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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黄 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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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黄 进“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第三讲 时 间:2000 年 9 月 29 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 501 会议室 主讲人:黄进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 嘉 宾: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女士、德恒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钱卫清先生 主持人:王利明教授 主 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主持人: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邀请到我的大学同学,武汉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博导、黄进教授。黄老师是国务院学科评仪组成员,是国际私法界的学术带头人,著作甚丰。 我首先代表人大法学院、民商法中心和德恒所对黄老师的演讲表示热烈欢迎。 (

2、掌声) 黄:感谢王利明教授、人大法学院及民商法研究中心,感谢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女士的盛情邀请,能到人大民商法中心和大家讨论一下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我觉得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国际私法与民商法有必然联系,历史上曾有人提出国际私法就是国际上的民商法,我们要求我们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要学好国际私法,首先要学好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 今天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国际私法研究的情况及对其发展的展望,也就是说在世纪之交回顾一下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做了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要做什么、怎么去做。 我想分五个方面来谈: 第一、 对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研究成果的简单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私法的研究随着整个法学研究的发

3、展而飞速发展,近几年来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1 我国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 民商法是国内的实体私法,而国际上也有一些统一的民商事实体规范。传统的国际私法仅限于冲突法,不包括实体私法,但现在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达成了共识,认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所以,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制定的一些实体私法规范也为我们所研究。如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其宗旨就在于推动国际民商法的统一。现在我们就对之开始了研究。武汉大学的国际私法研究所的博士生,其研究的就不再限于管辖权和法律冲突,而是国际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代理、国际保险、国际担保、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收养、国际侵权、国际

4、海事等。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国际私法-冲突法。2 国别国际私法研究上取得了丰硕成果。 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我们要先比较各国对待同一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再通过冲突法规范解决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还要对各国的国际私法本身进行研究,也就是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而其前提就是国别国际私法的研究。 2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别国际私法研究方面,在韩德培教授的带领下渐入佳境,扛鼎之作就是韩德培教授与韩健教授合著的美国国际私法导论 ,一些博士生也完成了瑞士国际私法法界研究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荷兰、德国、俄罗斯国际私法的研究。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专题研究 “丛书就收入了其中的几部。 3 区际

5、冲突法问题的研究继续受到重视。 此问题是随着我国以“一国两制 “方式收回港澳的实践而产生的。八十年代前期就已提出,八十年代后期渐渐出现了一些成果,近年来随着港澳回归更为受到重视。早期研究的主要是特点范围、性质、“一国两制 “解决冲突的步骤方法等。现在,更加务实,主要是一些具体问题,如区际管辖权、环保(如深圳一家工厂污染了香港海域,由谁管辖,适用什么法律) 、知识产权。公文免认证、律师合作、送达、调查取证等问题。早期的大而化之、宏观的研究转向了具体问题的研究。 例如:港、澳废除了死刑,如果一在内地犯死罪的人逃到澳门,而澳门传统上不移交,那么岂不是成死刑犯的避风港了。 当然,刑法学界也在研究其中的

6、一些问题,人大的赵秉志教授也写了一些区际刑法问题的书。 4 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非常活跃。 近年来,国际私法学界对此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等 ADR(替代诉讼方式)十分重视,出了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我国国际仲裁受案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理论总结明显不够。我们出了一套国际商事仲裁的书,主要涉及一些具体问题,例如: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问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适用) 。 5 确立了国际私法学的新体系,吸收了一些新的学术观点。 韩德培教授提出了“一体两翼 “理论,“一体“指国际冲突规范

7、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两翼中一是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即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另一翼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之住所、居所、营业地等。他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以及我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私法等书都采用了这一理论构建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包括:总论、国际冲突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等。 另外,李双元教授提出建立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理论,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球化趋势十分明显,因此,国际私法同临着一场革命,过去国际私法旨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的冲突,现在国际私法更要侧重于建立正常的国际民商事新秩序。 还有其它一些理论,如“趋同论“ :认为各国经贸领

8、域的法律逐步走向趋同。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趋同的同时,各国也在不断创新,各国法律的理论谱系、本国特色日渐鲜明,法律的趋同化与民族性并行不悖。 6 致力于探索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学界讨论并公开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Model Law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C) .该法经七年制订才完成,是我国第一部由学者团体制订出来的示范法、在制订过程中,也存在很大争议,有些官员认为:“示范法“ 是给谁示范?给领导3同志、立法机关示范吗?是不是应该谦虚一些,叫建议稿啊!(笑声)其实,“示范法“ 是从英文“Model law“译过来的,并没有什么好为人师

