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 从主体看,离婚是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2. 从时间看,只有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 3. 从程序看,离婚要具备一定法律条件,履行一定法律程序 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5.从内容看,离婚导致夫妻关系解除,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可以再婚)、分割财产、子女扶养、债务清偿等 分类:登记离婚(依行政程序)VS 诉讼离婚(依诉讼程序 登记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
2、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发给离婚证。 思考:是否必须以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为前提?,第二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第三人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除非是无行为能力人) 原则:反对轻率离婚,但保障离婚自由。 诉讼离婚案件,采调解前置(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调解和好,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2)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与离婚判决书效力一样。 3)调解无效,及时做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
3、离婚判决。 (如果不服,需要在15日以内提起诉讼,二审过程中仍然要调解前置,而且采用二审终审,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标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VS 过错离婚主义VS 婚姻破裂 婚姻法第32条:法定离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是否判决离婚,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 1)法定疾病、生理缺陷难以治愈; 2)草率结婚,闪婚闪离;3)精神病不能治愈; 4)婚前严重欺骗;5)婚后未同居生活;6)包办买卖婚姻未建立起感情;7)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8)通奸屡教不改;9)长期服刑或违法犯罪; 10)下落不明满2年; 11)擅自终止妊娠,致使感情破裂的。,三、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1. 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又要军籍)的配偶(非军籍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 重大过失: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恶习不改。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 2.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
5、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 确有必要: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其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前提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先申请变更监护人;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 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滥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6、理 案例:甲男和乙女结婚,甲男是现役军人平时很少在家,二人聚少离多,乙女觉得寂寞想离婚。甲男不同意,这时乙女发现自己怀孕了,为孩子着想暂且不离婚。孩子出生后,甲男很少回家,且乙女听说他在部队驻地跟饭店女老板关系暧昧。前往质问,甲男向其忏悔,说自己精神寂寞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错误。乙女原谅了其,回家后又有听说甲男不但没有悔改,还跟女老板同居在一起,乙女雇了私家侦探拍到了两人同居的证据。甲男仍不愿意离婚,认为孩子还小,尚不到6个月,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自己只是在部队特殊环境下才与女老板发生婚外情。 乙女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四、离婚的法律后果,1. 人身关系方面: 1
7、)配偶身份关系解除,不再相互扶养和继承,可再婚。 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37;婚姻法解释一21;子女扶养意见7 抚养权:哺乳期,两周岁以内,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等。 抚养费给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等;数额:根据实际需要,月收入20-30;方式:定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岁为止;子女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扶养子女一方未要求给付抚养费,随后可再要求给付。 探望权:依法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探望权中止: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婚姻法38、48;
8、解释一24、25、26、32 患有严重的传染疾病;不按方式和时间探望;带入色情场所;道德败坏、有恶习;实施暴力或者虐待;威胁引诱子女犯罪等。,2. 财产关系:离婚后财产分割与救济 (1)分割共同财产。是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度 区分财产性质:共同 VS个人,婚姻法17、18 协议优先(但不能损害他人利益,不能对抗夫妻方之外的第三人) 照顾弱势方、照顾抚养子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屋如何分割: 完全产权的房屋: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1)双方都主张房屋,同意竞价,看谁的出价高。 一方不同意竞价,照顾
9、女方,无过错方,生活困难方,或是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2)一方主张,一方不要求,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给与对方补偿,3) 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委托拍卖,将房屋价款分割 按份共有:分割原则一致,按份补偿。,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只有部分产权的或产权受限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福利房等。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所有权后,再裁判归属。(实际上,分割产权,归一方,补偿另一方较好)。 夫妻共同按揭购买的房屋:共同共有VS 按份共有 离婚时共同关系结束,确定各自份额,分割,补偿另一方。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实际共同还贷: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离
10、婚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首付人,剩余房贷首付人偿还。共同还贷的一半、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对方。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 物权为登记人的,出资作为共同债权,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12 单位福利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确定份额、归一方(不一定是单位所在方),另一方获得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22条。 婚前一方买房,另一方装修:动产对不动产的添附,不改变不动产所有权,离婚时,对装修支出进行补偿。,投资经营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一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给他方: 过半数股东同意(且优先购买权);过半数不同意,同等购买,夫妻退股;不同意又不购买,夫妻
11、间转让有效,配偶成为股东。婚姻法解释二 第16条 2)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转给他方: 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 婚姻法解释二 第17条 3) 一方在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仅一方主张经营,评估、补偿;双方主张,竞价;都不主张,清算、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 第18条 离婚后,再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只适用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存欺诈、胁迫情况才获得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 第9条 离婚后,请求分割尚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都可。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2)夫妻债务的承担:区分债务性质(个人VS 共同) 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先偿还,剩
12、余的共同财产再分割; 若共同财产不足,或协议财产归个人所有,或离婚时债务未到期,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只具有对内效力。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确定比例,但对外而言,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向另一方求偿。 案例:甲男和乙女1998结婚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出国深造,以自己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其在美国期间,乙女母亲生病,乙女向朋友借款10万为母亲治病。后甲男不愿意回国,双方协议离婚,债务全由甲负责。财产归乙,女儿由乙扶养,甲无需给付生活费。后甲未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将甲男和乙女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协议不产生对抗第
13、三人效力。 对内有效,乙可以向甲追偿。 婚姻法解释二 第24、25条,3)离婚时的救济 生活困难方请求经济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没有住处属生活困难,另一方提供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案例: 甲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但打拼事业忽略婚姻大事,35岁仍未婚,后迫于父母压力与乙女结婚,婚后常发生分歧。一次甲男参加同学聚会,得知大学时期女友已离婚,二人旧情复燃。决定跟乙女离婚,乙女起先不同意,但甲男与其达成协议,愿意给付100万补偿费,乙女同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乙女感情受挫,寄情赌博,很快将100万输光生活陷入窘迫。此时乙要
14、求甲男对自己给付生活费,履行帮助义务。甲男认为双方是自愿离婚,离婚时已给100万,不再具有帮助义务而拒绝。乙女诉至法院,是否能获得支持? 一方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发生在离婚时。,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权: 若是约定财产制,但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对家庭劳务付出更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婚姻法第40条。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下海经商养家,乙女在甲相夫教子,并且二人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约定甲赚的钱归甲,但是每个月会往家里交生活费。随后甲男跟女秘书有不正当关系,想要抛弃糟糠之妻,提出离婚。 乙是否可以行使家务劳动补偿权? 条件
15、: 以双方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只能在离婚时行使。,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VS夫妻间忠实协议 婚姻法第46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经营公司很红火,后妻子专心相夫教子,丈夫经营公司,与女秘书丙发生不正但男女关系,乙女苦劝,但是甲男仍然执意搬出去住。乙女起诉到法院请求甲男和丙女各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但是不想跟甲男离婚。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条件:夫妻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兜底条款,扩展原因?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不能向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这一主张以离婚为前提。 物质+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三11条: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物质损害赔偿责任。 登记离婚,是否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二27条 可以。除非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或离婚后1年内未提出。 隐藏转移变卖和毁损共同财产:可对其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才发现,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47,解释一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