疗或输液的过程中,都是小心翼翼的,我们的心每时每刻都随着病人的表情起伏不定。如:在小孩输液时,如果他(她)一直大哭不停,就一定会担心是不是因为输液导致小儿哪里不适?如果他(她)哭声嘎然而止,我们又会一惊是不是药物过敏或是有不良反应呢?急忙会过去查看询问!哎!哪怕是成年人输液,过程中,只要他(她)一皱眉或长叹一口气,我们就会想他们是不是因为打针而导致哪里不舒服呢?更何况,药物的致敏反应、不良反应、特异反应等等时常发生!众所周知,现在哪一个乡医随便出一点事故,人格尊严受损不说,经济损失轻则几万、十几万,重则倾家荡产,还可能
7、追究刑事责任,试问!我们有几个乡医有那么多钱啊!有几个乡医能赔付起巨额的赔款啊!为了一点点的蝇头小利,可能要付出几千倍甚至几万倍的风险,值得吗?如果说哪一个乡医不紧张、不担心、不害怕,我只能说他无知!再来说一下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改革,对老百姓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一件好事,是一件利民的事,即将实行的零差价用药,但对所有的乡村医生来说就不一定了,本来收入就低的乡医,接下来可能是无利可图了,而且上级单位一再强调乡医只能用少得可怜的基本用药,限用基本用药 与其说是减轻老百姓的费用,不如说加重老百姓的治疗费用!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不知道是不是外行指定的政策),上级领导们可以想一想,就拿一个普通病
8、人病例来说吧,相当一部分病人对药物都有很强的选择性的,例如:一个咳嗽、咳痰的支气管病人,他服用消炎止咳片可能一点作用也没有,但服用克咳胶囊 两天就好了,我这里以点带面,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可是现在限用基本用药,病人也就不能选择用药了,如果他们不能用对他们有好疗效的*,他们的并就不会好,只能是输液打吊针或转到上面的医院去了,难道这不是加重了老百姓的看病费用吗?如果他到别的地方买他需要的*,那他的合作医疗有啥用呀!实行零差价用药后,乡医以后的路在何方,往哪里走?他们的收入进一步的下滑,而物价迅猛上涨的今天,开支却加大了!收益小了,所承担的风险反而加大了!报酬少了,公益的事加大了。这一切的一切哪一点对
9、乡医有一点好处呢?乡医也是人啊,也要吃五谷杂粮啊!学习是乡医的责任、培训是乡医的义务,公共事业是乡医的事情,就连开会也是乡医的职责,曾经多少个乡医无数次地骑着自行车或破旧的摩托车赶去上级卫生单位,去听这个领导的批评、那个干部的教育、这位院长的训话、那位主任的指责!我们乡医中,有的已经年迈六十,大多都四十多五十好几岁,就默默地听着比我们的领导批训!今天张三来把我们一吓,明天李四把我们一降,赶明日药检敲诈,在后天管理处罚款,我们活着都是为了什么啊!?我们真的累了!我们的心真的凉了!在此我深切的呼吁,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让上上级领导对我们给予应有的关注吧!要让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乡村医生的身上!我们要
10、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反对限制基本用药 !急切呼吁有关部门成立一个机制从而最大程度上分担乡医的责任!多种渠道的减轻乡医的从医风险的赔付!我们的工作待遇和福利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我们的付出要和收益成正比!还在苦苦挣扎的乡医同仁们啊!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为我们的权益努力吧!呐喊吧! 我们都知道,当一名医生不容易,当一名乡村医生则更不容易!一、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1)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方面的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2)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取向偏重经济利益,轻视人际伦理,风俗良俗等方面的追求。(3) 、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草菅人命,是医患纠纷
11、发生的主要原因。患者发生疾病,很自然的就想到医院,这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很自然的选择,作为医院以“救死扶伤” 为己任,可医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无论他是不是医护人员,就让他穿上医院的标志服,更有甚者让其坐门诊给患者看病,有的医院把门诊病房和关键科室发包或承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有的医院给医生下发经济指标,迫使医生不得不故意放弃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经过无数次临床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望、闻、问、切 ”诊断方法。患者一旦来看病,就让患者做 CT、B 超、彩超等等检查和名目繁多的化验,一系列凭仪器进行的检查及化验都做完,结果倒是完全正常,可是患者需支出检查、化验费用少的数百元多的近千元,医护人员在进行
12、检查化验时有时还会发生仪器操作及观察方面的失误使患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医护人员为了完成医院下发的经济指标,故意开刚上市的价格昂贵新药而放弃同样能治病价格低廉的药品,无论并大病小都竭力主张让患者住院,都让患者打点滴,医生给患者无论是看病、检查、化验、开处方、到药房拾药还是在手术室做手术,患者手术后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乃至出院时的结账的每一个环节,患者一直处于担心忧虑的状态。医疗过错和医疗伤害的不断发生,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的蛮横,处理医患纠纷的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办事,使患者感到维权的艰辛,从而导致患者有病不敢到医院医治。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患者在有病后到市级、省级医院花掉数万元的医疗费最后被医院下了病
13、危通知之后最后在有病乱求医的思想指导下找到一些农村的老中医,结果吃上两副中药花上十几元钱病就好了,我们知道医治患者的疾病受患者的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医院医护人员医德方面的问题,致患者白白的花掉医疗费对患者的病非但没有医好况且还会是患者的病情加重的案例发生。更有甚者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开大处方,一个处方少的近百元多着上千元。有的医院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非正常的进药渠道,药价层层加码,导致药价虚高。假药、劣药充斥医院药房,坑害患者。一个平常的头疼感冒在本来花上几元钱都能看好的病而在某些医院往往要花上几百元才能医好,这样就形成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患者有病在医院看不起病
14、,医院的病号就少,医院病号少,经济收入就少,由于医院经营者主导思想没有变,在经济收入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自己的高额利润,把提高服务标准和医疗服务的价格作为扭转医院效益下滑的主要措施,这样以来,患者到医院看病的就更少,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医护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不变,在给患者做手术时利用职权向患者家属吃、拿、卡、要,患者家属在不能使医护人员满意的情况下,医生在做手术时敷衍了事,心不在焉。有的医生给病人做过手术后,把纱布、手术器械留在患者的腹腔内,有的手术后却发现病灶未处,而是误切人体正常器官。或者伤害体内其他正常器官,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借用媒体和学者、影星的名人