9、的意思。领导们是误解了(笑声) 。这个法刚刚出版,5 大编 166 条,第一编总则,包括识别、公共秩序保留、反致、外国法的查明;第二编管辖权,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是合同、侵权的管辖权、仲裁的管辖权、协议管辖等;第三编法律适用,也即现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当然要详尽得多。案件出来后法官可从中方便地找出适用的准据法。而且富有前瞻性,里面规定了信托的法律适用,而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信托的问题,还有产品责任,侵权等规定得都很具体。第四编:司法协助,如文书送达、域外的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等。大家可以看出这里采用的是一个英美的体系。在起草时,学者就此争论十分激烈,有人建议

10、只规定冲突规范、管辖权、司法协助等,有人认为只包括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后来逐渐达成一致,学英美法搞五大编。 英美法中处理涉外案件是这样的,首先是管辖权,哪国法院有管辖权,然后是法律适用,即准据法的问题;作出判决后马上又面临该判决是否会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这就是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以及送达、调查、财产保全等。当然,英美没有成文的国际私法,所以,我们学习了它的框架,但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这种体系与瑞士的国际私法很相似,现在瑞士的国际私法被公认为是最先进的。它的规定很有意思,它的每个条款都分为三段,如不动产物权,应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适用什么法律,以及如何承认和执行。一大块一一规定下来。

11、但我们是分开的。各编分别对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加以规定。同时还包括了司法协助等内容,与英美、瑞士不同,这也是一种创新。 希望大家也看看这个示范法,提一些意见。现在出版的是第六稿,我们还把它的中文版和英文版放到了网上,以不断地加以改进,以推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以及作为单行法来立法。今天王利明教授告诉我,他们正在搞民法典,已经明确达成共识,国际私法的内容不在法典中规定,这就有可能制定单行的国际私法法典。因为过去这些规范是散见于民法通则,票据法等诸多法规中的。 7 翻译出版了多部国际私法著作和法典。 80 年代以来,各国出现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趋势。不少大陆法国家甚至一些英美法国家都制订

12、了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或法典。传统上,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的国际私法都是在民法典中的,但七十年代,奥地利 78 年制定了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82年,土耳其制定了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88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95 年,意大利制定了单行的国际法制度改革法;96 年列支敦士登制定了单行的国际私法法律,还有罗马尼亚,在苏东剧变后也制定了单行的国际私法法律。德国,其国际私法原在其民法实施行法中,但最近,就物权和非契约债务关系制定了单行法。 8 最近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现在,其它法律部门出了各种论丛 ,我们做了年刊,已出了三卷, 国际上反响很好,最近,国际私法学会建立了自己

13、的网站,设在武汉大学。学校非常支持,给了 8 万元,我们买了很高级的服务器。 (笑声)网站是:www.chinapil.org 和 .示范法的中英文本都有上同,欢迎浏览、下载。我们以后会陆续把相关资料、著作放上去,4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 第二、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特点 1学者间争论很多,分歧很大,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 举例而言,最密切联系原则,它很灵活,但很难确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借此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有些国家采用联结点聚集法,联结点很多,当事人的住所、办事处、履约地、合同签定地等,有人主张联结点聚集的地方就联系最密切,还有人主张“特征性履行“ 。最高法院在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解释也

14、是如此,通常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应适用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银行货款合同应适用银行所在地法,但本来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现在却适用特征性履行一方营业地的法律,这就使之不平等了,对此就有分歧。 2力求与我国实际相结合。 国际私法中的一些概念都很拗口:反致、转致、识别、系属、准据法,我们在考虑为什么不能用一些较通俗的概念。如识别,用定性。这个词很多部门法都用。因为国际私法实务性很强。一些学者也开始研究实际问题,分析一些案例,向实务部门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当然,起草示范法也是为了理论和实法部门对接,尽管是自作多情。 3致力于开拓新领域 国际私法学界非常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对此十分敏感。 如

