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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草案) -修改后.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299560 上传时间:2019-10-2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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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特许经营合同(草案)特 许 者: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北京海淀区定慧寺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孟凯 法人身份证号: 被特许者: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基础上,乙方自愿申 请加盟甲方“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特许经营体系,并愿意依照该体系统 一的经营模式及甲方有关的管理制度、标准等开设“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店的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基本内容1、为了充分保障乙方的利益,甲方特 许乙方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为冷静期,乙方拥有单方

2、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甲方 应全额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加盟费金、保证金等费用,且不视为乙方单方违约。2、甲方特许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其商标、商号、服 务标志、装饰风格、培训体系、 营运体系、财务体系、信息网 络系统、 专有技术系统等经营管理体系,开办甲方的一个特许加盟店。3、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店前的整体规划,包括店址 评估、投 资预算、经营预算、人力配置、资源配置、经营技术的提供与传授等,乙方需全力配合。4、甲方任何员工不得对乙方做任何承诺。若有承 诺,以 经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方式确认为准,任何没有甲方公章的书面确认与口头承诺均不具法律效力。25、甲方负责提供营运手册,乙方必 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政策和营

3、运规章,即严格依照手册、制度、规章来操作以保证加盟店的服 务水准和清洁卫生。6、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承包、租赁等一切方式转让该加盟店的 经营权。禁止乙方以加盟店的经营权设定担保。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加盟店的经营范围。二、双方法律关系1、 甲乙双方之法律地位各自独立,不存在任何合伙、雇佣或承包关系。2、 乙方系甲方的加盟者,无权以甲方或甲方关系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从事法律活动,使甲方或甲方关系企业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负担费用。3、 乙方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系依本合同 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皆系乙方独立行为,

4、乙方 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三、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即商标权人)许可乙方可使用甲方或其关系企业的相关商标。乙方在超出本合同有效期或非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相关商标,视为侵 权行为,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之法律责任。2、乙方及其加盟店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时, 应与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一致,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申请 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乙方可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其加盟店的经营管理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4、乙方在使用经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

5、,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2)除为该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或甲方有特别许可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3)乙方及其加盟店为第三方模仿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方模仿。3四、加盟店址1、双方认可的乙方加盟店地点为位于 。2、甲方提供乙方加盟店地点的调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作任何承诺。3、加盟店地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以 “湘鄂情” 命名该加盟店(本合同中简称为“加盟店” ),该加盟店命名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加盟店的命名规范。4、乙方欲在该地点进行营业活动, 须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相

6、关行政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提供咨询、 协助。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开业,否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五、加盟金、权利金和保证金及其他费用1、加盟金:1)加盟金定义:甲方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许可乙方使用其商标标识、甲方为乙方提供筹备服务,由乙方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及商标使用权的费用,称为加盟金;2)在天冷静期之外,乙方承诺放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加盟金的请求权。2、权利金:1)权利金定义:乙方每月需将加盟店月营业额收入,按 支付给甲方,作为持 续使用特许经营权 、使用甲方商 标、接

7、受甲方经营指导的费用,称为权利金;2)加盟店月营业收入的计算依据为加盟店当月所有项目营业额收入,包括零售商品、实际会员卡消费额 等的收入等,不包括未到帐应收款,加盟店必 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收银机(POS)系统,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稽核。3、保证金:1)保证金定义:为确保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预交付的费用,称为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权利金、设备款、原物料款、广告金等),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中相应数额充抵;4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该保证金的数额持续保持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若在任何时 候发生未能约定数额的

8、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所欠差额汇出至甲方指定帐户,否则按每日 1%收取滞纳金;4)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保证金不退还乙方。5)非因乙方原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 结算付清一切款项与甲方,并完成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相应义务后,并且无任何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违约行为时,甲方 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六 个月内将保证金余款无息退还乙方。4、加盟湘鄂情需向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盟金,3000以下的加盟店支付叁佰万元整;3000以上、4000以下的加盟店支付肆佰万元整;4000以上的加盟店支付伍佰万元整。5、权利金以月为单位计算,具

9、体收取方式如下:1)2)6、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乙方 开始营业后 7 天内一次性支付。7、支付数额、时间和方式:1)乙方应缴纳的加盟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 5 日内,以电汇或以汇票方式汇出至甲方指定帐户。若该款项在本合同签定后 30 日内仍未汇至甲方帐户,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权利金自乙方加盟店开业之日起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含)前将上月权利金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的 5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为止;逾期十五日后甲方将书面警告乙方一次,并处以 10000 元人民币罚款