15、效应对外作虚假宣传,雇用医托欺骗患者,。医院的上述行为无不是以损害患者地利益为代价,来换回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这是形成现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局面的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4) 、普法宣传的深入,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和逐渐提高,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5) 、宣传媒体的广泛发展,医患双方把本来不具有可比性的案例强行进行比照,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解决的难度。广播、报纸、电视、手机、网络五大宣传媒体的共存,使我们快速的进入了信息时代,快捷、海量的信息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及时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一切。一旦遇到麻烦,上网查找法律依据和寻找有关案例,成为一般人的首选。再加上家电下乡的推广,更加快了电视、手机
16、、网络在群众中的的普及程度。由于当事人是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才着手向有关人员进行咨询,查找法律依据和有关案例,时间紧,任务急和对案情了解的不系统,即便是有时找律师和专业人士咨询,难免会出现与自己的案情不相符合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医患双方依据自己查找的依据,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医患双方的矛盾,为医患双方矛盾的解决增加了难度。二、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的心理状态医患纠纷发生后,从医院的角度考虑有三种心态即:一种是医院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推脱责任拒不担责的“躲避型” 担责原则,第二种是医院在患者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时,利用自己现有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通过恫吓、虚假承诺、
17、欺骗等不法手段,以达到给患者象征性补偿,明显袒护直接责任人使其规避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处罚的“象征性” 担责原则,第三种是医院本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给患者造成多大的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程度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的“实际担责 ”原则。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也有三种心态即,站在承担责任的角度考虑,一种是经济上的“补偿型” 担责原则,一种是经济上的“获利性 ”担责原则,第三种即为让有过错的医院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根据医护人员的过错程度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实际型” 担责原则。发生的每一期医患纠纷,医院无论过错大小,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既有经济方面的损
18、失,又有精神方面的伤害。在医患纠纷中,较轻的医疗伤害使患者要忍受由于医院处理不当给他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沉重的经济上的负担和巨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有的精神上的痛苦会伴随患者终生,重的医疗伤害会给患者造成终身残疾,有的甚至丧失生命。患者无论受到是哪一种伤害,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患者一人,还有患者的家属。由于患者在医疗伤害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永远都是受害者,患者利用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及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提出“象征型” 经济补偿,或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欠缺在发生医疗伤害后,出现的心理不平衡的报复心态,要求医院作出远远超出当地生活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的“
19、获利型” 赔偿。对于由于医疗伤害致人死亡的适当高于当地生活标准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在患者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患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医闹”迫使医方就范,或者患者家属通过上访的渠道向医方施加压力,患者的不得已而为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这也是医院或医患纠纷处理部门不能秉公处理而带来的后果。第三种是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在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填补式的赔偿外同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的“实际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可以通
20、过和解、调解、诉讼的办法解决,可是在双方的和解中,只有医院的象征性补偿与患者的补偿型的心态相对应双方才有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的基础,双方的其他心态的组合而达到和解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无一成功的案例予以佐证。而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关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是以受害人的让步为前提,这本来就是受害人权利的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事实上又往往明显的偏袒医院,这样患者的权利在诉讼之前的和解及调解阶段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只有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关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平处理,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才能是患者信服,医患纠纷才能得到及时解决。三、处理医患纠纷的渠道和方法:通过上
21、述的分析,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社会是在矛盾的过程中向前发展,人们也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变得成熟,我们应当能够正视这种现象。(1)在医疗机构的设立、医院的资质、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定、医护人员的资格考录等行政许可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坚强有效的措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防止鱼龙混杂针对医患纠纷的存在,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的设立方面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坚决杜绝制度外暗箱操作和工作人员的变通做法,各方面制度制
