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金足足浴馆承包经营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金足足浴馆 刘玉龙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 经营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 58 号江滨金足足浴馆承包经营一事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照执行。一、自 201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为承包期限。二、足浴店大体情况:该足浴店经营地址位于 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 58 号,足浴店经营房产及内部物品全部属承包人或团体使用,经营设备设施均归甲方所有。但在经营承包期内归乙方使用,承包期间甲方无权干涉所有物品乙方使用权。三、乙方以营业额 35%租金租赁甲方经营场地的使
2、用权,但涉及与该足浴店承包经营期内配套的相关证照由乙方持证经营,证件归甲方所有,其他经营成本由乙方单独承担。四、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在每月 1 号结清每月各方所承担费用及盈利。五、乙方接手后,即可立即对甲方场所进行经营。乙方应守法经营,在经营 期间所有经济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有义务帮助乙方维持当地的经营秩序安全。六、因政府职能部门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由甲方完全负责解决。2七、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税务、 卫生、消防、治安、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及事故事项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甲方全部承担。双方不得在场所经营色情服务,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违约方负全责。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硬件设施设备的增加以及更换,税收及其他外部一切费用,2、在场所只提供甲方及家属住宿,全力配合乙方场所运营其他人员不许入住。甲方在合同负责实施当日前一切费用,让乙方接手。3、每月月底甲方以乙方结清当月账目。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全权负责所以人事安排、员工工资及福利。2、在承包期负责房租、水电、消耗品、 电话费费用。 3、有权调动公司一切设备,但不得搬离公司及买卖。4、有权经营公司一切运营方式,双方不得在场所经营色情服务,5、一切团购费用不算营业额全归乙方所有。本合同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 乙方:3(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