10、;如乙方隐瞒销售收入,除补交差额外,甲方将书面警告乙方一次,并处以 10000 元人民币罚款;加盟店开业后第一个月的权利金应于开业后第二个月 5 日(含)前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六、加盟店开业筹备51、乙方所有机器设备须由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品牌选购,以保障设备质量。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 则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其他品牌设备。若委托购买设备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乙方应在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签订并付清所有设备款后,设备厂商才予发货。本合同中如有条款与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中内容相矛盾,以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为准

11、。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设备均有保修期(由设备厂商提供保修服务,重要部件保修期加长), 设备厂商同时提供安装、调试与培训,以及每年的例行 检查等服务,以确保 设备的运行顺畅,具体细节会在附件 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中予以约定,并以设备及申报物品委托采购合同为准。3、甲方视营业发展需要修改企业识别系统,如需更换招牌或相关企业识别标识物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执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乙方自营业第一天起,每日向甲方报送营业日报表。5、店面设计:1)为保证湘鄂情连锁店的统一风格,乙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由甲方书面认可,以确保甲方企业识别系统(即 CIS)的统一

12、规范。2)加盟店的平面设计由甲方进行,费用由乙方支付。设计面积以平面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建设部下发的现行之计算方法来计算; 3)在甲方指定的设计人员或厂商为乙方加盟店面作勘察设计前,乙方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加盟店已经 完成租赁场 地的确认工作(以房屋租 赁合同为标准),并提供建筑物原始的工程图纸。加盟店面已经完成清场 及基本的拆除工作,具 备现场勘查测量的条件。如果因其它原因不能完成拆除工作,乙方要详细调查梁底标高等数据,以便设计厂商做好设计。如果由于现场 不具备勘查条件而出现设计问题其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6、装修工程:61)加盟店的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负责。2)为保障装修质量

13、,乙方必须严格依照甲方平面设计图纸和甲方的工程规范、工程材料标准施工,未依设计图纸和甲方的工程 规范施工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重做,乙方必须依甲方意见进行自费 修改重做。例如,未依 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甲方的工程规范私自选择质量低劣的装修材料、水电配置或设施不达标等情形。3)甲方在工程发包及施工方面提供的支援协助有:在工程发 包方面可以提供如下方面的服 务:I.可以解答乙方预算方面的咨询;II.可以向乙方提供完善工程发包及工程承包合同制定方面的帮助;4)保险义务:加盟店开业前乙方必须为该加盟店的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7、人员管理:1)甲方为乙方招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厨师进行

14、培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营业初期 月内,甲方委派经营管理人员进入乙方店面(人数根据规模,按 公司甲方标准配置) 辅助日常工作,乙方有监督建议权,任免 权为甲方所有。3)甲方外派的管理小组的薪资由乙方每月 5 日前打入甲方指定帐户,每月 5日由甲方为外派小组发放薪资,薪资结合当地标准,由公司甲方统一标准发放。4) 加盟店的 财务经理须甲方指派。店面日常财务助理工作可由乙方委派,经公司甲方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乙方也可以委托甲方统一管理。七、广告宣传及促销: 1、甲方将统筹管理所有加盟店缴纳的广告金, 统一合理规划安排广告宣传活动;属于乙方之加盟店或其他单店自行安排的广告宣传活动则

15、由各加盟店自费。2、甲方规划安排的广告宣传活动包括品牌形象广告、产品广告、促 销活动广告等,运用的媒体包括中央及地方电视台、广播 电台、报纸、杂志、网络、宣传单等,甲方应做好事前规划。73、甲方在做全国性或区域性促销活动时, 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全力配合推动。因促销赠品、活动宣传品等发生的费用依照乙方使用量由乙方自行负担,广告费用则乙方按配额分配。如举办活动时乙方需甲方派员协助进行该活动时,甲方所派人员的薪资及差旅费由各分店乙方负担。4、乙方可根据该加盟地区市场特性及需求,在与甲方规划安排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广告及促销活动不冲突时,自行自费举办各种促销活动或广告宣传,但需事先将活动或宣传的内容、

16、方案、时间等具体情况报经 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5、甲方在乙方加盟店的营运过程中将统一制作有关加盟店的录像制品,并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加盟店使用,有关录像制品的使用及收费标准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八、原物料的采购:为保证原物料品质达到公司甲方统一标准及一致性并争取价格优惠,乙方同意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系企业替乙方代购原物料,并由乙方与其另行约定代购原物料明细并签署原物料购销、配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乙方享有与其他直营店同等条件的进货价格和采购权力权利。九、翻修和改建:1、为始终给顾客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现代、温馨的用餐环境,乙方必须随时改善加盟店的污损、破损部分,加以重新粉刷、更 换 、重贴