22、定时要民主,要科学,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拥有行政许可大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部门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换法的、权钱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轻则给与行政处分重则予以撤职,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断加大违法违规人员的违规违法成本,取消行政首长的一支笔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实行流水作业的方式,并且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彼此监督,采取、推广并逐渐扩大和认真落实公示制度,用制度约束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严厉打击社会上广泛存在,而被某些所谓有门路的人屡试不爽的“潜规则。 ”(2)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动态管理方式,注重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提高
23、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把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俗话说,小胜凭智,大胜靠德,医院的医护人员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命大于天,医护人员的行为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医德建设既是表现一家医院员工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是该家医院的立身之本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技是医院取信于民的关键,由于片面的强调经济效益而加强医院的硬件建设,疏忽和轻视医院的软件投资,不是把患者看作自己的服务对象而是把患者看作巧取豪夺财富的源泉,结果是涸泽而渔,从情感上就把患者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是医患双方的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即使取得的一时的蝇头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流失殆尽,医院陷入恶性循环的境
24、地,最后受害的还是医院。加强医院的医德建设是摆在现阶段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同时不要把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表现在文件中,更不应该把医德建设写成口号固定在墙壁上,医院的医德建设不是让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医护人员用口说的,而是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去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医院的经营者,尤其是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的管理与监督,坚持公立医院为社会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决杜绝公立医院的科室对外承租,医护人员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确立公立医院是全民事业单位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实行微利经营。要求该类医院与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和外资医院在经营思路上应该有严格的区别。为了能使公立医院保持
25、正常的经营,政府部门在加大财政投资的同时,把医院的医德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医院经营者职务升迁、医院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给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灌输医院的医德建设是医院的立足之本,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对患者多采取人性化的治疗措施才能确保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无论何时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三者的顺序不能更改,这也是公立医院吸引患者、留住患者,形成患者与医院的双赢局面和医院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才能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各项具体措施同时,改变对公立医院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
26、考核目标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公立医院的医德教育,实行对公立医院“经济管理 ”和“医德教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社会主义公立医院的特有管理模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在医护人员上班的第一天起就有意识的让他们清楚他们各自所在的岗位的职责、具体要求、他们的权利、义务、干好该岗位工作的前途,干不好该岗位工作的后果,把医德建设作为对该岗位考核的具体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不定期的突击暗访,通过查病例、回访患者的形式,抓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防止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吃、拿、卡、要、收受患者的红包。防止医护人员巧立名对患者进行滥
27、检查、滥化验,开大处方等不法行为,把医德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此外,对医护人员的职称、职务、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申诉、及向有关部门提出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或职称、工资调级的建议,暂缓送交有关材料等一系列惩戒制度,协调医院与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院和人事、组织部门及社会其它部门的关系,确保这些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方面充分尊重医护人员所在医院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严厉打击这些部门在牵涉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的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所谓的“潜规则”,尽量实现公平、公正。通过职代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完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暂缓提交有关材料的条件与
