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201112 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 号)关于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 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工程所在地 在市区的 在县城、镇的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综合税率(% ) 3.477 3.413 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