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前 言 .- 1 -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 .- 1 -第一节 总则 .- 1 -第二节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 1 -第三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 4 -第四节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 .- 4 -第五节 设备出库 (领用)、移交管理 - 7 -第六节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管理 - 10 -第七节 设备的使用管理 - 12 -第八节 设备的回收管理 - 15 -第九节 设备编号原则 - 18 -第二章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 21 -第一节 管理考核范围 - 21 -第二节 租赁程序 - 21 -第三节 设备租金构成 - 21 -第四节 租赁设备维修 - 22 -第五节 设备租金考核办法 - 22
2、 -第三章 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 24 -第一节 修理计划与安排 - 24 -第二节 修理程序 - 25 -第三节 承修单位职责 - 26 -第四节 设备修理管理 - 28 -第五节 外委设备修理管理 - 29 -第四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 29 -第一节 矿用设备使用管理 - 29 -第二节 矿用器材管理 - 35 -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 36 -第一节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程序 - 37 -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内容 - 37 -第三节 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范围 - 38 -第四节 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要求 - 38 -第五节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 - 3
3、9 -附 则 .- 39 - 1 -天朝煤矿设备管理制度汇编前言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高效生产,依据有关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天朝煤矿实际,特制定天朝煤矿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朝煤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各 使 用 设 备 的 单 位 和 操
4、 作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制 度 。第二节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 天朝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具体负责。机电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 报废 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2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 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二 )负责 全 矿设备(包括自 购设备)计划、 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三 )负责 全 矿设备租 赁工作。(四 )负责 全 矿设备报废 的鉴定、报批
5、工作。(五 )负责 全 矿设备内部 调配、调拨工作。(六 )负责 服 务、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 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七 )负责 新 设备的验 收工作。(八 )负责组织验收修理 单位承修的设备。(九 )负责设备维修计 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十 )参与机电设备工程 设计及审查工作。(十一) 负责 全矿机电 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确定工作。(十二) 负责 本部门所属范 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十三) 协助培 训部门对 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十四) 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十五) 机电 科每月至少
6、 组织一次设备检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日常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第二条 机电副矿长、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基- 3 -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队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建立设备包机、维修责任、定期检修、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等制度,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到位。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使用、交接、回收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账本和图纸管理。单
7、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账一次。第五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 95.4.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 95%以上,设备 待修率 4%以下,事故率 1%以下。第六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数据,并及时修改精益管理系统中设备管理内容。第七条 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 设备管理组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九条 机 电 科
8、每 月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由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设 备 管 理 员 参- 4 -加 的 设 备 管 理 例 会 ,通 报 全 矿 设 备 使 用 状 况 ,分 析 现 场 设 备 管 理 中 存在 的 问 题 ,总 结 当 月 设 备 管 理 情 况 ,布 置 下 月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第三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第一条 矿机电科根据生产,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第二条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报机电副矿长批准。设备选
9、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第三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必须向机电科提交月度设备计划(并且至少提前 12 天),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 矿运输等工作。第四节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第一条 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整理收集合格证、 说明书、煤安证书等技术资料。第二条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5 -(一
10、 )新 设备 到矿时,凭设备供货单、分配单或调拨单(根据供货部门供应协议定),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技术协议共同参加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 随 机 带 的 各 种 文 件 、说 明 、图 纸 、工 具 、附 件 等 数 量 是 否 齐 全 。(二 )认 真查验设备 状况。 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三 )进 入库 房的设备 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 100 元。(四 )设备 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除追回物品外还对责任人