28、程序,并且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发挥医院工会的作用。努力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合理渠道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医德教育。(3)在现有医疗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医院的名称管理,转变医院的服务理念,正确理解“救死扶伤” 的含义。近一些年来,医疗机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矛盾突出,在一些地区已经局部的影响到该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某些医疗机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地步,国家在这方面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各种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医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力度还比较大,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医疗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医患双方紧张关系没有得到彻底
29、缓解,深化医疗机制改革还大有必要。第一、在社区(村委) ,街道办(乡镇) 、设置全科医院,县市设立以当地多发病、常见病为主的专科医院和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省会城市及北京、上海等世界型大都市应当设立大型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并且配备与该医院的资质相对应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充分运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和学术交流,同时辅助基层医院骨干的医护人员定期到资质较高的医院学习进修,让资质较高医院的有关专家到基层医院进行挂职锻炼,为基层疑难危重病人提供医疗应急服务。规范医院名称管理,使基层患者从医院的名称上就能判断出该家医院的性质和主营范围,自己所患的疾病应在哪家医院进行医治
30、。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的力度,实行公立医院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竞标采购机制,尽量做到医疗单位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厂家的直销方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成本。正确定位各类医院的性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在医疗系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外资医院共存的局面,对公立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实行招聘制,进行动态管理,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开具的处方书写要规范,病历书写要详细具体同时要有主治医生护士和病人家属的诸页签名,规定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用药、手术和护理方面的内容及医生对患者的释明权等作为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时的法定内容记载在病例中,患者及其家
31、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复制病历时,应当把与患者有关的主客观病历一块交给患者,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以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时信息大致对等。此时还应当要求医院有处理危机病号的特权,处理好病人病情的紧急性与病历书写的程序性关系,在有条件的医院根据其经济状况结合起自己的要求可在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及病房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严格培训监控设施的监管人员,监控设备可有政府独家出资或政府与医院合资的形式配备,监控室由政府专门机构统一监管并负责其正常的运营与维修。监控录像的调取、查阅,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这些机关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权利,其他机关和人员都无权调阅。提升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考评在
32、综合绩效考核的比例,采取灵活多样工资管理办法,努力是公立医院的员工人人都有危机意识。纠正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经营者把经济利益作为医院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倾向,处理好医疗器械检查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手工排查关系,实实在在的减轻患者看病贵的问题。第二、改变医患双方的医疗观念,患者应当明白,不同资质的医院,经营范围不同的医院,医疗疾病的种类和内容是不同的。医院应当正确理解“救死扶伤 ”的含义。对于不属于自己的经营范围的疾病,只能根据自己的医疗条件做必要的应急处理,然后说服患者家属将患者转到对口的医院或资质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贻误患者的病情或对患者进行误诊。(4) 、政府部门
33、,在学生的初级中学阶段就应当加强全科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医疗常规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医疗基础知识水平。以便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有更多的言语权,同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方案、手术措施、服用药品、医疗护理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5)、为了及时的处理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改变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关的制度,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 条的有关标准,使患者的经济赔偿的有关项目、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其他的种类的人身损害标准相统一,最好在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仲裁机构,在医患双方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把仲裁