15、因特网,它是一个跨学科问题,涉及民、刑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不少国际私法学者对之非常关注,因特网的最大特点是跨国性。例如网上侵权,网站在北京,侵权行为地可能遍布世界,按传统规则,侵权行为地法院有权管辖,则全世界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给传统国际私法规则带来挑战。 国际私法上讲联结点。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出来后,域名能否作联结点?服务商的服务器所在地能否作联结点?对法律适用也有挑战,如电子商务的跨国进行,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网上交易行为是适用点击地的法律吗?通过网上签约,往往还要在网下进行实际交付,是应该适用交付地的法律吗? 现在这些问题国际私法学者都很敏感。前不久人大的章尚锦教授提交了一篇论文

16、,讲的是“网上仲裁 “,现在已有一个网站,发生纠纷的可以提交到他那里进行网上仲裁,象真正的仲裁机构一样。他的问题是:我国已加入了纽约公约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公约)这种裁决在中国会不会得到承认和执行。 4研究重点从冲突性转向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如统一实体公约)和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三、我国近年国际私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 1理论上创新不足。 整个法学研究都存在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我觉得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理论,观点不多。 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交流比较多的学科,但在理论上还局限于对传统观点的介绍,补充、

17、完善,没有在理论上提出一些真正有见地的学说、创见,自己独到的东西还不多。 52在理论上很注意对具体问题的研究的同时,忽视了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研究 改革开放之初,主要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特点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与民法的关系等,后来觉得没意思了,主张“少谈些主义,多论一些问题“ (笑声) 。于是研究方向就转向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海外案件的管辖权,跨国环境污染的法律适用,区际法律冲突等等,但是,又忽视了基本理论的研究,对许多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共识,这就影响了整个学科的发展:不能上升到一个很高的角度来研究具体的问题,从而使理论的升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还要讨论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 我本人

18、来说也是这样,当年总在讨论基本理论问题,什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等等,搞得自己很烦。这种范围之争与当年民法经济法的争论很象,都在抢地盘、争饭碗(笑声) 。我当时就主张这些东西不要争,彼此成长,但求共存共荣。不能说你研究我的范围,就侵权了。 (笑声) 但现在觉得这种研究还是有必要的,现在民法经济法的范围已经比较明确了。过去合同法、商法,什么都是经济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你把买卖合同也算成经济法,这说不过去。 3虽然主观上很重视实践,但还是对实践的影响不够大。 现在实践中的大量问题,立法、司法急需理论界解决,而我们的对策性研究不够,这就使得国际私法学界对国家法治建设不象民法、

19、刑法影响那样大,像王利明老师、梁慧星老师对国家立法做了很多工作。 当然,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学界对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还是有的。80 年代中后期,我较早地研究区际冲突法,像法域之类的概念法官们很陌生,但 98 年我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一个“澳门与内地法律关系 “的研讨会,法官们谈的都是区际法律冲突、法域、区际文书送达,他们在发言中很熟练地运用这些要领表明理论界对他们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后,在这方面还要继续发挥作用。 4大家在观点上、具体问题上分歧较大,但缺乏真正的争鸣。 因此,很多理论问题没有得到澄清,表面看来很繁荣,但实际上进步不大,没有争鸣,就不能达成共识,理论上难以深化,我觉得在法学界都应该重视

20、这一点,不能迷信权威,要敢于向权威挑战。 5与国际同行间交流、对话不够。 国际私法界理应有更多的国际交流,但是现在很多国际私法学者只能依靠国内的、较少的、第二手的资料来进行研究,不能直接利用外文资料,尽管也做了不少很有创造性的工作,但这些研究由于没有向国外同行发表、展示而不能得到承认。 我觉得,我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水平是很高的,但由于缺乏交流,国外同行都看不到。这也是整个法学界的问题,21 世纪,我们的法学界也应走向世界。 第四,近期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总趋势。 1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在与国际社会理论、实践同步发展的同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 一方面,要注意跟踪国际上的研究前沿,与之对话

21、、交流,实现现代化,国际化;同时,要根据我国的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 6如:在国际私法学的体系上,有学者主张与国外不一样,这会导致这方面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在这方面有大国际私法、中国际私法,小国际私法诸观点,大国际私法说把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的民商事实体规范都放进来,有我们独到的特点。 2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将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这表现为:一方面,与立法方面的结合。我国学者应加入到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去,不仅要参与国内立法,还要参与国际立法,现在世界上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样的政府间国际私法组织,中国也是其成员国之一。该组织的目的主要是