17、,改良加盟店内外装饰,使之保持清洁和适用状态 。2、乙方如欲对该加盟店建筑外观、招牌或内部构造作翻修、改建,变更加盟店开业时甲方指定设计厂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时,为确保甲方企业识别系统(CIS)的统一规范,乙方应事前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的 专业设计厂商重新提供设计方案,由此发生设计费用及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3、乙方如欲进行轻度翻修、改建(包括墙壁、地板、桌椅、柱子等贴换、粉刷、设备、器具更替等陈设改建),为确保甲方企业识别 系统(CIS)的统一规范,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设计、施工。4、甲方人员可随时进入该加盟店检查建筑、内外装饰、 设备等的养护状况,乙方应予配合。85、若不出现其他任何异常状

18、况,原则上乙方应对该加盟店进行五年翻修一次,十年改建一次。即本合同期满续约时,甲方可 视乙方加盟店的具体状况,要求乙方依甲方届时的加盟店设计标准进行翻修或改建,乙方须执行。否则,甲方有权选择不续约。十、行业同业禁止及保密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包括其关系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投资、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 导他人经营与“湘鄂情”连锁体系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模式。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作为赔偿金。2、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营业机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配方、特殊手法、规格、设计图样及与之相关的重

19、要文件 甚至的版权等;2)商标、服务标识、商号以及环绕其建立起来的商誉;3)用运营手册记录下来的各种经营制度等;4)双方间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推广计划、新 产品计划、 产品成本等。十一、纠纷报告义务1、加盟店如在经营中发生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2、如加盟店在经营中发生纠纷,甲方可随 时指示该加盟店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解决。十二、转让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特 许经营权有偿或无偿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2、甲方同意乙方转让特许经营权时,甲方 较他人有优先购回该加盟店的权利。十三、合同的解除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若对合同解除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时,按下列各项执行:91、

20、乙方及其加盟店如有下列违约行为时,甲方可限乙方在一定的限期内改正,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改正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如甲方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1)乙方采用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方法,虚报营业额、加大成本、虚 报支出,致使甲方利益受损;2)拖欠须缴纳给甲方的加盟金、权利金、保 证金等其他款项;3)乙方私自将该加盟店设立担保权;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特许经营权有偿或无偿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5)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经营秘密或让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6)违反相关

21、法律法规之营业行为经查获,造成湘鄂情经营困扰及名誉损失;7)乙方之加盟店累积得到甲方发出的违约书面警告三次。2、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可提前解除本合同。3、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 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壹佰万 元作为违约金。十四、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若对合同终止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时, 发生下列所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而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十五、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15 日内付清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应付款项;2、乙方应自行撤除该加盟店

22、的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甲方商标、服 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的一切甲方营业象征。乙方如不主动撤除,甲方或其关系企业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撤除,并由乙方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03、乙方须无条件且立即将该加盟店属甲方授权使用的所有物品交还甲方,包括属于甲方借给乙方的设备物品、有关文件及手册、 资料及电脑软件等;4、乙方不再享有特许经营权,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 湘鄂情”等与甲方有关的商标、图样或文字,如乙方的行为有违反本条款的规定,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就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5、乙方应如实将印有商标标识的包材、餐具、礼品、广告宣传品等清点,交由甲方处理。如有因乙方失职 或故意

23、造成上述物品流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6、加盟店乙方须对该加盟店出售的卡预留售卡风险基金,金额不低于售卡金额的 %;7、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该店售卡风险基金须交给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承担结算、清 帐及退赔的责任;如售卡风险金不够由乙方承担差额,如有 余额归乙方所有。8、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债权债务清算条款、 仲裁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力。十六、合同的期限及更新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如果乙方要求续约,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及时回复乙方是否同意续约。3、若乙方在本

24、合同有效期限内无重大违约、 违规情形时,甲方 应同意乙方续约申请,乙方应按甲方届时 新的特许经营合同重新签约。十七、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动乱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延期履行时,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双方可互不追究 违约责任。11十八、争议解决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 应本着诚信、理解、共存共荣的理念,友好协商解决。2、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人

25、民法院解决。十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及骑缝章)之日起生效。二十、其他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之各项条款均基于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而确定,对于乙方需要加以说明的条款,一经乙方提出,甲方有义务对已经给予乙方充分说明和解释的条款再次解释,以保证乙方对权利与义务有更进一步完整的理解与认同。3、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协议修改之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本合同之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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