34、程序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县法制局,县法制局只对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实行业务上指导,该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仲裁员在社会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退休的医生,退休法官,律师以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临时随即抽取。消除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偏见与误解,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规章规定该仲裁机构的办案程序,保持仲裁机关极其具体办案人员的中立性,防止宠医,媚医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使仲裁机关切实做到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作用。(6)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
35、制度,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懈怠渎职与违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进行优质、高效的行政管理,以达到净化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发生医疗服务纠纷,使目前矛盾比较对立的医患双方,情绪趋于平和,关系日益和谐。(7)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医托和医闹是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追其原因都是为了自己各自的不正当利益,都是非法行为。由于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没有摆正自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正确的价值取向,片面的追求所谓的经济利益,而将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出租给他人,或者雇人充当医托采取
36、欺骗和强制的行为侵犯患者的利益。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之路的曲折漫长和艰辛,迫使患者不得不采取雇佣”医闹 ”的方法来维权,尽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 58 条对“医闹”现象做出了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医患纠纷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因素,最后,医患纠纷双方和解及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大多都以牺牲患者利益为代价,这也使患者间接地意识到采取医”闹现” 维权,从中可以看出医闹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在某些地区,医托、医闹已经发展成为某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的专门职业的不正常现象。针对此种社会现象只有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制定严格的执法和监督体制,确保医患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
37、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才能使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这种非正常现象丧失其生存的的环境和条件。长期以来,我们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便于管理、有利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行政管理方法显得落后于时代。补充、修改、完善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到客观、公正,在行政执法方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同时做到情、法、理结合,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统一,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时充分考虑立法的目的及立法背景,运用
38、法条、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采取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坚决依法办事,预防和消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消除执法人员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思想上的对立、抵触情绪,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坚持教育、预防为主,执行、处罚为辅的方针,劝说行政行为相对人主动放弃自己与法律法规不相容的做法,使他们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逐渐变成行政管理的协助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成本。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种医学会,医疗知识比较专业,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
39、些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医学方面的人士制定,他们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方面,不可能或者不愿站在患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截止到现在除了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几部屈指可数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的都是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因此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程序繁琐时间漫长,赔偿标准低,有必要将医疗事故、医疗伤害,有关的单位除了追究他直接责任人外还应把单位的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的对象,加大这些单位的违法犯罪成本。修改不合理医疗法律法规,保证患者较快的时间内得到比较公平的赔偿。为了保证卫生公务人员的勤勉、敬业,除了在公务员法里规定对违规的公务人员处理外建议,制定行政管理法和行政执行法 行政问责法 行政监督法 ,其中
40、行政管理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救济,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执行法主要对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的落实,具有给付内容生效的公文文书的执行、落实、监督和其他种类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作出规定。 行政监督法从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权限,监督机关和人事部门、司法部门等关系作出规定, 行政问责法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受案范围、问责程序,处理种类、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规定,使行政管理法 行政执行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问责法 行政监督法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等组成完整行政法体系,明确行政机关极
