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逐渐被重视起来。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我国国情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现状为基本出发点,深刻剖析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从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金额、补偿审理机关、补偿程序以及资金的来源等方面加以细致明确的规定。关键词:被害人;国家补偿;补偿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因犯罪受到侵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法律制度。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状 (一)现行补偿方式我国目前刑事被害
2、人的补偿途径主要是通过犯罪人的赔偿,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的,自 1997 年以来,就有很多学者呼吁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的问题,但一直未能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害人无法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得到赔偿进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致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二)当前补偿的实践在实践的方面我国也有很多的地区做出为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做出了很多尝试和努力。2004 年 2 月,淄博市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竞技困难救助基金,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这笔基金分别由市委财政拨款 30 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没收的罚款中
3、拨出 20 万元以及社会的捐助共同组成,这是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河。自 2006 年起,北京、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江西、四川、河南、甘肃等十几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2007 年,全国人大已经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了预备立法的项目。2009 年初,长春市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门就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2009 年 10 月,经江苏省人大的批准,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正式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困境(一)立法困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向犯罪人提出赔偿是我国大多数刑事
4、被害人追求补偿的方式,不过大多数的犯罪人是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找不到可以救济的途径,没有正规的法律来帮助这些受害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少数几条规定提出了对被害人的赔偿,不过这些是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才能够得到补偿,立法的范围十分的狭窄,现在我国许多省份都已经建立起了省内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全国各地都已开始重视到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问题,但是还没有一个全国性质的立法来统一各地,这样看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是大势所趋。(二)司法困境刑事犯罪的发生不仅破坏了国家所保护的社会秩序,还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甚至是精神上的。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解决
5、被害人的损失问题,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且,在 1985 年,联合国颁布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进行补偿的制度,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是一个美好的设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只能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可是往往犯罪人没有支付赔偿的能力,虽然被害人被判决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却对被害人的生活好转起不到作用,从而导致很多刑事被害人国家因得不到补偿而变成犯罪人的案例有很多,这给社会秩序的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通过以上可以了解到没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会给社会秩序带
6、来极大的影响,我们现在需要在立法上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给受害人带来安慰,也能同时给社会秩序的安定提供帮助,使人们对国家的立法权威产生信任,给被害人极其家属的生活带来保障。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一)明确国家补偿的对象刑事被害人应该是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足够的补偿。如果被害人已经从犯罪人处或者其近亲属以及通过保险公司等其他途径得到足够的补偿时,则不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反之,则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另外,补偿对象还可以是因为被害人死亡或者身心残疾的被害人的受养人。(二)界定国家补偿的范围刑事被害人应该是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即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犯罪人的侵害,被害人对犯罪侵害的不负
7、责任或者较小责任,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现象符合以下的条件时不给予补偿:(1)亲属间的暴力加害行为。 (2)因为被害人诱发的犯罪。 (3)互相侵害的行为。 (4)同意伤害的行为。在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国家将不给予补偿。(三)规定补偿方式和金额首先,对于被害人的补偿,宜采取现金的形式,实行一次性补偿。因为如果采取实物补偿的形式,被害人有可能不需要实物,会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理掉国家补偿的实物,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使得被害人的生活没有得到好转。其次,补偿金的经费来源是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核心,这必须要妥善解决。我国可以建立“被害补偿基金”更为妥善,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和省级政
8、府的财政预算和对罪犯处罚的罚金,这样可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此外,社会的捐助也可以作为补偿基金。再次,关于补偿的金额,各地的刑事被害人的经济需求也就差异很大,应该采取被害人以当地的基本收入水平一定数额的倍数来确定补偿的金额。4、设立国家补偿审理机关我国补偿机构的设立,应该是在法院的内部设立补偿机关,以法院的内部人员来构成补偿机关的工作人员,这样不仅对案件非常的熟悉,而且是以居中的态度来审理案件。在补偿机构的人员组成上,我们可以从法院中挑选 3 至 7 名法官作为补偿委员会的委员,专职管理补偿案件的审理和补偿基金的发放决定。参考文献:1李玉华.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 .政法论坛,2001(1).2王向军.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想J.社会科学战线,2004(5).3张汉昌.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10).4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