11、罚款 200 元。(五 )设备 的 图纸、技术资 料由机电科验收人员验收后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 200 元。(六 )根据 检查 情况,设备验 收人员如实填写“ 设备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必须在设备入库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建账、编号,并收集煤安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七 )设备 开箱 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科长反映,并向设备供货厂家与调拨单位咨询,通知供货厂家派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不按规定程序汇报及处理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6 -(一 )机修厂根据矿修理 计划
12、,逐项进行设备检查、修理、试验后,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组织验收,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二 )根据 检查验 收结 果,填写“ 设备入库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三 )设备 管理 员办理入 库手续(登记、建账等)。原则上机修厂修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进入机电科库房,经机电科同意也可存放在机修厂厂内,但修复验收合格设备必须入帐,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不得与待修设备混放。(四 )对 生产 急用需修复的 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凡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次,情节严重的进
13、行追 查,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第四条 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一 )由 设备 管理员按 “设备回收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 及 时 汇报 设 备 主 管 人 员 ,对 责 任 单 位 按 原 值 进 行 罚 款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二 )由 设备 管理员对设备进 行验收,不需要修理的设备进入机电科库房,并办理设备入库手续;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机修厂、回收(或使用)单位进行拆检,经拆检判断,由矿机修厂或外委修理,- 7 -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修理管理制度。(三 )设备 管理 员及时对设备 管理系
14、统内资料进行修改。第五节 设备出库 (领用 )、移交管理第一条 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调拨矿内各单位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凡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 对责任人处以 500 元/ 次的罚款,并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200 元/次。第二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 队设备管理员持“ 设备领用申请单” 与机电 科审批过的 “负荷审批单”到机电科经包队人及分管科长审批后,到机电库房办理“ 机电设备领用单 ”再出库,需要入井的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 机电设备领用单” 到机 电科电管组办理“设备入井证” 后方可入井。第三条 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如抢险
15、救灾等紧急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可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按 100 元/天罚款, 对责任单位主要 负责人按 50 元 /天罚款。第四条 区队应在科室正常工作时间段内领取设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下)可在其它时间段领取设备。否则每次对单位罚款 200 元,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50 元。夜间发放的设备,区 队设备员及机电科值班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发放设备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煤安标志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机电科值班人员在- 8 -第二天必须将资料报给设备保管员及设备组人员进行登记。区队设备员必须在第二天办理正规设备领用手续。
16、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天。第五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完好检查(防爆设备的还需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有问题可以拒绝领用,设备一经出库由领用单位负责。领用设备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设备验收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的责任,罚责任人 50 元/ 处。第六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第七条 设备安装结束进行自查验收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在限
17、期内整改完毕。设备安装单位(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将检查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 对设备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 9 -的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逾期没有处理完,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并按问题大小由接受单位进行整改,发生费用从责任单位工资中扣除,由机电科出具证明,由人
18、劳科转给接收单位。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200 元,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 1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300 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 设备领用申请单” 与机电科 审批过的“ 负荷审批 单”到机电科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同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开具“ 设备回收通知单” ,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内升井,送交指定地点,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后,到设备管理员处销账,不销账视为未交回,超出回收规定期限对单位罚款 200 元/天。第十二条 各
19、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领用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 3 天内在设备管理系统上更新完相关资料,否则对责任人按 50元/天罚款,由机电科包 队落实,机电科包 队人员没落实罚款 50 元/ 次。第十三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设备管理系统相关资料,每月 26 日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 10 -备管理员(或机电负责人)到机电科包队人员处核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到账、物、地点相符,不核对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设备