22、制订国际统一的冲突法,包括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也规定一些行政的合作问题,如法律援助,亦称国际私法救助,该组织就制订了国际救助公约,主要规定国际民商事方面的救助。我国也派人参加该组织的会议,但其主导权现仍掌握在西方人手中,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应向之提出建议、提案,以推动国际私法立法发展。 另外,与司法的结合,要注重研究司法实践问题。随着“入世“ ,国际交往、涉外民商事案件将越来越多,国际私法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应当加强研究。 3国际私法学内部会出现分化。 现在国际私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但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理论的丰富与深化,冲突法、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将会

23、分化,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的三大领域。 第五,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领域和重要课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值得国际私法界研究。 1、新形势下(尤加入 WTO 的新形势下),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蓝图。 现在我国国际私法规范散见于许多法律之中, 民法通则 ,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随着民法典的制订和法制的完善,这种作法会得到改变,我们的目标是在中国制订一个单独的国际私法法典,专门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 2、区际法律冲突的规范与解决 现在已有了一些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但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将会长期存在下去。这有许多具体问题,现在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内地法院的判决在香港是否

24、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香港回归前,其仲裁裁决因其与内地的关系还有一定的国际性,按照 1958 年纽约公约相互承认执行。但回归后,就不行了,反而倒退了。后来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协议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据此,最高法院下发了司法解释;但香港尚未修改其仲裁条例,还不能承认、执行我们的仲裁裁决。 在送达方面,最高法院与香港达成了一些安排。因此,有不少具体问题还有待解决,没有研究。 还比如,涉港澳的民商事案件,内地法院做出了判决,其上许期是适用 15 天还是涉外的 30 天?所以,有学者提出搞一个涉港澳的特别程序规范。因为如果适用涉外程序,因港澳属中国,不太合适;适用一般程序,港澳与内地情况又不

25、大一致。 还有,香港法人登记在国内是否承认?国际上有公约解决,但这是国内问题,不能适用。3、欧盟的国际私法问题。 7欧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又在向超国家的统一共同体方向发展,其国际私法一部分由条约组成,而其本身又有立法机构,经常作出一些“指令“ 来指导各国立法,当然也包括国际私法立法。 欧盟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贸易伙伴,民商事关系很多,所以需要对之作专门研究。 4、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管理的涉外条件逐渐增多,但法院与理论界沟通不够,许多案例都看不到,搜集一些判例往往还要通过个人关系。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加强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交流与合作。 今天下年,我与赵秉志教授见到了最

26、高法院万鄂香副院长,他说今后最法将每年精选刑事、民事等案件各一百个,由民事、刑事等法律研究中心,与之合作,对其整理出版,作成成功案例汇编,由学者加以评论研究。 近年来,不少学者是加入了国家立法,司法队伍,对此种(理论与实践脱节) 情况应有所改善。5、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步与学说史上的研究。 中国国际私法,公元七世纪“唐律“ 上就有初步规范: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论;异类相犯者,依本律论。“但国际私法的学说还是从西方传过来的,其概念都是译来的,但究竟是如何传入的,在清末民初如何发展的,还须研究。 6、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 包括其管辖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等问题

27、,因为电子商务一开始就有国际性的问题。其它问题一般是各国自行立法,再通过条约来协调。而电子商务一开始就需要统一的规范。而且,它也是刚刚起步,各国差距不大,这就有可能在一开始就建立起统一的实体规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虽不具约束力,但对电子商务法的趋同有良好的作用。 7、跨国网络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 前不久,有一个案例;四川宜宾一网站盗用北京某网站主页,北京公司遂向海淀法院起诉,被告则认为侵权行为地在宜宾,北京法院无权管辖,后海淀法院解释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因为海淀也是侵权行为地。这是国内案件,跨国案件也有这类问题。 8、新型国际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近来出现了比

