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平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12 16 号)精神,特制定本责任书。一、作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须时刻把“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放在第一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规范管理,严格按照 GSP 要求,通 过在 药品购进、销售、 储存、运输、服务等流通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二、严格审查购销方资质,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严格按照 GSP 相关条款验收药品,做好购进、验收记录,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三、严
2、厉抵制“走票 ”、“挂靠”等出租、转让证 照的违法行为。四、严格审核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一致性,确保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一致。五、确保药师在职在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六、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七、销售药品时开具包括药品名称、批号、厂家、数量和单价的销售凭证。八、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九、加强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管理,严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不经营、储存未标注“ 运动员慎用” 字样的含兴奋剂物
3、质药品,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兴奋剂物质处方药。十、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禁止使用现金交易。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禁止使用现金交易。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 5 个最小销售包装。十一、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核准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场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十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十三、药品经营企业要密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刻上报药监昌平分
4、局安全监管科,电话:89700496。十四、严格依法经营,确保不在药店内从事医疗活动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十五、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爆等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交通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如有安全事件发生,在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企业应责成质量部门或专人,及时向分局报告经营场所及库房药品的善后处理情况。请各药品经营企业认真落实以上责任,药监昌平分局将对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出现药品质量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企业,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曝光。企业名称(印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