20、承修单位 500/台。因生产急需, 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 100/天。第十五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第十六条 偷用设备及部件,一经查实对偷用单位罚款 1000 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偷用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借阅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 100 元的押金,并且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押金扣除并视情节给予罚款。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
21、,罚设备管理员 100 元/ 次。第六节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管理第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在装车运输设备时,应按照装车规定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 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 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并遵循运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 11 -第二条 入井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科开具“ 设备入井证” (入井的 电气设备 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 证),机电一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机电队副井把钩工交验机电科开据的“ 设备入井 证” (特殊情况可由 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及时补办手续)。无“ 入
22、井证” 的设备严禁入井,否 则罚机电一队 100元/台。第三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设备 安装前,机 电 管理部门应提前与工程设计部门确定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二 )设备 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等,经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贯彻 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三 )设备 安装施工 过 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四 )安装施工完成,设
23、备调试 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由矿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五 )安装 验 收后,应将安装的技 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 12 -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第四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由验收小组出具证明,由人劳科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 交接时没整改的按 100 元/ 项罚款, 发现的新问题按 50 元/ 条罚款。 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 50-150 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
24、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协调。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 100 元/ 条罚款,第二次检查验 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并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 100 元。第七节 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一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操作、精心维护及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劳资与培训部门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并持
25、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 13 -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与质量,严禁因生产紧张而不正确使用设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否则罚拆(卸)单位 500 元,拆(卸)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拆下部件交回(保 证部件安好) 。第五条 对偷窃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
26、偷窃单位罚款1000 元/台,并对责任人 罚款 300 元,对责 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 元。第六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 )交流 电 机烧毁,按每千瓦 70 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 100 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 40 元罚款。(二 )电 机损 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罚使用单位:1.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2.局部匝间短路。(三 )胶 带输 送机各滚 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320 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 500 元,500 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 元(新滚筒使用超过 12 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 6 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27、)。- 14 -(四 )减速机损坏,经检查 属缺油或使用不当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 3500 元,一轴损坏罚款 300 元,二轴损坏罚款330 元(伞齿轮损坏罚款 340 元),三轴损坏罚款 450 元(斜齿轮损坏罚款 450 元) ,四轴损 坏罚款 650 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 850 元)。功率 30kW 及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 查处理。(五 )潜 水 泵 因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损 坏 的 ,每 台 按 每 千 瓦 100 元 罚 款 。潜水 泵 必 须 吊 挂 ,底 部 距 底 板 200mm 以 上 ,否 则 对 责 任 人 罚 款 100 元 。(六 )设备
28、 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 该设备必须在 48 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 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七 )对 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 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 200 元罚款,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 50 元/ 个。烧坏或拆卸开关本体:200A 及以下开关每台罚款 500 元,200A 以上开关每台罚款 1000 元。(八 )机 电设备
29、及附件、配件 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原值给予处罚。第七条 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胶带输送机托辊损耗率新托辊按 0.7%,旧托辊(或修复托辊)按- 15 -1.2%;刮板输送机刮板、连接环使用半年内的损耗率为 1%,使用半年及以上损耗率为 2%。否则超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八条 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 罚责任人 100 元/ 处,设备编号损坏、涂抹罚责任人 100 元/ 处,设备铭牌丢 失罚责任人 100 元/ 处,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罚责任人 50 元/ 处, 设备卫生差罚责任人 50 元/处。第八节 设备的回收管理第一条 根据矿生产安排