28、如国际版权贸易等新的国际贸易方式,这也引出了一些新的国际私法问题,这方面研究还不够。 9、国际私法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一方面要继受国外学说,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国际私法又不能完全与国内实际情况相脱离,违背本国实际,不能本国化,就不可能完成其现代化。因此,如何协调国际惯例与保留本国特色,值得研究。 10、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现在,国外国际贸易等纠纷主要是通过仲裁案解决。但我国不同,94 年仲裁法生效至今,暴露了不少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国际化、现代化的要求改革仲裁制度,便于当事人选8择。 按现行仲裁法规定,管辖权异议由仲裁委员会而非仲裁庭来决定。这与国际上做法不同。现仲裁法只规定了

29、机构仲裁,而没有临时仲裁或称特别仲裁。而后者是国际海事案件的主要仲裁方式。现在我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号称受案量世界第一,但主要是涉港澳台,外国人的很少,而外国同行指出,他们临时仲裁受案数量远高于机构仲裁。 再者,我国法中当事人不能选择准据法,而是可以选择仲裁规则,而且,有些仲裁机构不允许对仲裁规则作出选择,只能适用该仲裁机构的规则,但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和仲裁规则,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然,这一点已有改变,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改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院,与原名并用。 11、中国加入 WTO 后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影响、要求与挑战。 这方面的研究还有欠缺。 12、西部大开发

30、与国际私法 西部开发必然开放西部边界、引进外资,与中亚国家进行经贸往来,这必然引起一些国际私法问题。 今年国际私法年会在武汉召开,讨论明年开会地点时大家都认为要到西部去开了,议题选择了三项:信息社会与国际私法;WTO 与国际私法以及西部开发与国际私法。 (笑声) 就讲到这里,谢谢! 问:大陆法院的裁判文书向香港居民送达,应适用大陆的送达规则还是香港的? 答:国际私法上有个规则: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因此,一般应按照香港法律来进行。但如果要求送达的法院有特殊的要求,一般也会考虑。 但也有法院在实践中采用直接给当事人寄挂号信,以收到回执视为送达。 问:一方起诉已为大陆法院受理,而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诉

31、,并以此为由拒不接受大际法院送达的文书,应如何处理? 答:在国内民事诉公中,“一事不再理“ 乃一原则,但国际、区际间 “一事两诉“的情况是难免的,这需要最高法院与对方作出合理安排以避免这种情况。国际上也是如此,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做国际民商事安全件的管辖权、判决与执行公约 ,加入这个公约就有以避免这种“一事两诉“ ,否则,这类问题没办法解决。 问:如果当事人仲裁协议说:“本案在北京仲裁“ ,而北京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三家,则应如何处理? 答:按现行法,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当事人如此协议,其无疑具有仲裁的意思,这样做不太合适,不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问

32、:现在国际私法有大、小之争,按我的理解,大国际私法包括小国际私法(冲突法)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更象国际公法,是通过国家间的条约完成的,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现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规范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叉,其渊源不仅有国内民法,判例,还有国际条约、惯例,除一些冲突法的条约以外,还有实体法。如果将之纲入传统国际公法中,因为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问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关9系,而难以考虑国际之间的商事关系。 当然,国际经济法认为自己应当研究它,但从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来看,更应放入国际私法考虑,有学者认为这部分既非国际公法,也非国际私法,也不

33、属于国际经济法,因为后者主要研究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应认为是国际商法,所以,国际私法学科不象民刑法那样确定,各国也不一致,我是主张大国际私法的,在起草示范法时,因为不能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放进来,所以主要规定了冲突法和一些程序规则。 问: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区别如何? 答:后者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秘书班子、仲裁规则等,而临时仲裁由当事人指定,三个人可以,一个人也行,没有依附到哪个机构。 香港杨良宜先生常作海事仲裁,往往租饭店的一个房间就够了。只要按照当地仲裁法及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当地法院就承认其效力,也可以拿到国外承认和执行。 临时仲裁没什么固定组织形式,秘书可能都是由仲裁人临时雇的。 仲裁之特点在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因此,一般是自愿履行的,但我国并非如此:申请撤销啦,不执行啦。 问:对临时仲裁仲裁员资格也应有要求吗? 答:是的,各国仲裁法都会作要求、符合这一要求,并受双方指定就可以了。 主持人:谢谢黄进教授精彩的演讲!感谢各位同学的光临! 预祝各位节日快乐。国庆节后,10 月 13 日同一时间,我们将在这里举行“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的第四讲,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主讲“ 纵论我国企业立法 “,欢迎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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