41、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医患纠纷从小的方面看是医生或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从大的方面看它反映出医疗行业和医疗管理机关责任心的缺失,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规定的太概括所导致。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
42、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和确认在医疗诉讼中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合适。 一是医疗行为违法,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一个例子是某医院在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导尿时,因该老人前列腺肥大,医生使用金属导尿管将尿道直肠穿破,造成尿道直肠瘘,大便从尿道排出,经常发生泌尿系感染,且难以控制。从这个例子看,医生因操作粗暴,造成了
43、不应有的医疗损害,且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医疗行为违法,且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虽然有因果关系,但该违法行为只是与致损的部分有关,也可以被称为部分因果关系。如一个患者张某因颅内肿瘤住进甲医院,诊断为三脑室胶质瘤,行胶质瘤切除术,手术后病理诊断,没有完整切除病变脑组织,但部分小脑组织被切除。患者 6 个月后又在乙医院行行胶质瘤切除术。手术指征明确,手术取到部分病变脑组织和正常小脑组织,第一次术中的误切和病情的发展,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现存的功能障碍,不能认定为完全由第一次手术所造成,尚存病变本身和第二次手术因素。但患
44、方却只把甲家医院列为被告,要求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认为,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既有其病变本身的原因,也有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同时患者脑手术后出现的有些损害后果属于术后并发症,甲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法官根据鉴定判决,甲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就是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程度进行了科学的、合理的划分。 三是医疗行为违法,也发生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但违法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某医院收一产妇住院,自然分娩一女婴,胎盘膜剥离完整,并给予宫缩剂、补液及抗炎等治疗。90 分钟后,产妇流血不凝,血压下降,呼吸、循环
45、衰竭。医务人员考虑羊水栓塞、广泛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及时给予抗过敏、扩容、输血、强心、解痉、利尿、抗凝,切除子宫等抢救措施,产妇终因发病突然,抢救无效死亡。多家医院病理诊断均结沦为羊水栓塞、DIC,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医鉴定也认为: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上述问题均与产妇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是医疗行为虽有违法,但并未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医患双方不存在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有一妇科患者在为医院实施子宫切除术,在其阴道中填塞纱布五天后才取出,但是没有造成”瘘”,也没有其它的损害后果,对于该案,医院确实过错,但没有损害后果
46、,患者的索赔请求当然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医患纠纷的结果是医疗单位向患方退回了部分医药费和赔礼道歉,并未按医疗事故来处理。 五是医疗行为虽然合法,却发生了患者死亡或残疾的结果,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如某患者患右输尿管结石三年行碎石治疗后症状虽有缓解,但一直未能根除。彩超检查显示:右肾盂分离 46 厘米,右输尿管全程扩张 L6 厘米,末端见08x 08 厘米中强光团,诊断为右输尿管结石,并行右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取出 1x15 厘米结石两枚。术后三天患者突然死亡,从发病至死亡约 43 分钟。尸解后发现,动脉主干及左右动脉血栓堵塞,取出条索状血栓长 40 厘米、直径 075 厘米。鉴定
47、结论为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这明显属于术后并发症,是现有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难以预料、或虽预料可能发生,但不能防范、不可避免的,医疗单位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六是医疗行为合法,也未发生患者死亡、残疾等损害后果,当然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类医疗纠纷多发生于医务人员说话不注意、态度生硬、对疾病解释不周或不细;还有的是患方对治疗方案、治疗方法不理解,甚至是由于有的患者及其亲属出于赖账、拖欠医药费等目的。此类纠纷的处理,医疗单位一是要勇于正视自身的不足,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二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医疗纠纷和确认是否构成医疗
48、事故时,医疗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是构成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由于前两个要件较为容易认定,而因果关系则较难认定,所以医疗单位无论在发生纠纷后,还是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或者参与诉讼过程中,都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结合医疗行为实际、患者的病情及后果,准确地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患者一旦生了病,不严重到一定程度都不愿意去医院看病。因为去了医院就什么都是医生说了算,喊你做什么检查你就得做,不做后果由自己负责。这个检查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患者不知道,开的药是不是真的有用患者也不知道。所以出现看一个普通感冒要花几百元钱,一个普通的咳嗽也要照等等,从而将患者对医生和医院原有的好感和信任一点点消失殆尽。 很多医生也向记者大倒苦水。毕竟医生也是普通人,难免会有疏忽和闪失,但是,这种不能有“闪失”的工作却让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压力无限放大。万一要真有个什么错误,患者家属再一闹,很多医生都觉得心力憔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