30、,机电科设备管理组随时掌握使用单位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使用单位按照“ 机电设备回收通知单” 及时回收需要升井的设备,逾期不交的 100 元/天。第二条 设备升井后,及时到机电库房办理设备回收手续,需要修理的按修理入库程序执行,不需要修理的设备直接入机电库房,不办理回收手续的,罚款 100 元/ 台。第三条 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验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 5 日内由机电科、承修单位、设备回收(或使用)单位拆检, 进行现场分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条 设
31、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通知单的设备回收升井,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相关责任追究- 16 -制度进行处罚。第五条 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不听从要求的罚款100 元/次。第六条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非使用单位回收时,必须由机电科、原使用单位及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
32、,并办理交接手续。入库出现的问题,责任由回收单位负责。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 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 设备回收单” 按期回收入 库,超 过期限每天罚款 100 元。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将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在大巷口或大巷中设备存放两天以上时, 对运输队罚款 100 元/ 台天,累计到升井 为止。第八条 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设备、坏附件时罚责任单位 50 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根据设备新旧程度对使用单位按原价 1 至 2 倍进行处罚。第九条 工程施
33、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 由原使用单位( 维护单位) 拆除及 时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 17 -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后交机电科库房。损坏严重的设备委托矿机修厂修理,原使用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退库手续。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摆放到指定地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100 元/天。第十条 回收的刮板输送机缺 少 刮 板 罚 款 20 元 /个 、连 接 环 10 元 /个 、连接螺栓 5 元/条,刮板弯曲罚款 10 元 /个。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胶带输送机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撤下的H 架、 纵梁、上下托辊
34、等部件必须放置在巷道合适位置并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每 50m 进 行一次回收升井交到机电科。每月 25 日前到机电科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情况,核对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 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否则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 500 元/次。第十二条 升井设备(含材料、配件)被运到矸石山,由机电科追查,对责 任单位按原值进行处罚,对运输队罚款 500 元/台(件)。第十三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整体或整机交库,对没有经过同意分批交库的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
35、 200 元。第十四条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的, 罚款 50 元/ 件。随意割断胶带的(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每个头罚款 500 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 18 -人)各罚 200 元。皮带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如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私自挪用,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 100 元。第十五条 机电库房、门式起重机及存放旧胶带场地必须保持卫生清洁, 严禁吸烟、乱扔乱倒垃圾,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九节 设备编号原则第一条 设备编号由 6 位数字组成,其中低压隔爆开关由 7 位数字组成。表示意义如下:(一 )第一位:表示设备 所属单位代码
36、,天朝煤矿购置的设备统一代码为 6。(二 )第二三位:表示设备类别 代码。(三 )最后三位:表示设备 序列号,若设备总数量超过三位,则用四位表示。(四 )低 压隔爆开关,第二三四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即增加一位,原代码为 21,现改为用代码 211-217 组成:211 表示馈电,212 表示风机专用双回路启动器,213 表示启动器,214 表示可逆启动器, 215表示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216 表示电度表箱、电源箱,217 表示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装置、软启动装置。(五 )举 例说 明:“617002”表示天朝煤矿的第 2 台绞车。“6211025”表示天朝煤矿的第 25 台低压馈电开关。第二
37、条 设备台帐及有关报表执行 6 位报表,其中低压隔爆开关- 19 -执行 7 位报表。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管理三统一的原则,设备台帐上要登记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煤安产品及防爆设备,要登记煤安证号和防爆合格证号。第三条 编号统一规定为钢制金属号码,用点焊的方式焊接在规定的部位上。个别不便焊接的设备,可以制作成牌号,用钢制铆钉铆装在统一的部位上。第四条 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分类标准,天朝煤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如下表(38 种):天朝煤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表类别代码 设备名称 类别代码 设备名称01 采煤机 17 绞车02 综采液压支架 1
38、8 工矿电机车、整流柜、充电机03 刮板输送机 19 高、低压开关柜04 大型提升机 20 高压隔爆开关05 大型扇风机 21 低压隔爆开关06 综采工作面转载机破碎机 24 工业锅炉07 掘进机、配套皮带转载机 26 装载、挖掘设备08 电动机 29 通讯设备09 乳化液泵站及喷雾泵站 31 钻机、注浆泵10 皮带机 32 喷浆机11 给料机 33 装岩机12 工业泵 35 木工机械13 变压器 36 仪器仪表14 空气压缩机 37 局部通风机15 机加工设备 38 其他设备16 起重机械第五条 设备编号举例- 20 -设备编号举例表代码 类别 设备名称 规格 编号后三位代表序号211 馈电
39、 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 KBZ-630,KBZ-400 6211001 001999212风机用启动器双路通风机启动器 QBZ-80/660(380)SF 6212001 001999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启动器 QJZ-315,QJZ-120 6213001213 启动器 矿用隔爆电磁真空启动器 QBZ-60,QBZ-30 6213002001999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 QBZ-120N 214 可逆启动器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起动器 QJZ-80N 6214001 001999照明综保 ZBZ-4.0/1140(660)M215 综保煤电钻综保 ZBZ-4/127 62
