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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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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 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

2、“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在 2011 年 3 月 14 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 49 人、实载81 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 98 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 10 年的吸毒史。而 2012 年 4 月 22 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 14 人死亡、 20 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 11 月 24 日,51 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 6 车及 1 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

3、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 62 万余名。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

4、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处以死刑。3.毒驾必须入刑的原因从现实社会吸毒驾驶带来的危害性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醉酒驾驶。有大量的实验表明,当人体吸食毒品之后,身体会处于一种中毒的状态,毒品在进入血液就会刺激人的神经中枢使其处于亢奋,此时人体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受意识控制,反应迟钝、出现幻觉、行为受到障碍。而且英国权威的机构对毒驾进行研究之后发现,醉酒驾驶比正常驾驶时的反应时间慢了 11.5%,而毒驾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要慢 22.3%,从而可以看出毒驾比酒驾更加危害社会公共安全。4.毒驾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毒驾 “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还能有效打

5、击毒品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在行政处罚的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不宜舍弃。5.我国毒驾重新定罪的现实依据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毒驾的管理和处罚是比较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吸毒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将必须负主要责任。而相比较没有吸食毒品,死亡一人或者是重伤三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要求。然而,当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吸毒并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重伤,且其负主要责任时,法院只能判决拘役或者

6、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我国对毒驾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处罚力度是不够的、不科学的。也就是说,从实际上来看,与“酒驾入刑”的惩罚相比,对“毒驾”的惩罚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期。尽管道路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有对“毒驾”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指导性的内容,并且比较抽象模糊,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细化。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事发之后的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上文所述无疑对我国毒驾行为的立法缺失进行了

7、必要思考,接下来我们从实际案例来看看毒驾必须在我国立法中重新量刑的原因。2014 年 10 月 26 日,在沪昆高速南昌前往上海方向的途中,一辆保时捷卡宴 SUV 车头嵌入一辆半挂车车尾 2 米多深,半挂车司机没有发觉,高速向前拖行卡宴,直至过往车辆不断鸣喇叭示意,半挂车司机才察觉有异,并将车停下。随后高速交警赶往现场,将被卡在驾驶室里的卡宴车司机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卡宴后座夹层中有红色药丸(麻古) 数百粒、白色结晶状物(冰毒)十余克。同时在随后的尿检中,卡宴司机傅某呈冰毒阳性,证实其吸毒驾驶。诸如以上情况的案例,不可胜数,而且肇事司机在毒驾之前其实已经意识到了毒

8、驾的危害性,但是其仍然知法犯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毒驾的量刑还不够具有震慑性,还不能让驾驶员悬崖勒马,因此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维护好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需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对毒驾进行相应程度惩罚的再定议,也就是重新思考毒驾的量刑问题。正如法学家贝卡里亚说的那样:“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准,并且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 近年来随着毒驾行为的与日剧增,人们越来越关注吸毒驾驶这一问题,争议也越来越多。人们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在毒驾案件中, “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罪名应该如何选择和如何区分。对于毒驾行为有时候适用于交通肇事罪,有时候又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种行为有两

9、种入罪方式,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为此很是犯愁。有媒体和学者评论说,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在了,即便毒驾行为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这种尴尬的现状很明显地暴露了法律的漏洞,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紧迫应该对毒驾行为像醉酒行为一样单独定罪,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吸毒驾驶这一危害性行为的处罚结果信服。6.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毒驾问题其实不是我国独自存在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全球性问题。许多国家对毒驾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 。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重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其实在国际上早就已经达成了共识。为了有效

10、遏制毒驾这种危害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将毒驾入刑,从而实现遏制毒驾犯罪的目的。早在 1991 年的 7 月,欧盟就出台了 欧盟理事会指令 91/439/EEC 附件三 ,其中明确指出:“存在精神药物上瘾或者长期依靠精神药物生存者,一缕不发放驾驶执照。 ” 在日本,2009 年开始日本政府就对交通法做了修订,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规定。新的规定则变更为要扣 35 分,以及 5 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 1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驾驶员还会被吊销驾照,期限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具体吊销期限将根据吸毒驾驶员造成的严重程度酌情判断。在法国,一旦被查

11、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会被罚 6 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 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 ,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 7 年监禁和 10 万欧元罚款。以上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毒驾严明的进行定罪,虽然处罚轻重各有所不同,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遏制毒驾蔓延的效果。这些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加以借鉴。7.适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的毒驾入罪的立法建议早在 2012 年 8 月,我国公安部就下发了 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要求集中排查和清理吸毒驾驶人。同年 9 月,新修订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

12、布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正是实施,其中的相关规定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 3 年内不得申报和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同时, 3 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3 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此外,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基于“毒驾”所造成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格外突出,本人觉得这种程度的处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提出以下几点个人看法。毒驾要入刑,首先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判定毒驾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将毒驾行为入罪,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助长了其毒驾行为的发生。要改变现阶段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必须把毒驾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毒驾犯应该是“危险犯” ,毒驾行为只要存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就应该将其归为犯罪。毒驾在入刑后,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定罪量刑。在定罪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酒驾入刑的先例,将毒驾犯罪归类为危险驾驶罪的行列。也是就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一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吸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有毒驾前科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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