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刑提捕字200号犯罪嫌疑人何,男,现年 43 岁(或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无业,住市路号 房。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嫌疑人何于 1982 年月至 1985 年月因赌博被送劳动教养。1991 年月至1994 年 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刑),2001 年月至 2004 年月因贩卖毒品(贩毒)被送劳动教养(劳教)。2007 年月日因涉嫌 贩卖毒品(贩毒)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何涉嫌贩卖毒品(贩毒)一案,由于 2007 年月日举报(报案)至我局(我局便衣民警于 2007 年月日现行抓获)。我局经过审查,于 2007
2、年月日立案侦查,并于 2007 年月 日将何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 年月 日犯罪嫌疑人何从广州市越秀区区庄立交桥附近环市路边 1 新疆人(另案处理)处以 600 元(人民币,以下相同) 购得白粉 8 小包(以纸包装),随后何 用小密封胶重新包装准备出卖。当日下午 1 时许,吸毒人员张 亚(广东省开平市人,化名亚湖,已另案 处理)打传呼给犯罪嫌疑人何说要购买 160 元白粉,双方 约定在广州市中山四路的农讲所门前交易。下午 2 时许,何 骑 1 辆24 式女装自行车来到农讲所门前, 发现张 亚已在靠近德政北路的马路边等候,于是何推着自行车走到其面前。张亚将
3、200 元人民币交给何,何 正要将白粉递给张亚时,我局便衣民警将张亚当场抓获,何 则逃脱后向中山二路方向逃跑,途中将携 带白粉丢弃路边,后被抓 获。我局民警当场从何身上以及其逃跑时丢弃的白粉共 8 小包(以密封胶包装,后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净重共 31 克,海洛因含量 776)。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一)报 案记录;(二)犯罪嫌疑人何供述和辩解;(三)吸毒人员张亚的供述与何一致;(四) 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书;(五)当场查获的 8 小包白粉、辆 24 式女装自行车;(六)现场勘查笔录;(七)相关的物证、书证。 犯罪嫌疑人何 供认不讳。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何 为牟取暴利,在公众 场所贩卖毒品海洛因(共 31 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年十一月二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2.犯罪嫌疑人何现羁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 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