40、15001 001999216 电度表箱 矿用隔爆型电度表(电源)箱 6216001 001999217 防爆装置 变频调速装置 6217001 001999双速绞车 SDJ-28,SDJ-14 调度绞车 JD-2.5,JD-4,JD-1 17 绞车回柱绞车 JH-8 617001 001999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电磁启动器 QBGZ-6Y 20 高压设备 矿用隔爆型永磁机构高压真空电磁配电柜 PBG-6Y 620001 00199913变压器 矿用隔爆型变电站KBSGZY-500/6,KBSGZY-200/6,KBSGZY-315/6 613001 00199908 电动机 矿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41、 YBI-18.5-8,DSB-90 608001 001999架线电机车 10T矿用隔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XK8-6/90-KBT,XK5-6/90-KBT 18工矿电机车 矿用隔爆可控硅充电机ZBC-10-90/120,ZBC-10-90/290 618001 001999喷雾泵 BPW315/125乳化泵 BRW-80/3509 泵站乳化泵箱609001 001999SGB62003 刮板输送机SGB420 603001 00199910 皮带输送机 DSJ80/240,DSJ100/255 610001 001999耙矸机 P-90B,P-60B 33 装岩设备 侧卸式装岩机 6330
42、01 00199931 液压钻机 CMJ17HT 631001 00199932 喷浆机 632001 00199901 采煤机 601001 00199907 综掘机 607001 00199937 风机 隔爆型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FBD5.6/211,DBKJ45/255 637001 001999潜污泵 BQW15-70-7.5 潜沙泵 BQS100-60-37 33 工业泵多级离心泵 MD580-709 633001 001999隔爆型永磁除铁器 RCYB-12C 38 其他设备 永磁矿用隔爆型电控箱 KXB-20/660Y 638001 001999- 21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22
43、 -第二章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考核范围第一条 全矿井下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第二条 结算方式:以队为单位。第三条 租赁设备的范围及租赁形式:租赁设备的范围:井下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租赁方式:所有设备实行不定期租赁,以月租金为计价基础,每月考核结算一次。第二节 租赁程序第一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计划,每月 18 日前将本单位设备计划经本单位机电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与电子档形式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全矿生产作业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各使用单位租赁设备台数,编制租赁计划。第二条 各单位因生产急需增加设备时,需经调度室和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安装后三日内
44、需办理追加手续,否则,按 计划外设备处理。第三条 各单位领用租赁设备时,执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中设备领用程序,并进行设备登记。第三节 设备租金构成第一条 设备租金以日租金为计价基础,租金的计算由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租赁系数四项构成。- 23 -第二条 折旧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管理费按公式规定执行,租赁系数按 1.4 计算。日租金=(折旧费+管理费+修理费)3651.4第三条 设备损坏达报废或无修复价值的,将按原值计算修理费.对设备配件报废或丢失部分,按配件原值的 100%计算修理费。第四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设备部件报废,按照零部件价格对单位收取修理费。第四节 租赁设
45、备维修第一条 修理费实行计划考核管理,正常大修理由企管科、机电科按检修周期统一进行计划修理,费用统一调配。第二条 各 单 位 使 用 的 设 备 中 小 修 及 日 常 维 护 ,均 由 使 用 单 位 修 理 。第三条 各单位设备使用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或部件损坏的,按设备或部件原值进行处罚,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退租或返回租赁站检修设备,由原使用单位人员与机电科人员共同到租赁站办理退租手续,因设备零部件丢失、损坏造成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 30%由管理人员承担。第五节 设备租金考核办法第一条 机电科每月底按各使用单位所报设备租赁计划,结合下月生产计划确定实际租赁台数,核定各单
46、位设备租金,作为计划设备租金费用。第二条 机电科每月 5 日前计算上月各单位实际租金,并报企管- 24 -科,由企管科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第三条 计划外领取的设备,其租赁费计入当月实际租金,如使用单位不报设备租赁计划,则视计划租金为零。第四条 设备租金从设备领出之日起计算,到设备升井交库销账为止。 设备现场交接时,以设备交接清单的时间为设备租金的起止时间。第五条 设备使用期限不到(新设备为一年零二个月,修复设备为 7 个月)因维护修理不到位,造成损坏需更换的属计划外设备,除损坏设备租金计算到月底外,领用更换的设备从领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下个月只计算单台租金。第六条 井下撤除更换设备考核计划租金
47、(小设备三天,刮板机五天,皮带机七天),过期不升井,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金十倍收取租赁费(以销账日期为准)。第七条 闲置设备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交回的,每拖一天按基本租金的十倍收取租赁费。第八条 对机电科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不执行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设备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私自调换设备的,发现后除罚款外,对双方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第十条 设备升井入库,没有到设备组销账的,其租金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直到销账为止。- 25 -第十一条 领取设备部件的,按部件租赁单价收取租金。第十二条 领用规定外的备用设备的,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金。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私自到机修厂、修
48、理组领取设备、拆卸部件,一经发现除按矿文件规定罚款外,设备租金从领用之日起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第十四条 设备变更使用单位需移交时,由机电科组织交接双方现场交接,对交接查出的问题按设备移交规定内容执行,交接后三日内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租赁增减手续(为计划租赁费)。 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均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赁费,直到手续补办齐全为止。第三章 设备修理管理制度第一节 修理计划与安排第一条 机电科作为矿机电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修理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条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企管科与机电科向矿承修单位下达月度
49、设备修理计划,矿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第三条 矿承修单位无能力修理的设备,由企管科、机电科按相关程序提出修理申请,报矿领导审批后进行外委修理。- 26 -第二节 修理程序第一条 矿属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需维修时,都必须以任务单的形式委托机修厂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等,由使用单位送机修厂,并承担各项维修费用。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退库或委托机电科办理检修设备,由机电科下达检修任务单,并由机电科组织验收。矿其它单位直接委托机修厂检修的设备,由机修厂下达检修任务单,由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第二条 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第三条 矿 承 修 单 位 检 修 的 机 电 设 备 检 修 完 工 后 ,组 织 内 部 检 查 、验 收 ,并 如 实 填 写 机 电 设 备 检 修 验 收 记 录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